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恩新闻与气候简报

By admin - 时间: 星期五, 六月 12, 2009

来源:http://www.iisd.ca/
翻译:吴力
2009年3月29日,为期10天的联合国2009年第一次气候变化国际谈判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长期合作行动特设工作组(AWG-LCA)第五次会议 – 在德国波恩开幕。  这次谈判共有来自全球170多个国家的2000多名代表参加。谈判有两大议题:一是确定发达国家在《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也就是2013年到2020年的温室气体量化减排目标;二是根据“巴厘岛行动计划”,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资金和技术问题做出具体安排,以期为今年年底在丹麦哥本哈根达成新的温室气体减排协议进行充分准备。

No. 1发展中国家质疑主席提出的“焦点文件”

2009年3月27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长期合作行动特设工作组(AWG-LCA)第五次会议前夜,工作组召开会前会议(pre-session event)。会上,几个发展中国家对长期合作行动特设工作组(AWG-LCA)主席Michael Zamit Cutajar提出的“焦点文件”(focus document)的内容和方法提出质疑,认为“焦点文件”更多地采纳了发达国家代表团的建议,忽略了发展中国家的观点和提案。“焦点文件”旨在为29日开幕的长期合作行动特设工作组(AWG-LCA)第五次会议的谈判进程提供焦点议题,更好地贯彻巴里行动计划,并为2009年12月召开的哥本哈根大会协议做铺垫。此外,发展中国家还对会议的谈判形式提出质疑。Cutajar主席建议会议采用以“焦点小组”的形式讨论经过筛选的议题。但是,随着各种小组数量的不断增加,一些小国家的代表团无法参加所有的会议。

“焦点文件”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包括Cutajar主席对会议谈判的总体评价和有利于推动当前会议的焦点议题。第二部分包括各缔约方对巴里路线图(BAP)的具体想法和提案。(巴里路线图是“长期合作”行动、“适应气候变化”、“减缓气候变化”、“资金支持和技术转让”升级行动共同愿望)

除了“焦点文件”的内容,发展中国家还对第五次会议的组织工作提出质疑,包括联络小组的焦点议题、在联络小组内下设“焦点小组”、缺乏联络小组工作总结等问题。

中国代表团指出,Cutajar主席的文件中提出的“共同愿望”方面的观点太狭窄。而此前,各缔约方一致认为“共同愿望”应该全面,而不仅仅关注“长期全球目标”。这表明,“焦点文件”实际上是一份“片面文件”,可能会导致严重的问题。中国强调,会议进程应该由缔约方推动,而不是Cutajar主席或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秘书长。

No. 3 发展中国家因附件1国家减排进展缓慢而受挫

2009年3月29日,附件1 缔约方在京都议定书之下的进一步承诺问题特设工作组(AWG-KP)第七次会议开幕。发展中国家表示,发达国家在建立第二承诺期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承诺的规模上进展缓慢,发展中国家对此很失望。附件1 缔约方在京都议定书之下的进一步承诺问题特设工作组(AWG-KP)成立于2005年,目的是根据《京都议定书》的授权,讨论和最终建议附件1国家(即:发达国家)的减排规模,包括第二承诺期以及后续承诺期的减排规模。

第一承诺期从2008年开始,2012年结束。第一承诺期的减排规模反映在《京都议定书》的附件B(Annex B)中,包括一系列缔约方国家以及各自的量化排放限值和减排承诺(QELRCs)(以某个基准年为标准,用百分数量化)。

京都议定书之下的进一步承诺问题特设工作组(AWG-KP)的另外一个任务是起草附件B以及《京都议定书》相关条款的修正案,并提交2009年12月在哥本哈根召开的第五次缔约方大会(CMP 5)讨论。根据第20条的第二自然段,修正案必须要在缔约方大会召开之前提前6个月提交各方沟通。因此,该修正案必须要在09年6月之前准备就绪。

尽管京都议定书之下的进一步承诺问题特设工作组(AWG-KP)已经在第二承诺期减排规模问题上工作了将近4年,但是附件1国家拖延提出减排规模。发展中国家对此深表失望。

