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D缔约方敦促对合成生物学进行监管
CBD Parties urged to regulate synthetic biology
来源:http://www.biosafety-info.net/
时间:2014年10月28日
翻译:张渊媛
引 言:
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二次缔约方大会(COP-12)于2014年10月6-17日在韩国平昌召开。在关于合成生物学的一个重要决定中, COP-12敦促缔约方采取预防途径,并制定有效措施来对任何由合成生物学技术产生的有机体、组分或产品进行监管。
决定还敦促缔约方,只有在进行适当地风险评估后,才可以批准利用合成生物技术产生的有机体的野外试验,并呼吁要对涉及到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人类健康、食品安全和社会经济考量的风险进行科学评估。这些风险评估要酌情让土著和地方社区全面参与。
COP-12 还建立了一个进程来着手致力于合成生物学,包括建立一个合成生物学特设技术专家组。该专家组除其他外,要确定由合成生物学技术产生的改性活生物体(living modified organisms, LMOs)是否属于《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的范畴,并确认其他国家、地区和/国际工具能否提供充分的监管,以及现有安排是否包含应对这些影响的综合的框架。
特设技术专家组(AHTEG)还被要求,在《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所执行的风险评估与管理的基础上,对关于风险评估和监管制度的最佳实践的信息进行编纂,以期实现对源于合成生物学的有机体、组分和产品能进行适当地监管。
第一则:
194个缔约方:即刻对合成生物学施加监管
来源:SynBioWatch, 20 Oct 2014
全文参见:http://www.synbiowatch.org/2014/10/regulate-synthetic-biology-now-194-countries/
“合成生物工业的逍遥日子屈指可数了”
在一项由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194个缔约方一致通过的决定中,正式敦促国家政府对合成生物学这一新的极端形式的遗传工程实施监管。在经过10天的艰苦卓绝的谈判后,发展中国家和少数发达的生物友好型的经济体之间达成了里程碑式的决定。截至目前,合成有机体的开发和商业化都是不受国际监管的;越来越多的源于合成生物技术的产品在市场上大行其道。
《公约》的决定被引述为一个“启动讯号”,敦促政府正式开始对这一蓬勃发展且颇具争议的领域实施监管。ETC机构的Jim Thomas在韩国的《公约》谈判中这样表示:“合成生物学一直像是西部荒原:一个很有风险但却少有监督和监管的技术前沿”。他继续补充说,“至少联合国是制定了法律,而且这个国际决定是很清楚的”。
“各国不仅应即刻采取手段来监管合成生物学,而且这些监管措施需要基于预防和无损于环境的基础上。”“好消息是,预防原则今日获胜”。
这个决定产生于一个关键时刻。合成生物学产业正将其部分第一批产品带入市场,包括通过合成生物学改造酵母菌产生的香草香精,以及香皂和洗涤剂中使用的通过合成生物学改造藻类产生的专用油。12月,海湾地区的生物技术企业“发光植物股份公司”企图在没有政府监督的情况下向6000名消费者出售通过合成生物工程改造的夜间发光植物。美国并非《公约》缔约方,使之成为将不受此决定局限的三个国家之一(其他两个是安道尔共和国和梵蒂冈教廷)。
与传统的基因工程相比,合成生物学会对环境、生物多样性和健康、以及文化和土著人民和地方社区的文化和生计产生严重影响。科学家警告说,改性的藻类和酵母菌如果逃逸的话可以产生难以预期的影响。新的利用也可以干扰植物、昆虫和潜在的整个生态系统。例如,dRNA作物喷雾,干扰了基因的活动,可杀死靶标昆虫,同时也将通过“沉默基因”的方式不可预知的影响到其他有机体。
地球之友美国的Dana Perls表示:“价值达几十亿美元的合成生物学产业一直在将未经过检测的组分渗入到食品、化妆品和肥皂中;甚至准备将合成生物学改造的有机体释放到环境中。”这个决定是一个明确的信号,显示迫切地需要对合成生物学进行评估和监管。
参加《公约》谈判的许多外交官表示要建立一个关于合成生物学改良有机体的完全的禁令。然而,这遭到了拥有强大生物技术产业的少部分富裕国家的反对,特别是巴西、加拿大、新西兰、澳大利亚和英国。
在经过一周的谈判后,战线分化为两边,一边是前合成生物学国家,另外一边是非洲、亚洲、加勒比海和拉丁美洲国家。后者阵营当中包含的国家有:马拉西亚、玻利维亚、菲律宾、圣卢西亚安提瓜、埃塞俄比亚、东帝汶和埃及。
