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现的转基因生物发展和生物安全的思考

By admin - 时间: 星期二, 三月 9, 2010

作者:新西兰坎特伯雷大学生物安全综合研究中心  Jack A. Heinemann

摘要

在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起草的时候,基因是核酸以外物质的概念并不是谈判者脑海中最关注的问题。然而,早在十九世纪五十年代人们就了解一些遗传信息并不是仅限于议定书中核酸的DNA或RNA中。

通过正常的生物繁殖,细胞分裂或感染(例如病毒)携带遗传信息的其他物质,被称为外基因以区别基于DNA的基因。这些物质可以是小的分子,例如造成DNA和蛋白质可遗传模式的并且影响基因表达的甲基群,产物和生物效应均可遗传的小分子双链RNA,以及可以遗传的结构被称为淀粉样原纤维的大分子蛋白,并且这种结构或它形成中的媒介都有生物效应。

外基因操作是新出现的生成新型生物的一种方法,但是一些制定者认为这种操作超出议定书的范围,因此也是超出协调他们的行为一致于议定书的国内立法的范畴。例如,新西兰环境风险管理局(ERMA)发布了一条政策声明在新西兰有害物质和新物种法案(HSNO)范畴内接触特定种类体外修饰核酸(如RNA)的生物体不是转基因生物。

然而,RNA 被证实是遗传物质并且符合HSNO法案遗传元素定义,当然也符合议定书的定义。无争议的一个实例是一些病毒的基因组是由RNA构成的,对其进行修饰必须是在HSNO的范围内并且因而由ERMA调解。可以论证的是一些种类的RNA(比如双链RNA)或是自己扩增,或是转移某个特性到生物体中(比如改变基因表达的方式)或到生物体和其子代中,但是制定者否认这些案例在议定书或HSNO法案的范围内。

以新西兰作为一个案例来讨论所出现的制造转基因生物的技术意义。我认为双链RNA的利用应该明确的包含于议定书内,因为它符合议定书中现代生物技术字面的定义和条约的实质。其他的外基因离发展更远并且不符合议定书中现代生物技术的字面定义。除非所有参会人对什么构成了现代生物技术产品这一概念达成共识,否则一些开发者将通过与需要很少或不需要安全评价的国家合作得到商业利益,并且接受国可能会进口有潜力危害人类健康和环境的转基因生物而处于危险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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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一般事务, 生物安全与生物技术 • •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