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中国家建议修订TRIPS以抵制生物剽窃

By admin - 时间: 星期三, 六月 1, 2011

作者:Chee Yoke Ling

时间:2011年6月1日

来源:TWN

翻译:殷金

在各国政府正在为促进《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公正和公平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书》生效而进行第一次准备会议的时候,许多发展中国家已经提交了一项提议,建议修改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以要求在专利申请中披露遗传资源和/或相关传统知识的来源。

2011年4月15日,巴西、中国、哥伦比亚、厄瓜多尔、印度、印度尼西亚、肯尼亚(代表非洲集团)、毛里求斯(代表非洲-加勒比-太平洋集团)、秘鲁和泰国的WTO代表团发布了一项讨论结果(TN/C/W/59):“有关加强《TRIPS协议》和《生物多样性公约》之间相互支持的决议草案”,提交给贸易协商委员会,以作为正在进行的多哈谈判的一部分。

决议草案建议增加一项新的第29条之二条款,即在WTO贸易相关知识产权(TRIPS)协议中“披露遗传资源和/或相关传统知识的来源”。

草案的倡导者呼吁应意识到TRIPS协议中第29条的披露条件是不完全的,因为不包含有关披露遗传资源和/或相关传统知识来源的内容。

他们强调有必要确保遗传资源和/或相关传统知识的利用必须遵守提供遗传资源和/或相关传统知识成员国的获取与惠益分享立法,即资源的原产国或已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CBD)获得资源的成员国。倡导者还呼吁确认一项法律义务,即在专利申请中披露信息的强制性任务将不仅有助于防止遗传资源的盗用和专利的错误授权,还将加强遗传资源和/或相关传统知识利用的透明度。

[CBD第16条第5款指出缔约方应确保知识产权“支持并不得违背《公约》的目标”。]

TRIPS协议与CBD的关系是正在进行的工作项目的一部分,许多发展中国家在早期已经提交了一份提议,建议修改TRIPS协议,以要求强制性披露遗传资源和/或相关传统知识的原产地;披露获得提供资源缔约方事先知情同意的证据;以及披露公平公正惠益分享安排的证据。TRIPS委员会和WTO总干事非正式磋商会议已经就这一内容进行了数年的谈判(后者仅讨论强制性披露应用于申请知识产权发明的遗传资源和/或相关传统知识的原产地)。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僵局仍然存在。

在4月15日提议的修订内容重点关注于强制性披露原产地(国家和国家的资源)。然而,它还责成成员国要求申请者提供国家认证的遵约证书的副本。这参考了《名古屋议定书》第17.3条的内容,即“国际认证的遵约证书应作为证据证明遗传资源是在获得了事先知情同意和建立了共同商定条件之后获得的,符合提供事先知情同意缔约方国内的获取与惠益分享立法或管理条例。”

根据所建议的第29条之二,如果这种证书不适用于提供国,那么申请者仍应提供等价的信息,指明遵守了事先知情同意原则并根据国家法律进行惠益分享。

如果违反了第29条之二,成员国应实施制裁,包括行政制裁、刑事制裁、罚款和适当的补偿金。成员国可以采取其他措施和制裁办法,包括撤销申请,以应对违反披露义务的情况。

作为平行进程,CBD的缔约方在2010年10月通过了《关于遗传资源的获取和公平公正的分享其利用而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发展中国家积极要求停止盗用这些国家的生物多样性及传统知识,并制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体系以执行CBD公平公正的惠益分享目标。在这些要求下,历经了数年的艰苦谈判,这一议定书终于获得通过。

要求专利局作为强制性的检查点以根据提供遗传资源和/或相关传统知识的国内法律或管理条例跟踪未遵约的情况,这是最具争议性的议题之一,但在最后时刻仍未得到解决,这是因为发达国家的强烈反对(除挪威)。发达国家指出检查点的选择应该是由国家自主决定的,但是发展中国家表示为了“有效“(如所有CBD缔约方所达成的一致),检查点必须是强制性的,专利局应作为其中之一,而且这些必须在《议定书》中明确地列举出来。

《名古屋议定书》是在最后的几个小时中“强加给各国,主要是发展中国家”的(这是一位主要发展中国家谈判员的评论),在这种情况下,一些最重要的条款,包括遵约措施,均不是在正常的公开、透明和包容性质的联合国进程下协商产生的。

其中之一是第17条,其中包括知识产权局的强制性检查点清单被移除了。目前,这一条款的内容十分有限,即“为支持遵约,各缔约方应酌情采取措施,以监测和加强遗传资源利用的透明度”,包括制定检查点“以酌情收集或接受与事前知情同意、遗传资源的来源、共同商定条件的建立、和/或遗传资源的利用等相关的信息。”

检查点“必须是有效的”而且“应该与遗传资源的利用相关、或与研究、开发、创新、预商业化或商业化等任一阶段的相关信息的收集有关”。发展中国家所提议的TRIPS协议附件内容是建立在《名古屋议定书》基础上的。这一内容将会是参与于6月6日至10日在蒙特利尔举行的《名古屋议定书》政府间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各代表团和与会人员的谈判重点。

所提议的第29条之二有五段内容,如下:

1.以建立这一协议和《生物多样性公约》相互支持的关系为目标,成员国应遵循TRIPS、《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关于遗传资源的获取和公平公正的分享其利用而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的目标、定义和原则,尤其是有关获取和公平公正惠益分享事先知情同意的条款。

2.在专利申请涉及遗传资源和/或相关传统知识的利用时,成员国应要求申请者披露:(1)提供资源的国家,即这些资源的原产国或已根据CBD获得遗传资源和/或相关传统知识的国家;和(2)提供这些遗传资源和/或相关传统知识国家内的提供者(包括提供该种资源国家内的提供者的详细信息)。成员国还应该要求申请者提供国际认证遵约证书(IRCC)的副本。如果IRCC在提供国不适用,那么申请者将要提供等价的信息,指明遵守了事先知情同意原则并根据国家法律进行惠益分享,即与资源原产国或根据CBD已获得遗传资源和/或相关传统知识的国家进行惠益分享。

3.成员国应根据本条款的第二段公布所披露的信息,以及公布专利的申请或专利的授权。

4.成员国应采取适当、有效和相应的措施以进行有效的行动抵制未遵守该条款第二段所指定的义务。如果没有完全执行该条款第二段所指定的披露义务,那么将停止专利申请进程。

5.如果在授权专利后发现申请人未能披露本条款第二段所指定的信息,或提交错误和带有欺骗性质的信息,或被证明遗传资源和/或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和使用违反了提供遗传资源和/或相关传统知识的国内立法,即该种资源的原产国或已根据CBD获得遗传资源和/或相关传统知识的国家的立法,那么成员国应执行制裁措施,包括行政制裁、刑事制裁、罚款和适当的补偿金。成员国可以采取其他措施和制裁办法,包括撤销申请,以应对违反第二段所制定义务的情况。

分类 惠益共享的政策与法律, 生物多样性和传统知识 • •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