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条约简介

By admin - 时间: 星期六, 十二月 12, 2009

原 文:The Plant Treaty and Farmers' Rights: Implementation Issues for South Asia
作 者:Andersen, Regine and Tone Winge
摘 录:戴 蓉
来 源:South Asia Watch on Trade, Economics & Environment (SAWTEE)

联合国粮农组织于2001年通过了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这里简称植物条
约,此条约于2004年生效,是第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专门涵盖关于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
源(以后称为作物遗传资源)管理的条约。此植物条约有120个缔约方,包括承诺提供粮食
的国家。
植物条约的前身是1983年在罗马召开的第22次联合国粮农组织协商会议通过的国际植
物基因资源计划(8/83会议决议)。原1983年决议阐述此计划的目标是保证农作物遗传资源
能够被勘探、保护、评估和可用来植物育种与科学研究。它的目标很清楚,即保护和获取。
与植物条约不同的是,此计划没有法律约束力,直到植物条约通过还一直保留着形式上的强
制力。然而,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通过后它几乎不受到重视,生物多样性公约为国际重新
谈判创立了条件,这样才促成了2001年的植物条约的形成。
植物条约的目标是:作物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使用,公正和公平地分享从可持续农
业和食品安全利用中产生的惠益。最重要的利益是获取至关重要的食物和农业资源,没有哪
国的作物遗传资源是自给自足的,都依靠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植物遗传多样性。因此,遗
传资源的国际合作和开放式的交流,是粮食安全所必需的。植物条约的核心是一个覆盖了35
种粮食作物和29种饲料植物的惠益分享的多国参与体系,且这些植物是在签约各方的管理和
控制下和公共领域内的。
农民权利是植物条约的基石。第9条中,缔约国各方意识到世界各地农民对植物遗传资
源已做出的和继续做的巨大贡献,这些植物遗传资源是全世界粮食和农产品的基础。各国政
府保护和提高农民权利,但要依据农民的需求和重点选择相应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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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生物多样性和传统知识, 知识产权与生物多样性和传统知识 • •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