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来源保密的遗传资源主张专利
Patent Claims on Genetic Resources of Secret Origin
Disclosure Data from Recent International Patent Applications with Related Deposits under the Budapest Treaty on the International Recognition of the Deposit of Microorganisms for the Purposes of Patent Procedure
——在《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的布达佩斯条约》下的近期国际专利申请与相关保存的披露数据
来源:http://www.twnside.org.sg/title2/susagri/2014/sa316.htm
作者:Edward Hammond
翻译:戴蓉
一、引言
这是一个关于在《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的布达佩斯条约》下的近期国际专利申请的研究。该研究发现在一个关于遗传资源专利的重要专利分类中,大约有四分之三的专利在它们声明中没有披露遗传资源的原产地。在那些有来源披露的专利申请中(总数的四分之一),大约有三分之二的情况是申请者和遗传资源都来自于同一国家。专利申请者将其他国家认作是申请中遗传资源的原产地的情况是很少见的。
研究并没有发现在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CBD)批准与专利申请中遗传资源的来源披露之间存在正相关。这意味着,加入CBD的国家,其本身的激励不足并没有督促公司对申请中的遗传资源来源进行披露。实际上,欧盟成员国已全部批准CBD,但是他们国家的专利申请者是表现最差的区域集团。在研究样本中,欧盟公司只有17%披露遗传资源来源。
围绕在布达佩斯条约下生物材料保存的严格保密性损害了履行CBD获取与惠益分享要求而进行的数据收集,妨碍了披露更多详细信息实践的发展。
这个研究的结论支持很多发展中国家的目标,即要求在专利申请中披露遗传资源的来源,也表明在关于获取与惠益分享[《生物多样性公约》下《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公正和公平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于2010年完成,并等待50个《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批准使其生效。]的CBD及其名古屋议定书之外的其他国际措施也是必要的,确保在专利过程中有能力辨别出盗用的情况,从而得到合适的解决方案。
二、背景
自从20世纪80年代末出现生命专利以来,生物剽窃成为了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特别是在生物多样的发展中国家。生物剽窃案例时常涉及到北部公司或其他团体,如大学,对遗传资源和/或与其相关的传统知识进行知识产权申请,但之前并未得到这些资源和知识的真正拥有者的“事先知情同意”(Prior Informed Consent, PIC)和“共同商定条件”(Mutually Agreed Terms, MAT).
因而,在知识产权申请中披露遗传资源来源已经被提到国际政府间的议程上好多年,开始于关于获取和惠益分享的CBD(于1992年完成)和“名古屋议定书”(于2010年完成)的谈判。自从2000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知识产权和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风俗政府间委员会(WIPO IGC)就已经进行了长时间的讨论。
在IGC,发展中国家一般支持建立强制披露要求,迫使专利权人在获得遗传资源的专利申请中进行披露。另外部分发达国家反对建立任何类似的制度和限制要求。其他发达国家,包括欧盟,倾向于制定弱化的披露政策。
在写研究报告的同时,IGC已经制定了一个披露文本草稿,但是,并不清楚它是否会被提交到外交会议上使它正式成为一个协议[第五十三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会在2014年5月将评估、考虑文本的进展,并决定召开外交会议。]。
一系列生物剽窃案例表明专利申请者经常不披露遗传资源的来源,从而掩盖遗传资源及其传统知识的盗用。
换句话说,关于专利申请中实际披露比例的数据记录仍很少,但它可能反映了目前的实际情况,也可为在WIPO、CBD和其他地方进行讨论提供参考依据。
为了开始回答这些问题,这个研究通过分析最近的国际专利申请和《布达佩斯条约》下的相关生物材料的保藏,评估其来源披露情况。
《布达佩斯条约》完成于1977年。针对与专利申请相关的微生物保藏,它在缔约国之间创立了一个国际联盟。在这个条约下,有78个缔约国,有42个实验机构被认定为与专利申请相关的材料的“国际保藏单位”(IDAs)。这些IDAs分布于23个国家。
《布达佩斯条约》没有对微生物进行定义,而实际上,它不仅保藏单细胞微生物,也保藏更高级的生物材料,包括植物种子和植物和动物(包括人类)的细胞系。这个条约也用于各种形式的DNA和RNA专利保藏。
围绕《布达佩斯条约》保藏有一个突出的保密条款。一方面,这能防止一个发明的提前披露,但是另一方面,它妨碍了保藏遗传资源来源的辨别。IDAs被要求“遵守对所保藏的微生物保密的规定”[条款6(2)(vii)],并且在条约的实施细则(条9.2)上进行了详尽描述:
任何国际保藏单位不得向任何人提供是否依照本条约规定向其交存了微生物的信息。此外,除依照该条规定有权获得该微生物样品的保藏单位、自然人或法人提供信息外,不得向任何人提供有关依照本条约规定向其保藏的任何微生物的任何信息。
因此,一个《布达佩斯条约》保藏的存在是一个秘密,它只透露与保藏相关的专利申请的时间。一般而言,这种申请会对保藏进行专利声明。在核发专利之前,除了相关专利办公室,在没有得到保藏者特殊允许之前,涉及到此专利的材料和信息不能泄露给任何人。
“布达佩斯条约”的缔约国包括绝大部分欧洲国家、北美国家和其他地区的发达国家,也包括之前USSR的绝大部分国家。在“南部”,成员国比较有限[在自由贸易协定的背景下,发达国家往往追捧《布达佩斯条约》,例如,中美洲国家批准该条约是由于与美国的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在非洲,只有摩洛哥、塞内加尔和南非是缔约国。在拉丁美洲,也有很多国家批准了该条约,但不包括巴西、阿根廷和哥伦比亚。亚洲最大的国家,中国和印度,也批准了该条约,但许多其他国家还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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