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多样性惠益的分享:论CBD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下)
作者:GRAIN
翻译:成文娟
来源:http://www.grain.org
将发生什么样的改变?
如果假定经过漫长而艰难的谈判后(二月Bangkok会议上,若干代表认为将是为期十年的马拉松式的谈判),发展中国家政府和发达国家政府尝试在证书体系的一些版本上达成共识。其成为国际制度的关键部分,而国际制度的其他部分仅仅是在炒《波恩准则》和其他一些文件的剩饭。那么国际制度在实际操作上意味着什么?该制度又将如何改变现有的遗传资源获取模式呢?
主要的区别在于提供国政府通过颁发的证书,相对比较容易追踪被证书认证的资源。涉及该资源的专利申请可以通过专利数据库确认,同时检查该项专利申请是否履行证书的要求,例如是否想提供者支付专利权税。同样,涉及遗传资源的知识产权申请如果没有获得有效证书,也容易被发现。这一体系的建立要求所有缔约国的专利办公室向一个总的数据库提交相关的申请,和/或直接向申请中的提供国提供信息。在相关领域应该进行同样的检查,例如,公共研究基金或者上市前的产品注册。
无论国际制度具体是如何设置的,在国际立法和/或通过生物勘探合同谈判中制定获取的条件时,证书体系必然促使提供国政府处于一个更有利的位置。追踪体系必然不可能提供任何类似的条件。同时也需要采取一些法律行动,对挑战者进行制裁。但是实际上,这种体系的存在就已经是一种威慑。
问题是政府将如何利用这种更强大的地位。CBD框架下与获取相关的所有条款的问题在于,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这些条款仅仅管辖公约的缔约国之间的关系——也就是政府之间的关系。政府间存在责任确保获取的“事先知情同意”和谈判“共同商定条件”。但是政府是遗传资源唯一而且是直接或者说实在的所有者,特别是对就地保护的资源,它们既是CBD针对的内容,也是生物勘探的典型目标。所有者可能是个人、私人组织或企业,但是很多情况下,所有者是农村社区和土著居民,他们将生物多样性作为其传统的生计和知识体系的不可缺失的一部分在管理着。
政府必须揭开CBD笼罩的面纱,加强生物多样性真正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农民和小的地方社区的地位。国际对生物资源的主权本身并不意味着国际所有权或者是完全的控制。而是意味着国际有权在他们司法体制下制定游戏规则。但他们没有任何的权利,妨碍遗传资源真正的所有者享有“事先知情同意”和讨论“共同商定条件”的权利,包括拒绝和反对获取的权利。事实上,有更有利的理由认为这才是对CBD唯一公平,并且更加有理的解释。没有人认为CBD的其他责任仅限于政府。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是每个人的责任。那么为什么获取要单独设定一个有别与其他条款的范围呢?
实际上,很多政府做的并不好——包括生物多样性超级大国中的部分国家。很多情况下,获取的立法将权利集中在政府机关,鲜有考虑到社区或者其他生物多样性的所有者。因此新的国际制度进一步加强提供国政府的法律地位,可能不能加强这些国家生物多样性所有者保障,而且结果可能是恰好想法的。最差的情况可能是,由于预期到在基因交易中处于更有力的讨价还价的位置,政府可能垄断获取,并进行完全的控制,而社区和土著居民将更加弱小。
CBD的谈判丝毫没有减少这些担忧。CBD确实认可部分与传统知识相关的社区权利,但是在遗传资源相关的权利上,大部分的政府避免为社区留有任何余地。唯一的例外发生在二月在Bangkok召开的ABS专家组会议上,非洲集团坚持认为必须认识到加强社区对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控制十分重要。非洲集团同时详细的称述了他们将生物多样性利用作为社会发展的广阔基础,并尝试这鼓励政府和社区避免竞争,加强合作。
土著人目前在CBD的ABS谈判中只能作为观察员发言,对于他们而言,整个讨论另外存在一个问题。土著人的国家也是国家,他们有权对自己领土上的遗传资源拥有主权,如同其他国家在同一个国际法下所做的一样。“国际生物多样性土著论坛”明确的指出,土著人不要求国家的代表权,但是要求他们对遗传资源的主权,就如同他们对国家的领土和其他自然资源的主权一样。很多土著代表对国际制度的谈判表示强烈的悲观态度,并预测谈判的结果将是加强对土著权利的破坏,而不是保护土著权利。
就获取而言,国际制度可能改变目前的“游戏规则”——很有可能变得更差,如同社区和土著人预想的一样。但是对公约的主要目标之一,惠益分享,国际制度可能丝毫不会涉及。这并不是由于获取的立法变化不大的原因。而是因为获取的管理与惠益分享几乎是毫不相关的。
谁的惠益?
