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总理重申联合国在气候变化谈判中的主导作用
北京,2月16日(Chee Yoke Ling)
中国总理温家宝重申了该国的立场,指出国际气候变化谈判应坚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为基础。
在2010年1月29日分别发给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和丹麦首相拉尔斯·勒克·拉斯穆森的内容相似的两封信中,温家宝指出,“在《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之外开启新的谈判进程不可行,也无法接受”。
这封信的复件于2月1日发给《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执行秘书长伊沃德布尔,信件内容见http://unfccc.int/files/meetings/application/pdf/chinacphaccord.pdf
在两页半的信函中,温家宝提到,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下设立的两个工作组是进行此类谈判的“法定机构”,由工作组主席在12月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上提交的草案文本是“合法的基础”。
【虽然公众的注意力一直集中在有争议的《哥本哈根协议》,一个只是被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注意到”的文件,温家宝认为最重要的文件是具共识而通过的两个工作组主席的报告,报告包括已达成的共识以及需要进一步谈判的问题。】
温家宝提到“尽管波折,但是在相关各方的努力下哥本哈根大会取得了积极的成果”。继而他在信中指出了这些成果:《哥本哈根协议》和坚持巴厘路线图的继续谈判。
【作为2007年联合国气候大会的重要成果,巴厘路线图由两大主要部分组成:《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所通过的在该公约下设立长期合作行动特设工作组;以及《京都议定书》特设工作组关于附件一国家第二承诺期的工作,谈判早在几年前已经开始。】
温家宝指出中国“支持”《哥本哈根协议》,《哥本哈根协议》“体现了各方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政治意愿”,“重申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他强调《哥本哈根协议》坚持了巴厘路线图的双轨谈判进程,并确认两个特设工作组主席提交的草案文本为进一步谈判的基础。
温家宝认为:“哥本哈根大会做出了两个特设工作组将按照巴厘路线图继续为谈判工作的决定,这个决定已经为下一阶段的谈判确立了原则和目标。”
温家宝补充道:“特设工作组主席的草案文本符合巴厘路线图的要求,反映了谈判的进程,强调了各方在进一步谈判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将为实施巴厘路线图,强化对《公约》和《议定书》的执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温家宝的信函表明了中国对去年12月份哥本哈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5次缔约方大会的看法以及将于2010年11月29日到12月10日在墨西哥举行的下一次会议的展望。
《哥本哈根协议》遭到了普遍的不解和强烈的质疑,三页纸的文件在COP-15上未能协商一致通过,而仅仅是被“注意到”。
许多发展中国家担心一些主要的发达国家将利用该协议使联合国条约边缘化(甚至取代《京都议定书》),开始新的谈判进程,以否定公平和环境整体性的基本原则。有消息称,使尽可能多的国家“赞同”该协议的外交努力仍在继续。
在1月29日给潘基文发信之前,温家宝与他在电话中就气候变化和哥本哈根大会的结果交换了意见。此信和给拉斯穆森的信被认为是对潘基文和拉斯穆森在12月30日向国家和政府首脑,包括温家宝,发出联名信的回复,联名信旨在使他们公开承认该协议。
【2009年12月30日,丹麦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向在纽约的所有《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代表团发出普通照会,邀请缔约方向《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表达他们赞同《哥本哈根协议》的意愿。】
【同时,拉斯穆森和潘基文向大约26个国家的国家和政府首脑另外发出了落款日期为12月30日的联名信,以期“他们公开赞成该协议”,这些国家曾参与拉斯穆森在哥本哈根召集的会议,讨论后来成为《哥本哈根协议》的文件。联名信重申了协议中的截止日期2010年1月31日,《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附件一缔约方(发达国家包括美国)与非附件一缔约方(发展中国家)要在截止日期前向公约秘书处提交以下信息:附件一缔约方,用单方面选择的基准年到2020年量化的整个经济排放量目标;非附件一缔约方,其适合本国国情的减排行动。】
中国现在已分别发出三封正式信函。
第一封信由中国首席谈判代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应对气候变化司司长苏伟于1月28日发给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执行秘书德波尔。
信中提到如同公布的那样,中国与秘书处就中国国内自主减排行动进行了沟通,向气候变化公约缔约方提供的信息如下: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至45%,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达到15%左右,森林覆盖面积比2005年增加4000万公顷,森林蓄积量比2005年增加13亿立方米。
这次沟通是基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特定条款,并未参考《哥本哈根协议》(参看2010年2月2日SUNS #6854)。
温家宝给潘基文和拉斯穆森的其它两封信表明了中国坚持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双轨制下继续进行未来谈判的立场,以及在这方面对《哥本哈根协议》的看法。
关于未来的谈判,温家宝在他的信件中提出三点意见。
首先,他理解《哥本哈根协议》中体现的原则共识对巴厘路线图谈判取得结果的政治意义。他指出在该协议中所达成共识的三个领域:(1)长期目标,发展中国家采取的自愿减排行动的透明度,以及资金和技术支持应体现在特设工作组的草案谈判文本中;(2)发达国家应尽早制定出具体减排目标,提供承诺贡献300亿美元的详细计划(2010—2012);和(3)两个特设工作组应尽快安排会议,加速对悬而未决问题的谈判,确保墨西哥大会产生与《公约》、《京都议定书》和巴厘路线图要求相吻合的、全面、平衡、有约束力的结果。
【尽管中国已经声明支持该协议,但有消息称一些发达国家批评中国未表明“赞同”该文件,丹麦政府和潘基文的信中使用的“赞同”一词。】
其次,温家宝提到《公约》和《京都议定书》是国际气候变化谈判的主要渠道,他指出两个特设工作组是此类谈判的法定机构,两位主席的草案文本体现了公开、透明、广泛参与原则,是此类谈判的合法基础。
温家宝认为协商一致的决策机制应该得到维护,而适当的方式可以探索,以提高效率,使得公开、透明、广泛参与在谈判过程中得以保证。
他在给拉斯穆森的信中说,“我希望你作为缔约方大会的主席,将在这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在给潘基文的信中,温家宝也提到这一点:“我们支持你发挥积极的作用。我们也认为重视和尊重缔约方的意见这方面是重要的。”
(哥本哈根大会之后,许多发达国家在新闻报道中批评协商一致的决策机制不可行,一些来自这些国家的高级官员公开指出小规模的机构更适合就气候变化行动做出决定。一些分析家们观察到,这些评论似乎主要是指20国集团,或是奥巴马在2009年3月召集的关于能源和气候的主要经济体论坛,他们在哥本哈根会议前开了几次会。)
第三,温家宝指出“墨西哥会议的目标是为实施巴厘路线图得出谈判结论”。他阐明这个会议应该:(1)在《京都议定书》下为发达国家制定第二个承诺期的清晰减排目标,和为非议定书缔约方发达国家在性质、规模、遵约机制上制定相似的目标;(2)为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条款作出清晰具体的安排;(3)确定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及在发达国家支持的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的基础上,发展中国家的减排行动。
温家宝重申,中国将采取积极措施实现我们自愿的国内减排目标,这点在信中也提到。他进一步表示,这些行动的资料将会提供给《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编入“信息文件”。(为1月28日沟通中所做,此时没有提到哥本哈根协议。)
温家宝最后表示,希望潘基文和拉斯穆森“将积极敦促发达国家显示政治意愿,切实履行《公约》和《议定书》规定的义务”。
他还表示中国愿意“继续发挥积极和建设性作用”,并将与国际社会合作,争取在墨西哥会议上巴厘路线图的谈判取得结果。(发表于2010年2月17日《SUNS》#68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