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种子,获取食物 ——评估植物新品种保护对人权造成的影响

By admin - 时间: 星期五, 四月 24, 2015

2015年1月

伯尔尼宣言组织、施世面包——基督教发展服务(Bread for the World)、社区技术发展信托组织、挪威发展基金、德国米苏尔基金会(Misereor)、东南亚区域社区能力发展举措(SEARICE)和第三世界网络。

拥有种子,获取食物

——评估植物新品种保护对人权造成的影响

速览

研究内容

•事前人权影响评估(HRIA)

•在肯尼亚、秘鲁和菲律宾6个社区所进行的案例研究

•评估基于《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91年文本的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可能导致的后果

•关注发展中国家小规模作业农民的食物权

 

研究发现

•对现行的非正规种子体系的不良影响,反过来,也会影响食物权

•传统知识不被政府机构认可, 对农民、少数民族和妇女的权利,生物多样性以及食物权产生不良影响。

• 起草和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法时,缺乏影响评估和多方参与

• 事前人权影响评估被认为是评价人权影响的一种有价值且灵活的方式。

 

建议

• 各国政府:在起草和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法时,要考虑最弱势群体的需要以及食物权,通过事前人权影响评估,保证整个过程透明且广泛参与,并确定必要的配套措施。

• 技术援助提供者:鼓励形成有据可依且考虑特定发展需求的,自成一格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

• 公民社会团体:促进对潜在的人权影响的认知,并参与到与植物新品种法相关的政策制定过程中。

 

知识产权在种子行业的扩展或许会对小规模作业的农民保留种子、在非正规种子供应体系交换和出售种子的行为造成限制,限制他们对种子的获取,使他们的食物权面临危险。发展中国家正在考虑引入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而工业化国家政府经常会给他们施压,敦促其加快此举进程,这些行为所产生的影响都需要进行评估。

 

为什么要对植物新品种保护进行事前人权影响评估?

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农业特色就是小规模作业,他们严重依赖于非正规而不是正规的或者商业化的种子体系。非正规种子体系不仅是这些国家农民生计也是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基于《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91年文本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限制了农民权利,造成传统种子管理与分配系统的混乱,从而降低了非正规种子体系的有效性。这些很有可能会带来严重的后果,特别是对那些最弱势群体,比如小规模作业农民以及女性农民。如此,基于《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91年文本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对这些群体所享有的人权尤其是食物权就产生了负面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有关这些影响信息的缺失问题需要得到解决,尤其是因为许多发展中国家(通常是迫于压力)正在考虑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91体系。由于要制定以证据为基础的决策,发展中国家的政府就要知道基于《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91年文本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是如何影响农民群体以及他们国家农业的发展。这些都将给各国政府一个机会来规划他们的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使它在某种程度上能最符合本国的需要和现实状况。这是基于《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91年文本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对人权影响评估报告的基础。这也是这类报告的首例。

 

方法论:如何进行人权影响评估

 

从人权角度看问题

该项研究的焦点在于从人权的角度来看待植物新品种体系。事前人权影响评估是一个相对新颖的政策工具,它和其它类型的影响评估有三个重要的不同之处:

1、它深深地植根于法律规范中

2、他们关注穷人、弱势群体或其它社会地位低下群体,他们的人权是最有可能的受到威胁(要特别指出的是,从人权角度出发,在某项交易中,为获得整体或者部分的积极影响而让弱势群体的状况恶化或出让其利益是不能接受的。)

3、执行这些评估的过程必须是一个尊重人权的包容性过程。对《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 进行事前人权评估的方法论是基于研究学者、非政府组织和联合国人权机构以往的研究和经验。

我们要从这项研究中吸取的和方法论相关的经验教训有四个:第一,在一个狭义的人权和政策元素中,进行早期的选择,是成功的关键。第二,事前人权影响评估是一个反复的过程,暗示在执行过程中具有某种程度的灵活性;第三,事前人权评估将在实地研究发现之上,广泛地依赖于专家的判断。第四, 实地研究人员要参与到过程的早期阶段。在数据收集期间,密切协助他们,对将信息需求与信息收集联系在一起是至关重要的。

 