整个ABS谈判的悲剧源于其主要基于一种幻象。谈判的伊始就是对生物多样性惠益完全错误的理解。从少数基因私有化和商业化获得实际惠益少之又少。遗传资源的主要惠益的实现来自于数十亿人民在农庄和村庄中每天利用生物多样性。非私有化和非商业化的生物多样性对人们的生计的日常基础,对环境健康和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巨大价值,通过生物勘探获得的潜在惠益与之相较就不值一提。
如果发展中国家被十几年前热带雨林深处“绿色黄金”的胜利冲昏头脑,也是可以理解的。发达国家高收入的学者和保护主义者NGOs不断宣讲他们毫无根据的理论——“市场”如何拯救发展中国家的环境和经济,他们就是被这些人带入的梦境。但是,如今我们知道,通过实施CBD十余年,生物勘探的数量和价值已经少之又少,而在那些确实对政府和社区进行经济偿还的也屈指可数。GRAIN和其他许多组织认为自从CBD开始实施就注定是死路一条。如今,生物勘探和双边合同的主要推动者已经销声匿迹,越来越多已经出版的实证证据也说明这一天真梦想的失败。最近一本书引用Pacific Rim的生物勘探协议,列出了自1991年以来,41个国家最终只有22份协定敲定。政府不再有任何理由继续追求这个神话并且忽视真正的惠益。
对农民的社区、森林保育者、渔民、猎户和其他人,最重要的惠益分享问题在于,如何控制获取。惠益方面重要的问题是他们自发的继续利用、管理、分享和保护生物多样性。在这个意义上,政府从生物技术交易中获得多少惠益对大部分人而言也就无关紧要了。从严格的经济意义上说,企业和政府从生物资源是否获得经济利益都已经不重要了。
而在惠益方面将产生巨大差异的问题是,国家或者地方立法、经济政策、专利和育种体制、土地所有制和其他的社会经济环境是否留有空间,允许社区维持以生物多样性为基础的经济。事实上,在过去的几十年间,这种权利已经受到极大损害。土地、水资源、和其他资源的冲突导致社区不能掌控足够的资源维持现状有的生计。私有化研究以及专利和其他的垄断方法限制遗传材料的获取。种子立法将传统的品种培育列为非法行为,并强迫各方利用商业化的种子。甚至是生物多样性保护框架都妨碍了传统的生物多样性管理,比如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如果政府严肃对待CBD惠益分享的目标,他们将注意这些主要结构上因素,发现真正阻碍惠益分享,而不是把目光集中在少量生物贸易产生的惠益上。
当类似GRAIN的组织在谈判中指出社区观点时,我们时常受各种批评,这些批评把注意力从问题的解决方案上转移。这种情况是最糟的。从两个不同但是相互补充的方面来说,农村社区和土著人的地方生物多样性管理体系绝对是任何生物多样性惠益要考虑的重点。
第一,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利用缺乏社区的参与和管理就没有任何意义。世界上很多真正保持生物多样性环境,都是依靠社区积极和有效的监管。如果主流的发展项目没有剥夺这种权利,地方社区将有效利用生物多样性,并获得大量的惠益。除非政府的政策改变,社区在环境和文化方面能保持自治和自由,生物多样性的破坏只会继续加速,CBD也难以实现其最初的目标。
第二,主流的新自由主义发展规划者需要意识到,惠益分享是来自于农村社区而不是其他人。通过垄断遗传资源然后出售,从而使生物多样性创造价值的想法不仅仅是错误的,而其是破坏性的。通过类似专利、合同和法律等昂贵的,人工的控制体系,难以垄断生物多样性。这些垄断方式是强迫性质的,长期影响将是不在产生任何新的价值,而是生物多样性在地方社区手中日积月累创造的巨大价值被剥夺和损坏,因此对整个社会而言,总的惠益也被最小化。
人们已经获得,而且还将获得各种创造和分享的成熟模式,这些模式在权利和责任间致力取得平衡。我们每天可以在我们的经济中发现更为自由的行业,计算机行业、草药、地方农业或者独立的媒体。在生物多样性的氛围下,遗传资源一直是广为分享的,但不能将其从文化背景或者管理其的责任链中脱离。保留这些联系才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真正应该做的。
如果生物多样为基础的发展的潜力真正得以实现,这种惠益分享的方法必须得以认可,踧踖和实施。要求农民使用“超级种子”和专利权税追踪将会妨碍而不是促进社会向这个方向发展,同时向CBD第三个目标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