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气候变化百科

By admin - 时间: 星期四, 五月 1, 2014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简称《框架公约》,英文缩写UNFCCC) 是1992年5月22日联合国政府间谈判委员会就气候变化问题达成的公约,于1992年6月4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发大会(地球首脑会议)上通过。

UNFCCC是世界上第一个为全面控制CO2等温室气体排放,以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也是国际社会在对付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进行国际合作的一个基本框架。

公约于1994年3月21日正式生效。截至2004年5月,公约已拥有189个缔约方。

公约由序言及26条正文组成。这是一个有法律约束力的公约,旨在控制大气中CO2, CH4和其他造成“温室效应”的气体的排放,将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使气候系统免遭破坏的水平上。

公约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规定的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程序有所区别。公约要求发达国家作为温室气体的排放大户,采取具体措施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以支付他们履行公约义务所需的费用。而发展中国家只承担提供温室气体源与温室气体汇的国家清单的义务,制订并执行含有关于温室气体源与汇方面措施的方案,不承担有法律约束力的限控义务。公约建立了一个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使其能够履行公约义务的资金机制。

京都议定书

为了人类免受气候变暖的威胁,1997年12月,UNFCCC第3次缔约方大会在日本京都召开。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通过了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规定,到2010年,所有发达国家CO2等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要比1990年减少5.2%。具体说,各发达国家从2008年到2012年必须完成的削减目标是:与1990年相比,欧盟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削减6%、加拿大削减6%、东欧各国削减5%至8%。新西兰、俄罗斯和乌克兰可将排放量稳定在1990年水平上。议定书同时允许爱尔兰、澳大利亚和挪威的排放量比1990年分别增加10%、8%和1%。

《京都议定书》需要占1990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55%以上的至少55个国家和地区批准之后,才能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中国于1998年5月签署并于2002年8月核准了该议定书。欧盟及其成员国于2002年5月31日正式批准了《京都议定书》。目前已有170多个国家批准加入了该议定书。2007年12月,澳大利亚签署《京都议定书》,至此世界主要工业发达国家中只有美国没有签署《京都议定书》。

第一承诺期

于1997年通过,并于2005年正式生效的《京都议定书》,首次以法律文件的形式规定了缔约方国家(主要为发达国家)在2008年至2012年的承诺期内应在1990年水平基础上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5.2%,此为议定书的第一承诺期,并即将于2012年12月截止。

2013年,按照《京都议定书》条约规定,对缔约国在第一承诺期内的排放报告进行第一次评估;2014年,联合国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第五次报告推出;2015年,发展中国家在2020年后的减排义务可能排上谈判议程。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一直是中国参与国际气候谈判的基础。这一原则的正式确立是在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大会正式批准了UNFCCC。公约第四条正式明确提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发端于上世纪70年代初。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宣示,保护环境是全人类的“共同责任”;同时指出,发展中国家的环境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发展不足造成的”。这已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雏形。

从上世纪80年代末起,“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逐渐成为国际谈判中的一项规范用语。1992年,UNFCCC开放签字,UNFCCC第四条正式明确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1997年,《京都议定书》第十条确认了这一原则,并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确、细化。它规定发达国家应承担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减排”)的量化义务,而没有严格规定发展中国家应当承担的义务。这是这条原则的具体体现。

UNFCCC开篇即宣示,“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是人类共同关心的问题”。由于气候变化的强烈整体性与外部性,应对气候变化需要各国的协调与通力合作。

与此同时,UNFCCC、《京都议定书》和各种气候变化的法律文件都强调“区别”。根据目前科学界的主流认识,当下的气候变化主要是人类活动造成的,其中主要是发达国家在长期的工业化过程中造成的。从18世纪中叶工业革命开始到1950年,在人类释放的二氧化碳总量中,发达国家占了95%;从1950年到2000年的50年中,发达国家的排放量仍占到总排放量的77%。

2002年通过的《德里宣言》,可以说最终确立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该宣言的一个基本观点就是,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下解决气候变化问题。《德里宣言》明确承认,发展经济和消除贫困是发展中国家的首要任务。这一点被此后的巴厘岛路线图和《哥本哈根协议》认可。

快速启动资金

2009年12月,在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上通过了《哥本哈根协议》。发达国家承诺在2010年和2012年之间,给予300亿美元“快速启动资金”,来帮助那些最贫穷的国家和最受气候变化影响的国家抗击气候变化。

协议内容显示,哥本哈根绿色气候基金将作为缔约方会议的一种金融体制的运作实体,用以支持发展中国家关于缓解气候变化的行动,包括REDD计划(降低开发中国家因滥伐及森林恶化导致的碳排放)、适应行动、其他建筑、技术开发和转移在内的方案、项目、政策和其他活动。

而该绿色基金的一个主要来源则是发达国家的资金募集——根据协定,发达国家承诺到2020年前,每年将筹集1000亿美元中的一部分。而此类资助的相当一部分应经过哥本哈根绿色气候基金转付给发展中国家。

在2010年的坎昆会议上,各方同意建立“绿色气候基金”并在组织架构上取得某些共识。

碳交易机制

碳交易是为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减少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所采用的市场机制。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通过艰难谈判,于1992年5月9日通过了UNFCCC。1997年12月于日本京都通过了《公约》的第一个附加协议,即《京都议定书》(简称《议定书》)。《议定书》)把市场机制作为解决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减排问题的新路径,即把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从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简称碳交易。