苏丹代表“77国集团+中国”重申,发达国家应该在应对气候变化上要起带头作用,具体体现在第二承诺期和后续承诺期建立远大的减排承诺方面。京都议定书之下的进一步承诺问题特设工作组(AWG-KP)成立三年,却没有在减缓潜力、减缓途径、方法以及附件1国家减缓减排潜力范围等问题上达成最后一致。“77国集团+中国”对此表示失望。

No 4 资金和技术转让问题 – 哥本哈根大会的最终决议的重点

2009年3月30日,长期合作行动特设工作组(AWG-LCA)副主席Luiz Machado在出席“技术和资金,包括制度安排”联络小组第一次会议时提出,哥本哈根大会最终决议对资金和技术转让问题影响重大。

Luiz Machado副主席的这一观点得到了南非的支持,南非表示资金和技术转让问题是谈判进程中的起决定性作用的议题,因为如果没有在资金和技术上达成高度一致,发展中国家不会接受其他问题。Luiz Machado副主席还谈到,缔约方提交的提案以及“焦点文件”已经由他汇编在一个文件里面,供与会各方讨论。

菲律宾代表“77国集团+中国”指出,长期合作行动特设工作组主席提出的“焦点文件”并没有反映“77国集团+中国”关注的问题,“77国集团+中国”的提案没有得到准确、充分的反映。“77国集团+中国”提交了几个“资金和技术转让”以及“执行公约具体条款的必要机制”的提案。“77国集团+中国”愿意听取其他缔约方的意见,与其他缔约方交换观点,讨论其他缔约方提出的提案。

欧盟指出,应该把精力放在寻找新的资金来源上,重视私人投资和公共财政(public finance)的作用。需要进一步讨论公共财政问题,包括市场参与做贡献的途径。缔约方应该努力避免就“先付钱后行动”进行讨论,而是要讨论如何将低碳发展策略作为匹配行动和收入的工具。

中国强调需要建立技术机制。Cutajar主席的“焦点文件”侧重技术的研究和发展而不是普及和部署。首先需要理解技术转让的定义。在机制方面,需要将资金机制和技术转让的路线图以及策略联系起来。

No 5 参加“共同愿望”联络小组会议的各缔约方侧重点各不相同

“共同愿望”联络小组于3月30日和31日召开了2次会议,会上不同国家和集团就“共同愿望”的概念意义以及措辞发表了不同意见。大多数发达国家强调全球减排目标和限制气温升高,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则强调“共同愿望”的全面性,包括巴里行动计划规定任务(mandate)的所有方面(包括资金和技术转让)。一些发展中国家强调了发展的权利以及共享碳空间大气资源的重要性。巴西等国家指出,在减排途径、成本分摊、不确定性等原理的基础上可以有不同的稳定方案(stabilization scenario)

长期合作行动特设工作组(AWG-LCA)主席Cutajar总结两天的会议情况时指出,各成员国将“共同愿望”看成政治信号的表现,代表缔约方的政治愿望。

巴里行动计划于2007年12月在巴里大会上被采纳,行动计划指出,在公约条款和原则的前提下,特别是共同但是区别对待责任和各自能力原理,考虑到社会和经济状况的情况下,长期合作行动“共同愿望”包括长期全球减排目标(long-term global goal for emission reductions),以达到公约的最终目标。

哥斯达黎加代表“77国集团+中国”指出,“共同愿望”包括“共同”和“愿望”两部分,“愿望”即通过中期和长期视角(perspective)解决当前紧迫形势,实现全球低排放。同时,它也是一个蓝图,供缔约方参考,对各自的贡献进行评估。“共同”的含义就是所有缔约方朝着目标迈进,不落下任何国家。它也提供了一个多角度的观点,包括弹性目标(goal of resilience)、及时适应目标、合理资金目标以及低排放技术目标和一个长期目标。四个目标(减缓、适应、资金和技术)都是不可或缺的,为长期合作提供了平台。共同愿望应该形式简单,遵循公约原理、为实现公约铺路。应该这四个方面的整体性和独立性。

南非代表非洲集团说,“共同愿望”不应该只包括长期目标的几个数字,气候稳定还与适应气候变化有关。同时,发达国家还应该兑现已有承诺。有必要探索可行的技术和资金执行方法。指定远大的长期目标,规定基准年度和明确的中期目标。