“南方国家”代表表现出了顾虑,认为合成生物学产品会替代农业产品,可以毁坏他们的经济,并损害生物多样性。许多代表也担忧合成生物学改造的有机体将产生生物安全风险,例如,合成藻类逃逸到水道的可能性,产生以太阳能为能源的浮油现象。
由包括地球之友、ETC 组织、生态网络(Econexus) 和德国科学家联盟等国际机构组建起来的一个网络,一直在近距离地注视着谈判的进展,并且,4年多来一直为谈判提供着支持。民间社会团体首次在2010年的《生物多样性公约》(CBD)上提出了合成生物学的议题。
ETC组织亚洲主任Neth Dano 表示:“在平昌,很高兴看到来自南方国家的代表们为他们的农民、佃农以及生物多样性的利益站了出来”。EcoNexus的Helena Paul表示“这并非是我们许多人所想要的禁令而已,而是朝着正确的方向所迈出的良好一步”,“合成生物学包含很多新的、试验性质的、鲜为人知的技术和成品,这就极大地增加了对环境、人类健康、食品安全和生计的风险”。“我们的技术智慧倾向于在我们忽视的情况下蒙蔽我们;英国期望可以在合成生物学中扮演领航的角色,并且似乎并不想让预防原则挡住其道路,所以这次的COP决定对危险的政策将是个有益的矫正”。
《生物多样性公约》(CBD)决定中包含哪些内容?
在CBD3页的决定中概略了其对于成员国应对合成生物学的方法建议。CBD敦促所有成员国:
1) 采用预防的途径来应对合成生物学;
2) 建立一个体系来对任何合成生物学有机体或者产品的环境释放进行监管。这些监管必须确保一个国家的行动不可以有损于其他国家的环境(CBD第3条);
3) 确保释放的用于大田试验的合成生物学有机体必须要经过事先风险评估进程;
4) 提交合成生物学的有机体、组分和产品给科学评估,考虑其对于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以及人类健康、食品安全和社会经济方面的风险;
5) 鼓励研究基金对合成生物学的安全,以及该技术的社会经济影响进行评估;
6) 支持发展中国家发展其自身的评估合成生物学的能力;
决定还包括:
1) 在《公约》下建立一个包含专家组的持续的进程,对合成生物学给出界定,并且确定现有的管制安排是否充分;
2) 邀请其他联合国机构根据其授权,也对合成生物学议题进行考虑;
《公约》第十二次缔约方大会的决议全文参见: http://www.cbd.int/doc/meetings/cop/cop-12/insession/cop-12-L-24-en.pdf
第二则
http://www.cbd.int/doc/meetings/cop/cop-12/insession/cop-12-L-24-en.pdf
UNEP/CBD/COP/12/L.24
《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二次缔约方大会议事日程24
新的和正在出现的议题:合成生物学
韩国平昌,2014年10月17日
工作组II提交的草案决议
缔约方,
重申决议XI/11的第4段,“认识到与合成生命、细胞或基因组相关的技术的发展,以及其对于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的科学上的潜在的不确定性,敦促缔约方并邀请其他政府在应对源于合成生物学的有机体、组分和产品造成的生物多样性的严重损失和丧失时,依据《公约》序言及其第14条,依据国内立法以及其他相关国际义务,采取预防措施”。
注意到作为《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缔约方大会(COP-MOP)决议BS-VII/12,考虑到《卡塔赫纳议定书》条款也同样适用于源于合成生物学的改性活生物体,建议在合成生物学议题上采取协调的措施。
1、 注意到科学、技术、工艺咨询附属机构(Subsidiary Body on Scientific, Technical and Technological Advice, SBSTTA)在其第18次会议上所做出的决定(已包含在决议XVIII/7的第1段中)意识到此议题(合成生物学)与《公约》相关,并且总结得出现今的信息不足以做出最终分析。利用了决议IX/29第12段中给出的标准,来确定该议题是否是与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相关的一个新的和正在出现的议题;
2、 期待利用决议IX/29第12段给出的标准来进行严格的分析;
3、 督促缔约方并邀请其他政府,依据决议XI/11采取预防措施;并且:
a) 建立或应当具有有效的评估和管理措施和/或监管体系,来对任何源于合成生物学技术的有机体、组分或产品的环境释放进行监管。
b) 与《生物多样性公约》第3条保持一致;
c) 只有在依据国家、区域和/或国际框架进行适当的风险评估后,才可以批准源于合成生物学技术的有机体的大田试验;
