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国家面临WTO“发展友好型”改革的决定性时刻

By admin - 时间: 星期五, 七月 5,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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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5日

第三世界网络

 

南方国家面临WTO“发展友好型”改革的决定性时刻

 

2019年7月4日发表于SUNS#8939

 

日内瓦7月3日(D. Ravi Kanth) —— 贸易特使透露,随着多哈发展议程(DDA)谈判在世贸组织秘书处的默许支持下几乎被美国等发达国家所扼杀,如今发展中国家正面临着在世界贸易组织(WTO)推行“发展友好型改革”的决定性时刻。

 

一位要求不具名的贸易特使提醒道,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欧盟先前在WTO中一直是制衡美国的力量,但如今的欧盟似乎已经放弃了这一角色,转而与美国在WTO改革上联合行动。

 

美国阻碍了WTO上诉机构(the Appellate Body)填补职位空缺的甄选程序。尽管只有美国独自这么做了,欧盟和其它发达国家却几乎都接受了上诉机构功能失调的前景。

 

2019年12月11日之后,上诉机构便将因只剩下一名成员而停止运作。

 

贸易特使表示,欧盟及其他发达国家一致支持美国,呼吁在WTO透明度和通报要求问题方面进行全面的“改革”。

 

一位要求不具名的南美贸易特使表示,巴西等南美主要国家似乎已经决定将为了获利转而支持美国,而不再对抗美国。

 

巴西创建了20国集团发展中国家联盟(G20),旨在推动全球农业贸易改革。目前,巴西是推动电子商务和投资便利化等规则非正式多边倡议的先行者之一。

 

贸易特使建议,鉴于美国及其盟友在WTO改革问题上几乎达成一致,其它发展中国家必须联合起来,捍卫《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Marrakesh Agreement)中所体现的核心多边原则。

 

透明度和通报要求是拟议改革的两个重要问题,此外还包括决策共识原则、在利用特殊和差别待遇灵活性方面对成员国进行分级/分化、以及上诉机构等其他重大变化。贸易特使认为,如今美国和其他发达国家共同致力于在发展中国家之间制造分歧分裂,发展中国家的改革决心将面临考验。

 

7月8日,世贸组织货物贸易理事会(CTG)将就透明度和通告要求这两项提案展开讨论。

 

美国及其盟友于6月27日发布了一份修订提案,内容为“根据WTO协议来提高透明度并加强通告要求的程序”,其中包括对违规行为的进行点名批评以及经济处罚的条款。

 

作为对美国主导提案的反击,七个发展中国家(南非、印度、古巴、突尼斯、尼日利亚、乌干达和津巴布韦)也已于6月​​27日发布了他们的提案,其核心是“以包容的方式在WTO中达成透明度和通告要求”。

 

美国、欧盟、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阿根廷、哥斯达黎加和中国台北在6月27日发布的修订提案中,对“反向通报”和“管理措施”的措辞作了一些表面性修改。

 

早些时候,美国根据其强大的农业游说团体提供的数据,针对印度在大米、小麦和棉花等方面发布的通报提出了反向通报。美国建议各成员国“就通报义务向另一成员国提供反向通报”。

 

在修订提案的第9段中,美国添加了新的表达:“鼓励成员在任何时候注意到另一成员未按照协议第1段的要求发布相关委员会信息通报时,对其提请注意。”(协议第1段涉及世贸组织关于农业、反倾销、补贴和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以及国家贸易等方面的协定。)

 

美国及其盟友还在有关管理措施和延迟通报的措辞方面做出了一些无谓的改变。

 

然而,美国及其盟友坚持提议,要点名批评未能遵守及时通报和经济处罚规定的成员国。

 

“点名批评”管理措施包括:标明具有延迟通报行为的成员、要求未能在WTO正式会议上提交通报的国家的代表解释延迟原因、以及确定具有“延迟通报”行为的成员等。

 

美国及其盟友提议:“当第10段和第11段中所确定的管理措施适用于任何成员时,总干事将就目前正针对这些成员所采取的管理措施,通报给成员国中负责WTO事宜的部长。”

 

经济处罚将包括“由秘书处按世贸组织预算正常分摊会费的[x][5]%的比率”向未能遵守通报要求的成员收缴罚款。“该罚款将在下一个两年周期内生效。罚款可用于向成员提供技术援助以履行全部通报义务,包括ITTC(世贸组织培训和技术合作研究所)”。

 

简而言之,美国及其盟友在关于透明度和通报程序的联合提案中,忽视了发展中国家自1996年以来便一直关心的问题,也忽视了发展中国家在多哈回合中提交的关于实施问题的提案。

 

针对美国及其盟友提议的“点名批评”管理措施和经济处罚,以南非和印度为首的发展中国家提出了一种“包容性方法”,其中包括:

 

(a)发展中国家面临的能力限制;

 

(b)发达国家未能在农业方面提供信息(承诺最终义务综合支持量的成员);

 

(c)发达国家必须遵守《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三条第3款所规定的通报义务【就重大影响其依本协议对服务贸易所作特定承诺之所有新订或增修之法律、命令或行政准则,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 以及GATS模式4(GATS Mode 4);

 

(d)发达国家成员应发布向最不发达国家企业和机构提供奖励的通报;

 

(e)公开生物资源来源及(或)相关传统知识;

 

(f)关税透明度——涉及提交农产品不透明关税的从价税等值信息;

 

(g)为确保贸易机构工作 “透明度和包容性”而充满WTO的运作流程,特别是有关“部长级会议是如何进行的,以及在日内瓦会议召开之前的各项程序是怎样的——必须保证WTO每个成员在决策过程中都能获得平等的机会。因此,会议必须对所有人开放,而不仅仅是对小部分成员开放”。

 

此外,印度在6月19日中国邀请的发展中国家贸易特使离开之际提出了一份“概念文件”,建议通过保留“多边贸易体系的核心原则”来增强WTO,促进发展与包容。

 

印度要求成员国修改授权单方面行动的“法律法规”,例如美国国内安全条款的第232条(美国利用这一条款征收关税)。

 

更重要的是,印度表示,“《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中的以下规则是根本性的,必须予以遵守:

 

*关于WTO多边职能的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

 

*第九条规定:继续遵循由一致意见作出决定的实践;

 

*第十条规定:WTO规则如有修改(增补或变更),必须经协商一致,得到成员批准认可。新规则只有在达到所需的批准数量后才能生效。”

 

在WTO第十一届部长级会议之后(于2017年12月在布宜诺斯艾利斯召开),面临针对共识原则的侵略性攻击,印度表示,“许多成员已有意向通过联合多边倡议(JPIs),在某些领域寻求一定成果”。

 

在这种背景下,印度呼吁坚持遵守“《马拉喀什协定》中关于多边协议的规定”。

 

【《马拉喀什协定》第十条第9款规定了将一项多边协议加入WTO附件四的条件、程序和决策方式。该条款陈述为:“部长级会议可应贸易协定缔约国的请求,完全以协商一致意见决定将该协定列入附件四。” SUNS】

 

印度在其概念文件中提出:“如果这些提案将成为多边协议,那么只有在达成成员一致意见后,协议以及倡议的成果才能作为新规则引入WTO。必须依据《马拉喀什协定》第十条有关修正要求的规定,对WTO协议任何的变更或增补进行管理。”

 

简而言之,印度要求,联合多边倡议(JPIs)必须“不改变WTO的基本架构”。

 

一位要求不具名的贸易特使表示,世贸组织货物贸易理事会(CTG)以及即将于7月23日召开的总理事会会议(General Council meeting)将表明,发展中国家是否能够阻止美国及其盟友所推动的单方面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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