研究案例:菲律宾,肯尼亚和秘鲁

为了获取基于《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91年文本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对食物权潜在影响的经验证据,在肯尼亚,秘鲁和菲律宾等6个社区进行实地研究。研究中的所有事例都是事先规划好的,因为有关国家目前的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要么是不符合《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91年文本 ,最近才修订过的(比如肯尼亚),要么就是尚未执行(比如秘鲁)。根据定义,事前人权影响评估分析的是在农业领域引入知识产权所可能产生的后果。实地研究由经验丰富的当地科研团队来进行。他们查阅了相关的具有国家特色的文献,与许多相关人员进行磋商,与关键消息人士进行访谈,并重点与特定的农民群体进行小组讨论。

 

研究发现

植物新品种保护中的人权

从总体上看,研究表明非正规的种子体系是小规模作业的农民获取种子的主要途径。研究案例证明, 随着社区和农作物的不同,非正式的种子系统覆盖多达98%的种子需求(例如在秘鲁和肯尼亚的土豆)。此外,正规和非正规市场之间有着重要的相互作用。借此,通过对农户种子进行保留、交换以及销售,正规市场的种子才能和非正规市场的融合在一起。这也意味着,即使在某些种子育种人拥有对种子的所有权的情况下,小规模作业的农民仍可以通过非正规种子体系来获取品质改良的种子以及植物新品种。因此,非正式的种子系统也能促进种子的改良。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91年文本以及非正规途径获取种子

如果实施或强制执行《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91年文本,将对现行的非正规种子体系产生负面影响。它限制了农民保留的植物新品种种子的使用、交换以及销售,这反过来也会影响到正规和非正规市场之间的良性联系,让资源匮乏的农民获得品质改良的种子变得更加困难。而且,销售种子(包括受到植物新品种保护法保护的种子)是许多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从人权角度来看,限制受保护种子的使用、交换和销售反过来有可能会影响到食物权,因为种子价格有可能升高,或者不易获取。

 

从人权的角度来看,限制受保护种子的使用、交换以及销售反过来可能会影响食物权,因为种子价格有可能会升高,不易获取,或者质量下降。他们也可能会影响除了食物权之外的其它人权,减少家庭收入中用于食物,健康医疗以及教育等方面的投入。

 

在菲律宾Lamlifew地区培养当地的玉米品种和商业化RR玉米品种投入成本的比较

(以菲律宾比索为计算)

TINIGUIB玉米(本地品种) (不受植物新品种保护法保护) RR玉米(受植物新品种保护法保护品种) – 通过非正规种子体系获得) RR玉米(受植物新品种保护法保护品种) – 通过正规种子体系获得)

投入成本 农户1 农户2 农户1 农户2

种子 * 1,125 900 3,600 2,400 9,700–10,400

化肥 (氮,磷,钾) 1,500 4,400 15,000 8,800 8,800–15,000

除草剂 (农达) _ _ 1,400 1,800 1,400–1,800

人工除草 5,250 3,000 — —

总投入 7,875 8,300 20,000 13,000 19,900–27,200

 

(需要指出的是,实验中的两个家庭都是从非正规途径获得RR玉米种子,这在Lamlifew地区是很普遍的。然而,如果种子总成本使用的价格是按照种子公司出售他们的种子的实际价格来计算,那么RR玉米种子的成本每公顷分别是9,700菲律宾比索和10,400菲律宾比索。要计算总投入就要包括正规种子体系的种子,其它的投入成本也要考虑在内)

 

与种子管理相关的传统知识

传统知识主要是被农民运用于种子的挑选,保存以及存储中。这是本地种子改良以及保存的基础。特别是在安第斯山脉地区,女性农民所掌握的知识和本地种子以及粮食体系尤其有着特别的关联。然而,农民们当地农业技术的宝贵实践大部分并没有被政府机构所注意和承认。从人权的角度来看,限制传统技术以及种子管理体系反过来会影响到农民权,文化权,少数民族的权利,土著居民的权利,妇女的权利,以及生物的多样性以及食物权。

 

