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好政府关联企业(GLCs)存在的问题——辨明好、坏、恶

By admin - 时间: 星期一, 六月 18, 2018

由于1MDB、Felda集团及其他企业的相关丑闻,政府关联企业(GLCs)近来成为马来西亚的热门话题。上届政府的政客滥用权力操控GLCs,导致公众损失了数十亿的林吉特。

公众对欺诈和盗窃行为的愤慨随着每一个新丑闻的揭露而不断增长。一些GLCs被视为高层政治领导人的私人领域,并被用作从公共支出中获取巨额私人利润的渠道。因此,人们普遍对GLCs持怀疑态度。

然而,如今人们对GLCs可能有些矫枉过正。虽然有些GLCs胡作非为,但同时也有其他一些GLCs表现良好。他们对经济和社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人们不应该将他们和那些“害群之马”混为一谈,一味指责。

GLCs可以并且应该发挥重要的经济和社会作用,在像马来西亚这样一个复杂的社会中更是如此。马来西亚的社会阶层、地区、族裔社区、以及本国和外国的经济参与之间,都需要平衡。

GLCs可以发挥其复杂的平衡作用。除了创造就业机会和促进增长外,他们还可以为政府赚取红利、纳税、对私营企业因规模过大或风险太高而放弃的项目进行投资、执行社会职能。他们可以填补私营企业本身无法填补的空白。同时,GLCs也应高效运行,并能产生盈余。

这些都是GLCs积极的目标。但无可否认的是,只有部分GLCs实现了这些目标。其他许多GLCs不仅没有实现目标,甚至还存在着与这些目标相悖的行为。

当某些GLCs出现问题,一些批评者便将GLCs作为一个系统和整体来进行批判,并要求关闭所有的GLCs,让私营企业接管他们的位置。

但就像“GLC或政府失灵”一样,市场也会有“失灵”的时候——因为企业往往并不完美,并且可能犯有导致整个经济体系崩溃的大规模欺诈和不道德行为。

1998年至1999年的亚洲金融危机是由投机基金试图快速敛财而引发的;2008至2009年的全球金融危机是由大型金融机构操纵公众投资“次级”金融产品而造成的;互联网巨头将收集到的个人私人数据卖给那些想要利用或影响全国大选的公司;即使知道吸烟会致癌,烟草行业依旧从几十年的销售中获利;德国汽车公司(大众汽车)上周因伪造排放数据而被罚款10亿欧元,此外还要向美国当局支付43亿美元。

马来西亚也存在许多企业欺诈和效率低下的案例,但要求关闭所有公司是十分荒谬的。

为了解决GLCs问题,马来西亚应该对GLCs进行全面的研究和审查,包括他们的功能和绩效、优势和弱点,并提出行动建议。也许审计长办公室可以领导此次审查。

首先最好对GLCs进行分类,其数量可能超过1000个。

一个重要的类别便是参与商业活动的GLCs。居于此类榜首的是马来西亚国家石油公司(Petronas)。它拥有庞大的资产,是政府收入的主要贡献者,直接或间接地创造了许多就业机会。

马来西亚有五家与政府关联的投资公司(GLICs)——国库控股(Khazanah Nasional)、国民投资公司(Permodalan Nasional Bhd,PNB)、朝圣基金局(Tabung Haji)、雇员公积金局(EPF)和武装部队基金局(Lembaga Tabung Angkatan Tentera,LTAT)。

国库控股(Khazanah)有着良好的运行声誉。其可变现资产价值(RAV)从2004年的510亿林吉特增长到2017年的1580亿林吉特,年增长率为8.6%,信誉良好。

调整后的净资产(RAV减去负债)从330亿林吉特上升到1160亿林吉特(每年增长9.6%),这与富时隆综合指数(FBM KLCI)的表现相符。FBM KLCI是马来西亚股票交易所中30家最大的公司组成的股票市场指数。

同期累计利润为280亿林吉特,申报股利为100亿林吉特,缴纳税款为16亿林吉特,股东资金从130亿林吉特增加至400亿林吉特。

2004年至2017年,一些核心公司在年股东总回报率方面表现不俗,其中马来西亚电讯公司为15%,马来西亚国际商业银行(CIMB)为11%,马来西亚机场控股集团为17%,马友乃德集团(UEM)为10%,马来西亚综合保健控股有限公司(IHH Healthcare)为15%。

另一类包括GLICs框架下20个GLCs(被称为G20)。大多数G20都是公开上市。除上述企业外,还包括Maybank、Sime Darby、UMW、CCM、MRCB以及Affin Holdings。

2004年5月至2015年7月,G20作为一个整体表现如下:每年股东总回报率为11.5%,每年股本回报率为11%,市值增长3倍(从1340亿林吉特增至3860亿林吉特),净利润从100亿林吉特增长到2014年的260亿林吉特。

2005年至2015年,GLCIs和G20 GLCs经历了长达10年的协调改革进程,涵盖了管理实践(包括与绩效挂钩的薪酬)、采购实践的改革,以及资本管理、监管管理和社会责任实践方面的改进。

这三大类——马来西亚国家石油公司、五家GLICs和20家GLCs,构成了马来西亚GLCs总价值的大部分。他们控制或影响着经济的某些高度。

因此,对GLCs整体的未来发展而言,审查其治理和绩效、增加新要素继续推进改革进程以确保更好的绩效,是十分重要的。

另一类则是各种混杂的GLCs,其中包括Felda、Mara等法定实体,Yayasan Palaburan Bumiputra等基金,州立发展公司、“Menteri Besar Incorporated”等州级GLCs。当然,像1MDB这样糟糕的GLCs,也应该专门归入如“胡作非为企业”这样的特殊类别。

马来西亚有数百个这类GLCs和政府机构。仅仅是识别并列出它们,以及它们的治理、活动和绩效,也将是一项复杂的任务。

我们可以在这一类中找到胡作非为的GLCs,以及许多其他绩效糟糕的GLCs。但在这数百个企业中,还是有表现良好的GLCS,有着更好发展的可能性。

因此,我们不应该笼统地谈论GLCs,而应该将他们归类,比如“表现良好的GLCs”、“表现不那么好但也不那么差的GLCs”、还有“胡作非为、腐败的GLCs”。

在审查过程中,可以考虑针对不同类的GLC采取不同的行动。“表现良好的GLCs”需要经历更多的转变才能成为优秀的、世界一流的企业;“表现不那么好的GLCs”可以进行类似于GLICs和G20所经历的改革过程;“表现不好的GLCs”可以关闭大部分,但有些企业尚可挽救;“胡作非为、腐败的GLCs”不仅应该被关闭,还应将作恶者绳之以法。

GLCs(即其他国家所说的国有企业),在世界范围内取得了很多成就,为国家发展、经济增长和社会公平做出了贡献。虽然有些GLCs也造成了很大的损害,但我们不应该良莠不分,全盘否认。

我们需要一个良好的新体系来治理GLCs,对其进行管理和监控、鼓励和支持,使他们都能够有出色的表现。

新体系还应防止类似于1MDB丑闻事件的再次发生;它必须拥有早期预警系统、制衡机制,以及更广泛的民主、法治和言论自由的国家框架,这样就不会再出现少数政客为所欲为、垄断控制GLCs却能安然无事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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