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的植物品种保护或将威胁食物权

By admin - 时间: 星期一, 十月 13, 2014

Stringent plant variety protection may impinge on right to food

网址:http://www.twnside.org.sg/title2/biotk/2014/btk141008.htm

作者:Kanaga Raja和《拥有种子,获取食物》报告的作者

编译:戴蓉

时间:2014年10月13日

 

一、背景简介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简称UPOV公约,该《公约》于1961年12月2日在巴黎签署,于1968年8月10日正式生效。此后分别于1972年、1978年和1991年在日内瓦进行了三次修改。1978年修改后的文本(又称1978年文本)于1981年11月8日生效。1991年修改后的文本(又称1991年文本)于1999年5月24日生效 。

UPOV公约旨在确认和保护植物新品种育种者的权利,并由缔约国组成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简称UPOV),从而形成当代国际植物知识产权体系的基础,为国际间开展优良品种的研究、开发、技术转让、合作交流以及新产品贸易提供了法律框架。根据UPOV要求,其成员国给予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方式可以采用公约规定的专门方式,也可以采用专利的方式 。该公约的核心内容是授予育种者对其培育的品种具有唯一排他权,他人在将该品种作为商品使用时,需向育种者交纳一定费用 ,藉此鼓励育种者对新品种进行研发与投资的积极性,促进农业、园艺和林业的发展。育种者的这项权利与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相比较,其权利内容不同,但是都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

根据UPOV公约规定,育种者权利的核心内容是享有为商业目的生产、销售其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专有权,包括:(1)以商业目的而繁殖、销售受保护的植物品种;(2)在观赏植物或者插花生产中作为繁殖材料用于商业目的时,保护范围扩大到以正常销售为目的而非繁殖用的观赏植物部分植株;(3)为开发其他品种而将受保护品种商业性地反复使用。

UPOV公约1991年的文本比1978年的文本更严格地保护育种者的权利。如1978年的文本允许农民保留、再次播种、交换和和自由买卖种子(虽没有明确写明),1991年的文本却严格地限制农民这种特权,育种者的权利延伸至收获的材料。UPOV公约1991年文本将育种者的权利扩大到禁止侵权品种进口。在强调保护育种者权利的同时,UPOV公约对育种者的权利也有所限制,如出于公共利益考虑或者为了推广新品种,可以不经过育种者同意而使用、繁殖其新品种。1991年文本对育种者权利的限制则更为具体,规定育种者的权利不适用于:(1)私人的非商业活动;(2)试验性活动;(3)培育其他新品种活动,但培育派生品种以及需要反复利用受保护品种进行繁育品种的除外。

二、《拥有种子,获取食物》研究概述

《拥有种子,获取食物》 这份研究报告是由伯尔尼宣言组织与施世面包——基督教发展服务、技术发展信托组织、挪威发展基金、德国米苏尔基金会、东南亚区域社区能力建设倡议和第三世界网络组织共同参与撰写和发布的。

全文链接:严格的植物品种保护或将威胁食物权

分类 生物多样性和传统知识, 知识产权与生物多样性和传统知识 • •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