种子的选择、风险和家庭预算

限制种子的使用、交换以及销售有可能会让农民对种子的选择变少,然后渐渐地就只能依靠正规的种子市场。然而,与当地农民培育的植物的多样性相比,高品质的植物多样性通常要求更高的投入,这会增加生产成本。在依据《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91年文本对植物多样性进行保护的事例中,种子的成本推高了生产成本。从人权的角度来看,如果生产成本变高,缺乏资金的农民只能重新分配他们的家庭预算,这会给他们带来风险。在家庭收入方面,减少了用于食物,医疗以及教育的收入,也会对一系列的人权产生不良的影响。

 

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法时应考虑的问题

除了以上的发现,该项研究还确认了,在改进以及实施植物多样性保护法时,需要将其它的问题纳入考虑范围中。研究过程还记录到如下情况,在采用和改革植物多样性保护的相关法律的过程中,小规模作业的农民以及其它利益相关者缺乏知情权和参与度。此外,目前为止,还没有对这些法律可能会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这与国家的人权义务不一致,它要求在公共政策制定时要有足够的信息以及参与度。而且,有迹象显示,有几个和《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相关的规定,会对国家遵守他国际法律义务(比如生物多样性公约下的义务,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等等)或国家政策的能力产生消极影响,从而破坏了公共利益政策和流程。

总之,这项研究为潜在的人权影响提供了明确的证据,证明在设计和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法时所产生的深层次的问题要认真地考虑。影响评估中的发现还表明,1、发展中国家小规模作业的农民对非正规市场的依赖性很强;2、当受保护物种的种子的获得受到限制时,所享有的食物权也会受到威胁,3、包括《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91年文本的类似有关种子的植物新品种保护严苛法律,产生了不断发生的非正规种子体系功能受损状况。

 

建议:需要改变什么

 

这项研究为利益相关者提供了一系列具体的建议,包括政府,《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成员国和秘书处,技术援助的提供者,以及公民社会组织。

 

给政府的主要建议:

• 在起草或者修订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法或在农业领域的贸易或投资协议中同意或引入知识产权规定前,对该政策可能对人权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

• 加强正规和非正规种子体系之间的联系,针对不同的使用者以及不同的农作物,采取不同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方式。

• 确保国家性植物新品种法律允许小规模作业的农民自由保留、使用、交换及销售农户储存的所有种子/繁育材料

• 确保政府在起草、修订或实施种子法律或相关措施的过程中遵循透明和参与性原则,能将所有可能受到影响的利益相关者纳入考虑范围。

• 政府机构和其他参与种子政策制定的人员要被告知有关食物权的义务

• 确认哪些相应的措施对新植物新品种保护法的制定是必须的,包括减轻和纠正那些任何潜在的人权以及非正规种子市场不利影响的措施,将它们付诸实践。

• 运用TRIPS协定提供的灵活规定起草能够反映小规模作业农民等最弱势群体需求及利益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及相关措施;

• 监控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对食物权的影响,特别要注意植物新品种保护相关法律或政策对不同人口部分的影响方式。

 

给其它参与者的建议

•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成员国以及秘书处:要重新审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法则以及他们对非正规种子市场影响。无论是实践中还是在文本上 ,这些法则都要促进尊重发展中国家利益和需求的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的产生。

• 技术援助提供者:确保受益国家对他们的农业现状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包括考虑到正规和非正规的体系以及他们的国际义务(比如:人权义务,生物多样性公约下的义务,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等等),起草一份有据可依,符合各自的现状,需求和利益的自成一格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

• 所有相关人员:要提高对非正规种子市场在许多国家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91型植物新品种保护法的可能产生的人权影响的认识。

• 公民团体:在政府或者区域性组织起草植物新品种保护相关法律时要参与并促进增加认知。

 

 

英文完整报告链接https://www.bernedeclaration.ch/fileadmin/files/documents/Saatgut/2014

> _07_10 _Owning_Seed_-_Accessing_Food_report_def.pdf

 

 

在菲律宾的萨兰加尼省,女性农民们在探讨布置应对季节性粮食保障欠缺全问题的对策。

 

 

靠近秘鲁库斯科地区的Paucarhualla,,安第斯山脉地区的农民在集体收获安第斯薯,一种当地富含蛋白质的块茎植物

 

 

全文链接:15-04-24拥有种子,获取食物

分类 生物多样性和传统知识, 知识产权与生物多样性和传统知识 • •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