乌干达代表最不发达国家(LDCs)发言 – 长期目标需要考虑温室气体稳定问题。共同愿望应该同公约目标相符合,加快速度提高技术和资金支持。

巴哈马群岛代表小岛屿国家联盟(AOSIS)强调行动的紧迫性 - 存在是人类的基本权利。这对于小岛屿国家也是一个严肃的问题。科学在不断发展,在解决错误问题方面也需要不断进步。

中国谈到,共同愿望是为长期合作行动服务的,以公约最终目标为指导,全面解决减缓、适应、资金和技术问题。长期全球目标应该实际可行,并基于附件1国家中期减排目标的基础上。发展是人类的一项基本权利,发展也是发展中国家维护和平和安全的重要因素。发达国家应该在减排方面起到带头作用,为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困提供足够的空间。

No 8 针对公共财政(public finance)和私有资金的辩论

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就“谁应该负责为气候变化提供资金”在长期合作行动特设工作组(AWG-LCA)会议上展开辩论。

一些发达国家强调私有部门在扩大资金来源方面的作用,而发展中国家认为发达国家应该遵循公约约定,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行动的资金。

长期合作行动特设工作组(AWG-LCA)副主席Luiz Machado 指出,关于为气候变化提供新的资金来源的提案有很多,总体上有两大来源,一是公共财政,另外一个通过一些经济机制实现,如:拍卖排放许可单位、对航空旅行课税等。

菲律宾代表“77国集团+中国”指出,“77国集团+中国”提议在确保“适应气候变化”资金安全,减少限制条件的前提下,灵活安排资金结构。

乌干达代表最不发达国家重申,资金是一项承诺,而不是捐献。气候变化的资金来源应该仍然是公共财政,私有部门不能补充。

南非代表非洲集团指出,资金支持是发达国家的承诺,出发点是核心价值观指导下的执行方式(means of implementation)。发展中国家行动的程度取决于发达国家的行动。执行方法包括技术、资金和能力建设。需要讨论的是采用哪些方式传送(deliver)所需的资金规模以及相关的制度机制(institutional mechanism),并对制度安排达成一致。

巴巴多斯代表小岛屿国家联盟指出,“77国集团+中国”的议案中提议建立公约基金。瑞士的议案提到“保险资金”。适应环境变化需要大规模的资金支持,而私有部门不能提供这些资金。

挪威建议通过拍卖分配数量单位(AAUs)来产生新的额外的资金。分配数量单位(AAUs)是指在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各自减排目标的基础上,分配给附件1缔约方的排放数量单位。也就是说排放温室气体的污染过将会出资。

瑞士在其“适应气候变化资金议案”中建议征收全球二氧化碳排放税。瑞士的方案每年将会募集500亿美元的“适应气候变化”资金。所有资金都分配给发展中国家。该提议基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各国为其所排放的1吨CO2交2美元的税。每年只排放1.5吨CO2的最不发达国家可以免去税费。

印度指出,私有部门参与资金支持是商业行为,目的是寻求商业回报。

中国认为需要关注资金的目的、来源和管理。目的与发达国家缔约方的许诺和公约的实施有关。资金来源应该包括公共财政和私有部门。应该正确理解公共和私有部门两者的角色,特别是在全球公共产品和外在性(externality)方面。需要制定政策工具使得资金流向需要的地方。

日本提出,单一来源不能满足资金需要。在技术和资金方面,86%的资金来自私有部门。

欧盟认为,需要公共和私有部门的共同参与,市场的角色很重要。

No. 10 京都议定书修正案各方分歧严重

京都议定书特设工作组波恩气候变化会议上,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京都议定书修正案问题上分歧严重。京都议定书缔约方就附件1国家温室气体减排第二承诺期法律问题进行讨论,包括根据第3.9条,对议定书附件B进行修订。

发展中国家坚持认为修正案应该简单清楚,内容包括附件1国家已经通过的新的减排目标。而一些发达国家却提出各种法律方式进行修订,如:在京都议定书的基础上,拟定一份新的协议书统一公约指导下的各项行动,或者拟定两份协议书,一份修订京都议定书,一份在公约下的新协议。