d) 对源于合成生物学技术的有机体、组分和产品进行有关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的科学评估,并酌情考虑到人类健康,同时依据国家和/或区域立法,以及其他议题,例如粮食安全和社会经济考量,酌情考虑土著地方社区的全面参与。
e) 鼓励提供资金,进行合成生物学风险评估方法论的研究,进行合成生物学对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的正、负面影响的研究,以及促进包含相关社会经济考量的跨学科研究。
f) 在发展和/或强化人力资源和制度建设,包括用于合成生物学风险评估的方法论及其对生物多样性的潜在的影响评估方面进行合作;酌情通过现有的全球、区域和国家机构和组织,通过促进公民社会的参与,与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和小岛屿国家缔约方,及其经济处于转型期的缔约方开展合作。在这方面,应当将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以及经济转型期的缔约方,对于财政资源,与《公约》第16条一致的技术获取与转移,监管框架的建立或强化,与源于合成生物学技术的有机体、组分和产品相关的风险评估纳入全面考虑。
4、 决定在资源可获取的情况下,参照前一个决定附件中的工作大纲,在执行秘书处理完第7段中所指的要求后,建立一个特设专家组;
5、 邀请缔约方、其他政府、相关的组织和利益相关方向执行秘书提供关于和特设技术专家组(前一个决定所建立的)工作相关的信息,以及提供有关依据上文第3段所采取的措施相关的信息,包括用于指导的需求;
6、 作为对决议XI/11第3段(a)的回应,邀请缔约方、其他政府、相关的国际组织、土著和地方社区以及相关的利益方继续向执行秘书提供进一步的信息;
7、 要求执行秘书,在财政资源允许的情况下:
a) 通过《公约》的信息交换所机制和其他途径,公布信息;
b) 召开一个适中的不限名额在线论坛以支持特设工作组完成其工作大纲;
c) 准备一个关于决议XI/11第3(a), 3(b)和3(c)段的更新的报告,考虑提交给上文第5、6段的信息,以及考虑在7(b)段提到的关于进程的成果的综述,并且将这些材料提交给特设专家组供考虑。
d) 在第十三次缔约方大会(COP-13)之前,将上述7(b)和7(c)段提到的进程的成果的同行评议报告提交给科学、技术、工艺咨询附属机构来进行考虑;
8、 邀请相关机构,包括相关的联合国机构和部门,来考虑与其授权相关的可能的由合成生物学产生的影响。
附件
合成生物学特设技术专家组工作大纲
特设技术专家组将体现来自所有区域的各个缔约方的平衡参与,以及包含土著和地方社区和所有的包括政府在内的利益相关方,了解《公约》及其《议定书》的其他政府 2,并在COP-13之前将其工作向科学、技术和工艺咨询附属机构进行汇报。
特设技术专家组将:
a) 注意到关于如何处理合成生物学和生物多样性之间相关关系的意见交流;
b) 鉴别改性活生物体(如《卡塔赫纳议定书》中所定义的)和合成生物学技术有机体、组分和产品之间的异同,以确定源于合成生物学的改性活生物体是否在《卡塔赫纳议定书》的范畴;
c) 确定当前其他国家、区域和/或国际工具是否能充分地对源于合成生物学技术的有机体、组分或产品进行监管,因为这些监管影响到《生物多样性公约》及其《议定书》目标的实现;
d) 基于科学的和同行评议的研究基础上,利用所有相关信息,致力于一个可操作的合成生物学的定义,涵盖包含和排除的标准;
e) 鉴别源于合成生物学技术的有机体、组分和产品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以及与《公约》及其《议定书》授权相关的人体健康和社会经济潜在的益处和风险;
f) 基于《卡塔赫纳议定书》关于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的工作之上,对《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和其他国家政府当前所采用的关于风险评估和监管制度的最佳实践的信息,包括越境转移的信息进行汇编。通知那些没有国家风险评估或监测体制的国家,以及正在对其当前风险评估或监测体制进行审查的国家,协助那些缔约方和其他政府适当地对源于合成生物学技术的有机体、组分和产品进行监管;
g) 确认现有的框架安排是否全面,以期能处理源于合成生物学技术的与《生物多样性公约》及其《议定书》目标相关的有机体、组分和产品所带来的影响,尤其是对生物多样性严重降低或者丧失产生的威胁。
[1] 不限名额在线论坛将向全部有兴趣参加的人员永久开放。
[2] 除了需要5个区域各自提名5到8个专家以外,特设技术专家组将根据SABSTTA的程序召开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