碳交易基本原理是,合同的一方通过支付另一方获得温室气体减排额,买方可以将购得的减排额用于减缓温室效应从而实现其减排的目标。在6种被要求排减的温室气体中,二氧化碳(CO2)为最大宗,所以这种交易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为计算单位,所以通称为“碳交易”。其交易市场称为碳市场(Carbon Market)。

气候谈判“双轨制”

目前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遵循的“双轨制”是指:一方面,签署《京都议定书》的发达国家要履行《京都议定书》的规定,承诺2012年以后的大幅度量化减排指标;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和未签署《京都议定书》的发达国家(主要是指美国)则要在UNFCCC下采取进一步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双轨制”的确立是国际社会为达成一份能得到广泛认同的气候协议而作出的努力。主流意见认为,“双轨制”仍将是未来谈判的基础。

2005年2月《京都议定书》生效,同年12月的蒙特利尔会议以“双轨制”启动了新一轮谈判进程:“一轨”是指在议定书下设立一个特设工作组,就附件Ⅰ国家(发达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第二承诺期的减排义务进行谈判;另“一轨”是指发展中国家和未签署《京都议定书》的发达国家(主要指美国),要在气候公约下启动为期两年的促进国际应对气候变化长期行动对话。对话对各方加深相互理解、促进共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对话只是汇总各方的想法向缔约方大会进行报告,难有实质性的进展。

2007年12月在印尼巴厘岛召开的气候变化大会确定了巴厘路线图,在公约下设立促进长期合作行动的特设工作组,启动一个新的谈判进程,与原有谈判进程一起构成了国际气候谈判“双轨”并行格局。经过此后的多轮磋商,在2009年底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前,两个工作组在广泛汇集缔约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各自的谈判案文。

作为长期有效的法律文件,《京都议定书》是目前唯一给发达国家规定了量化减排目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时间表及违约惩罚机制的国际条约。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即使到期,但议定书本身并不存在过期的问题,其法律约束力也不会减弱。“并轨”就意味着抛弃议定书,国际气候制度会因失去履约机制而出现严重的倒退,“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等一系列重要原则也将失去重要的法律载体。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再达成一个新的更完善的法律文件。发达国家一再提出“并轨”问题,在减排问题上将发达国家的减排承诺与发展中国家自主的减缓行动相提并论,意在否定气候公约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基本原则,逃避自身责任。

巴厘路线图

2007年12月3-15日,“UNFCCC COP-13暨《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缔约方第3次会议”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行。会议的主要成果是制定了“巴厘路线图”(Bali Roadmap)。

“巴厘路线图”主要包括三项决定或结论:一是旨在加强落实气候公约的决定,即《巴厘行动计划》;二是《议定书》下发达国家第二承诺期谈判特设工作组关于未来谈判时间表的结论;三是关于《议定书》第9 条下的审评结论,确定了审评的目的、范围和内容,推动《议定书》发达国家缔约方在第一承诺期(2008-2012年)切实履行其减排温室气体承诺。“巴厘路线图”在2005年蒙特利尔缔约方会议的基础上,进一步确认了气候公约和《议定书》下的“双轨”谈判进程,并决定于2009年在丹麦哥本哈根举行的气候公约第15次缔约方会议和议定书第5次缔约方会议上最终完成谈判,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促进对气候公约及《议定书》的履行。

“巴厘路线图”总的方向是强调加强国际长期合作,提升履行气候公约的行动,从而在全球范围内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以实现气候公约制定的目标。为此,会议决定立刻启动一个全面谈判进程,以充分、有效和可持续地履行气候公约。这一谈判进程要依照气候公约业已确定的原则,特别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的原则,综合考虑社会、经济条件以及其他相关因素。

“巴厘路线图”中的重中之重是《巴厘行动计划》。这主要包括4个方面的内容,即减缓、适应、技术和资金。其中,减缓主要包括发达国家的减排承诺与发展中国家的国内减排行动。

气候公约发达国家缔约方要依据其不同的国情,承担可测量的、可报告的和可核证的与其国情相符的温室气体减排承诺或行动,包括量化的温室气体减、限排目标,同时要确保发达国家间减排努力的可比性。实际上这主要是为美国量身订做的条款,因为其他发达国家都是《议定书》缔约方,它们未来承担温室气体减、限排的量化目标,已经由《议定书》特设工作组在谈判。

发展中国家要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在发达国家履行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足够的技术、资金和能力建设支持的前提下,采取适当的国内减缓行动。发达国家的支持和发展中国家的减缓行动均应是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证的。而且,上述所谓“足够”,是指要达到发展中国家能够采取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证的国内减缓行动的程度。

《巴厘行动计划》要求加强国际合作执行气候变化适应行动,包括气候变化影响和脆弱性评估,帮助发展中国家加强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建设,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和资金,灾害和风险分析、管理,以及减灾行动等。要求加强减缓温室气体排放和适应气候变化的技术研发和转让,包括消除技术转让的障碍、建立有效的技术研发和转让机制,加强技术推广应用的途径、合作研发新的技术等。要求为减排温室气体、适应气候变化即技术转让提供资金和融资。要求发达国家提供充足的、可预测的、可持续的新的和额外的资金资源,帮助发展中国家参与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

“巴厘路线图”为下一步气候变化谈判设定了原则内容和时间表。2008年和2009年的谈判将把原则内容转化为具体法律语。

由于谈判将涉及各国的实质利益,可以预见将会异常复杂、艰苦和曲折,甚至可能失败。然而,目前全世界都对这项谈判寄予厚望,希望谈判能够取得预期的成功,使所有国家从2013年开始都按要求履行具体的减排温室气体的承诺或行动(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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