中国指出,修正案不应该很复杂。可以准备一份法律文件,包括全球总体排放目标以及各国目标。

捷克共和国代表欧盟指出,在修正案的形式方面,应该最大限度保持现有文本的内容和格式,加入新的条款作为修正案。欧盟倾向于在附件B中加入第三专栏,也可以考虑新西兰提出的在不改变承诺书性质的前提下,加入附件C的提议。京都议定书第3.9条修订案可以包括与长期合作特设工作组决议一致的文本,从而可以从统一角度讨论下一步承诺。与“排放贸易”和“以项目为基础的机制”相关的议案也可以包括京都议定书修订案,如“达到减排目标的部门途径”的建议书。

南非代表“77国集团+中国”回应说,同意欧盟最大限度不改变京都议定书文本的建议。“77国集团+中国”认为修订案应该简单,尽量引起最少的改变。重点是第二承诺期。发达国家缔约方提出的许多问题都是不可能得到解决的。

NO. 11 发展中国家建议放松技术知识产权规定

知识产权是4月3日长期合作特设工作组资金和技术联络小组会议的重点。发展中国家呼吁放松气候友好型技术知识产权规定。包括玻利维亚、中国、印度、菲律宾、沙特阿拉伯、乌干达和巴基斯坦等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建议,免除气候相关技术和产品的可专利性、扩大免除发展中国家受到知识产权限制的范围、增强灵活性、制定志愿许可证方面的条款消除反竞争因素,建立专利库,以便发展中国家以较低的折扣、更便捷地从专利持有方获取许可证。

发达国家没有直接回应这些建议。日本指出,保护知识产权可以补偿公司的创新成本,这很重要。

玻利维亚总统曾指出,发达国家不应该把专利神圣化,不惜一切代价保护专利。在特殊情况下,为了挽救地球母亲,可以免除可专利性,扩大灵活性。玻利维亚指出,如果发展中国家要解决严重的“减缓”和“适应”问题,以往处理知识产权的方法都是行不通的。如果知识产权成为阻碍环境友好型技术转让的障碍,那么必须采取措施,为知识产权制度松绑,以便发展中国家能更快地、在经济可承受范围内地获取这些技术。这是履行和推进巴里行动计划的基本前提。

在“77国集团+中国”的“技术机制建议书”的基础上,玻利维亚提出以下措施和机制:1)发展中国家许可证,该制度在TRIPS协议范围内,针对可以阻止和减少大气污染的技术,规定发达国家授权法庭强制专利持有方为技术使用人或制造人提供许可证;2)自愿许可证,自愿许可证制度可以保证专利转让价格在发展中国家可承受的范围之内,并且可以阻止垄断和反竞争的做法;3)专利库,通过一站式中心以特定的折扣获取技术许可证,为集多项专利的产品或者在发展中国家用户众多的产品以低价格获取许可证;4)全球强制免除专利,与气候变化相关的技术和产品必须完全在公共领域管辖,而不是在私有垄断专利范围内,后者会阻碍专利转让,使得转让费用更加昂贵,各缔约方应该要求气候友好型技术不受知识产权制度限制,保证技术的广泛应用性;5)扩大专利系统的灵活性;6)扩大免除专利范围;

中国认为,知识产权问题上有两个重要问题。第一,如何避免对保护环境无害化技术(ESTs)快速、广泛转让的知识产权制度的过度保护。这也跟反垄断和使用不公平措施限制环境无害化技术(ESTs)广泛使用有关。第二,如何提高技术市场的表现和效率。可以通过建立专利库,在当前专利机制网络的基础上,保护气候,作为信息和实质性转让的清算所(clearing house)。清算所可以丰富有价值的技术信息、降低转让成本、创造双赢机会。中国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克服知识产权相关问题的壁垒:1)明确并转让公有的环境无害化技术(ESTs)的知识产权;2)联合研发环境无害化技术并分享其知识产权收益; 3)发展许可证制度,控制垄断和对知识产权的国度保护,针对不同地区以不同价格转让环境无害化技术(ESTs),支持发展中国家的发展。

分类 UNFCCC谈判进程, 气候变化 • •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