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的特殊权利保护制度
生物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的特殊权利保护制度
供稿:林燕梅 龙文 成功
特殊权利保护制度,亦称为新型知识财产制度(Sui Generis Rights)是指在传统的物权、现有的知识产权体系外另行设定,为生物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量身定做的一套全新的权利保护制度。
特殊权利保护制度产生的背景
1992年通过的《生物多样性公约》(CBD,以下简称为《公约》)确认各国对其境内遗传资源享有主权,并把遗传资源提供国公平合理分享因利用遗传资源所产生的利益,即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共享(ABS)作为《公约》的三大目标之一,要求缔约国采取适当的立法、行政或其他政策措施落实目标的实现。 《公约》还规定了缔约方应尊重、保护并维持土著和地方社区的知识、创新及实践;或取持有者的同意和参与,使他们得以更广泛应用;鼓励利用传统知识而产生的惠益的公正的分享。 2001年联合国粮农组织制定的《粮食与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ITPGR)在粮农植物遗传资源领域与《公约》的ABS规定一致。2010年《公约》缔约方通过了专门针对获取和惠益分享的补充协议《名古屋议定书》,进一步拓展了《公约》提供的获取和惠益分享的法律框架。印度、南非、秘鲁、哥斯达黎加、挪威和巴西等国家通过制定或修改国内的立法来履行《公约》与《议定书》的规定,其中就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创设了“事先知情同意权”和“惠益分享权”等特殊权利予以保护是其国内法的重要内容。
《公约》及其他国际公约和一些国家国内立法事实上已经在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上建构了新型的财产制度,这种财产制度既不同于传统的所有权/物权(Property Rights),也不同于现有的现代知识产权(Inte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特殊权利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
权利是法律所赋予当事人享受一定利益的依据,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的特殊权利保护应当由国家立法确认。目前这种特殊权利束(Bundle of Rights)有被统称为传统资源权,也有被称为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的惠益分享权。权利主体是法律规定的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的保有和传承主体(个人、群体或全体公民);权利的客体是遗传资源、与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或/和民间艺术表达。权利人享有的主要权利包括:
保有和传承权,即在原生境保有和传承载有生物多样性信息的遗传资源和文化多样性的传统知识及其表现形式的权利(特殊保护因保佑和传承行为而获得,亦可因抛弃保佑和放弃传承而丧失);
事先知情同意权,即知悉并同意他人获取遗传资源或与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并决定其可否将获取的材料和信息进行传播的权利;
非原生境利用权,即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在非原生境不被歪曲和滥用的商业化利用和非商业化利用;
知识创新权,即基于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或受其启发进行发明创造、创作,以及从事其他可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行为的权利;
惠益分享权,即权利人能够公平、公正分享因利用遗传资源和/或与之相关传统知识而产生的惠益,以及嗣后的应用和商业化所产生的惠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