针对传统知识的政府策略
By admin - 时间: 星期三, 八月 12, 2009
来源:GRAIN and Kalpavriksh
翻译 杨京彪
制订、修改和实施针对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的国家法律是政府所能采取的最有效行动。
制订国家法律的驱动力来自于履行国际公约的要求。遗传资源的商品化以及传统知识的知识
产权的扩大化是亚洲地区的大致趋势。这个趋势明显倾向于采用UPOV(国际植物新品种保
护联盟)类型的法律,而这类法律很少承认和补偿农民在植物育种方面的创新。在这种变化
的影响评估被深入探讨之前,有关方面已经采取措施希望能减缓这种趋势,但收效甚微。尽
管如此,许多发展中国家仍然正在努力推动法律修改以保护生物多样性及其相关的传统知
识。
在一些国家,政府已经采取实际行动以增强地方社区的权利,比如菲律宾通过并实施了
原居民权利法。其它的案例还包括,1999 年通过的泰国传统医药法致力于药用植物相关传
统知识的保护;1998 年通过的孟加拉国生物多样性与社区知识法草案;在萨摩亚群岛,一
项法律被制订用来保护对当地资源的传统管理制度,该法律允许继续实行村民议会这一专门
制度。在印度,印度宪法的一条修正案允许村民组织(五人长老会)制订有关地方生物资源
的决议。
但是新的法律可能带来更多的行政组织以及伴随而来的官僚化。菲律宾一个原居民组
织联盟KAMP,抱怨地方政府部门不承认和不尊重自我管理的传统制度。地方上的多重组织
和团体通常享有相互重叠的管辖权,这可能会导致地方资源管理方面的问题以及引发非正式
控制和管理体系间的不必要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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