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经济模式面临的严峻挑战
Serious threat to Asian economic model
南方中心总执行长:许国平
内容简介:成功的东亚模式“国家资本主义”受到TPPA贸易协议提案的挑战,该协议主张取消国有企业可能享有的优惠。(201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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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出版的文章和书籍都对现行的西方经济模式与亚洲经济模式之间的差异和竞争进行了阐述。
一般认为,西方国家采取私有企业相互竞争、政府不干预的自由市场模式。
东亚国家则实行“国家资本主义”,政府在扶持当地私有企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并且政府完全或部分拥有众多企业。
西方国家不断地抨击亚洲模式,声称相比与其竞争的外国公司,国有企业或国家资助的商业公司享受有失公允的优惠。
在亚洲,政府发挥重大作用的国家包括中国、马来西亚、越南和新加坡。当然,日本和韩国国内企业也正是通过政府系统性的支持才得以发展为世界级企业。
对于这些国家,所谓的国家资本主义(就社会主义国家而言则为市场导向的社会主义)运行良好,工业得以发展并且经济持续较快增长。
一些西方国家一直试图限制甚至想最终消除亚洲的国有或政府资助资本主义模式。
当然,这很大程度上是虚伪的,因为美国、欧洲和日本对农业部门的补贴和保护力度很大。如果没有政府的大力扶持和高进口关税,这些国家的许多农场难以存续。
他们的许多银行和工业也受到各种方式的补贴,包括金融危机之后,近期得到的数十亿美元紧急财政援助。
但是,这并没有阻止这些国家对亚洲模式的攻击。限制这种模式的最新尝试是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A)的谈判。包括美国,加拿大,马来西亚,新加坡,越南,文莱,秘鲁,智利,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参与了该贸易和投资条约谈判。
TPPA协议包含一个重要章节即美国和澳大利亚所倡导的国有企业(SOEs)一章。
TPPA协议草案是保密的,所以国有企业一章的文本内容是未知的。然而,可以预见,本章将制定一些规则来调整和规范三类国有企业的行为。
美国最近缔结的双边自由贸易协议规定有竞争条款章节,用来处理两类国有企业。例如,美国—秘鲁自由贸易协议设有规则限制行政垄断和国有企业,并且美国很可能提议在TPPA协议中制定类似规则。
该自由贸易协议指出,政府垄断部门在购买或出售垄断货品或服务时,应当完全基于包括价格、质量、可用性和运输在内的商业考量。
他们应当在投资、货品和服务方面向TPPA协议其他成员国提供非歧视性待遇。同时,他们不得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从事反竞争行为,譬如通过与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共有的其他企业进行非正常交易,影响其他国家的投资。
同样,国有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服务时应当向其他国家的投资者提供非歧视待遇。
更重要的是,美国和澳大利亚提议规范第三种类型国企。据媒体报道,澳大利亚还引入“竞争中立”原则来规范国有企业。
这一原则将如何适用,可以根据澳大利亚政府颁布的竞争中立指导方针进行推测。
这是基于“国有企业”这一概念。国有企业在与私营企业竞争中可能具有优势,影响私营企业在同等条件下的竞争力。
根据澳大利亚的指导方针,这些优势包括税收豁免、低负债融资(因为低风险级别或政府担保);不需要制定商业回报率;监管限制或成本豁免。
为了抵消这些优势,澳大利亚指导方针规定了国企应缴纳全部税款;向中央政府偿还相较私有企业的贷款成本差额;向中央政府支付相等的许可费,并且保证它们会取得一定的商业回报率。
因此,TPPA草案很可能遵循上述原则制定相关规则规范第三种类型国企,即与私有企业竞争的参与商业活动的政府相关商业实体。
提议的规则禁止政府相关企业享受如澳大利亚的指导方针提及的“优惠”。
这对马来西亚、越南和新加坡的影响会很严重,因为这些国家经济特征是国有企业或政府相关企业发挥重大作用。
这些国家将不得不抛弃他们成功的发展模式和经济体制。
此外,国有企业有许多功能,包括向公众提供社会服务,确保对穷人和弱势群体给予特殊考虑。
这通常意味着,国有企业不能纯粹遵循商业原则进行经营,一些国企需要依靠政府补贴和资助,另外对那些将利润投入非营利(但社会效益重大)活动的国企有必要给予交叉补贴。TPPA协议中的国有企业章节将阻碍或影响国企的社会功能。
国有企业章节的支持者认为,外国公司无法与国有企业公平竞争。他们希望TPPA协议能够消除或减少国有企业的“优惠”。
但是,这可能会威胁助推东亚模式的体制的存续。该体制是国家和市场二者富有创造力与活力的动态混合体。
TPPA协议的谈判仍在继续,有关国有企业章节的文本还未最终定稿,所以还有表达不同意见的空间。
此谈判处在紧要关头,目前重要的是取得更多包括国有企业规则在内的谈判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