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CPB)第四次缔约方会议简报

By admin - 时间: 星期日, 八月 10, 2008

作者:薛达元
《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第四次缔约方会议(COP/MOP4)于2008年5月12日至16日在德国波恩召开,来自119个缔约方、130多个联合国机构、政府间组织、非政府组织、科研教育机构和工业界的代表共1200多人出席会议。由环境保护部牵头、外交部、商务部、国家林业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药品食品监督局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渔农自然保护署的中国政府代表团出席会议。

大会讨论的主要实质性议题有:转基因生物的处理、运输、包装和标志(第18条第2款);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第15条和第16条);赔偿责任与补救(第27条);科技咨询附属机构(第30条);监测与报告(第33条);评估与审查(第35条);社会经济因素(第26条);公众意识和参与(第23条)等。现将3个焦点议题的谈判过程和成果简述如下:

 

1、关于转基因生物出口的文件标志

 

在CPB进行谈判并且持续至今的所有关于转基因生物的辩论中,一个主要的问题就是在田野(开放的环境),或者农产品的越境运输或者是食品的加工过程中,无意中将转基因生物和非转基因生物混合所造成的污染。而CPB的第18条是专门解决出口转基因生物的处理、运输、包装和标志的问题

CPB的第18.2 ( a )条要求,伴随着出口的LMO-FFPs的文件,必须清楚地表示该LMO-FFPs“可能含有”转基因生物,并且不打算有意将其引入到环境中。出口缔约国必须有获取进一步资料的联络点。对详细规定的决定,已经于2006年在巴西的库里提巴举行的第3次缔约方大会(MOP-3 )通过。

第18.2条有助于解决散装商品运的运输污染问题,因为清楚的标志将意味着需要在出口国设立测试、隔离和贮存的标志系统,以避免装运货船离开出口国后对进口国造成污染,而这将对出口国造成许多麻烦。

由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是进口国,缺乏在港口测试货物的能力和资源。采样和测试也有许多困难,难以确保所有受污染运输物都能提到准确的检测。

    2006年的议定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对此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论。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及进口国家要求将“可能含有”明确为“含有”,而出口国,如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墨西哥(代表美国,北美经济共同体利益)却以许多理由加以阻挠。最后通过了一项决议,通过了一个两阶段式的方法:1)在通过“身份保持系统”知道转基因生物身份的情况下,直接用作食品或饲料、或用于加工的转基因生物(LMO-FFPs)的货物必须标明“含有”转基因生物;2)在通过“身分保持系统”也无法知道转基因生物身份的情况下,装运的货物可以标志为“可能含有”一个或多个转基因生物(FFPs)。上述规定将在第5次缔约方会议( 2010年)接受审查和评估,在第6次缔约方会议( 2012年)上有希望能够明确规定使用“含有”转基因生物(FFPs)。

在波恩举行的第四次缔约方大会上,进一步讨论了转基因生物越境转移的标志要求,一些国家希望尽快在2010年第五次缔约方会议上审查此事项,另一些国家希望推迟,最后决定在2012年的第六次缔约方大会上深入讨论标志问题,包括审查格式标准在内的文件需求。同时也会与其他的国际组织,如食品法典委员会协调标准的问题。

第四次缔约方大会决议的另外一点就是包括设立实验室设施和培训当地的监管和科学人员的能力建设。大会决议草案中,强调了转基因生物采样和检测实验室认证的重要性,同时要求缔约方并鼓励其他各国政府、有关国际组织及GEF与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在建立转基因生物采样和检测能力、建立实验室和培训本地管理人员方面进行合作并提供支持。

 

2、责任赔偿和补救

 

赔偿责任和补救制度是CPB第27条要求于2008年完成的制度,这是CPB的谈判过程中又一极具争议性的问题,也是目前《议定书》后续谈判的重中之重。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反对将此列入《议定书》条款,但是发展中国家(马来西亚、印度、非洲集团等)强烈要求,为防止健康危害的产生,有必要付诸一些行动。可以对转基因生物召回,或者对污染田地和受害者进行补偿。如果没有体制以确定责任方,那么各国政府必须承担这些费用。发展中国家和很多国际专家表示,因为在全球市场上主要的转基因生物是由在跨国公司生产和贸易的,因工业界应该负主要责任。

自第2006年第三次缔约方大会以后,已召开3次有关“赔偿责任与补救问题特设专家工作组会议”,并在本次会议之前召开了小范围的主席之友会议。此议题的谈判和磋商可以概括为两个平行议题:1)建立何种形式的赔偿责任制度?2)对大量具体案文的删减。本次会议虽然未能就未来的方向达成一致:即在行政措施方面形成一个有法律约束力的补充性议定书,而在民事赔偿责任方面形成一个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指南性文件,但是,大会决定延长“主席之友”小组的授权,在第五次缔约方大会召开之前再召开两次主席之友小组会议,其中第一次次会议将于2009年初召开,以最终形成一致的文书形式和工作案文。在波恩会议一致认定2010年是新的截止日期,届时将会在日本举行的下一届缔约国大会上完成谈判进程。

 

3.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

 

该议题各方争论的焦点在于是否成立不限成员名额的风险评估特设技术专家组。发达国家对此有不同意见,日本、新西兰等不太乐于建立这个专家组,欧盟和挪威等认为可建立一个小范围的技术专家组,马来西亚及非洲集团等发展中国家支持建立此技术专家组。经过非正式磋商,达成妥协,决定设立一个名额有限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的特设技术专家组,并通过生物安全信息交换所建立一个不限名额的在线论坛,用于讨论有关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的各种技术问题。特设技术专家组将在第五次缔约方大会之前召开两次会议。特设技术专家组将制定在2010年第五次缔约方大会之前的未来两年的路线图。这一路线图将会确定与CPB附录3相协调的实施风险评估的步骤,并且会提供相关的指导样本。附录3列出了以前的风险评估程序:接收转基因生物释放的环境包括地点、气候和地理特征的信息,包括生物多样性和可能潜在的接收环境的原产地中心。

这个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的特设专家小组也将处理转基因生物的特殊类别,比如转基因鱼、转基因无脊椎动物、转基因树木、转因药用植物和转基因藻类。他们将考虑对转基因生物释放进入环境后长期影响的检测进行指导,将按优先次序列出对风险评估的某些特殊方面进行进一步指导,以界定是否需要首先对这样的方面进行赔偿,需要考虑这些指导的必要性和关联、以及科学信息和可获得性。

 

分类 生物安全与生物技术, 社会经济事务 • •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