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国集团在税收问题上达成的“里程碑协议”无助于发展中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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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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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国集团在税收问题上达成的“里程碑协议”无助于发展中国家
发表于2021年6月10日SUNS #9363
马尼拉6月9日(Tony Salvador)——6月5日,七国集团(G7)就全球最低企业税率设为15%达成了一项“里程碑协议”,旨在限制七国集团国家的企业将其利润转移到低税率甚至零税率管辖区,但这份协议无助于发展中国家对非居民外国公司,特别是对那些从事电子商务的公司征税。
这份协议承诺“在税收权利分配上达成一个公平的解决方案,授予市场国家向规模最大、利润最高的跨国公司(利润空间超过10%)利润的20%进行征税的权利。”该协议可能被用于对数字企业征税。
然而,这仍需各国达成一致。人们想知道,为了换取这一“让步”,发展中国家将付出什么样的代价。
此外,没有人能保证企业利润空间会超过10%,也不能保证在计算利润方面,收入、成本或费用中应包含哪些内容是否会引发争议。
它还将排除大多数数字公司,因为设想中的规则仅适用于“规模最大、利润最高的跨国公司”。
目前有太多的变量,已知的和其他的。行政可行性作为健全税制的基本原则,显然会受到质疑。
同样重要的是,征税权来自人民,并移交给他们的立法机构。它并不是由外国授予的。
G7协议正好符合迫使发展中国家接受国际税收法律框架的计划,包括单边贸易制裁的威胁(甚至发达国家也因行使对电子商务征税的主权权利而受到威胁)和/或通过国际税收公约“商定”的贸易制裁的威胁。
这些都有点“关贸总协定化”的意味,税收本质上是一种主权特权——每个国家都有权通过其立法机构对公司、交易、收入、收益等征税,同时将税收作为一种政策工具。
富裕国家不满足于削弱发展中国家将贸易作为政策工具的能力,还想剥夺征税的主权。
虽然发展中国家可能希望就国际税收法律框架达成一致意见进行谈判,但谈判只能在联合国层面进行,而不是在富裕国家主导的布局下进行。
经合组织有一个项目,旨在建立一个国际框架,以打击跨国企业利用侵蚀税基和转移利润的手段进行避税。
根据经合组织网站,“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是指跨国企业利用税收规则中的漏洞和差异来避税的税收筹划策略。发展中国家对企业所得税的依赖程度较高,这意味着它们不成比例地遭受BEPS的影响。BEPS每年给各国造成1000-2400亿美元的收入损失。如今,超过135个国家和地区在经合组织/二十国集团BEPS包容性框架内开展合作,实施15项措施以应对避税问题,提高国际税收规则的一致性,并确保更透明的税收环境。”
初步结果(BEPS支柱1和2)显然不能解决发展中国家的问题,尤其是由于缺乏“常设机构”以及在分配收入和费用的转让定价方法方面一直存在问题,发展中国家无法对电子商务征税。
显然,已有100年历史的国际税收法律框架与当今技术发展速度至少相差 30 年。
由于无形资产在全球经济中的作用日益增强,且企业能够通过电子方式将商品和服务传送给某个税务管辖区的客户而无需支付该税务管辖区的企业所得税或关税,这使得情况更加复杂。
在参与国际进程时,“不应阻止任何国家行使征税主权”这一点无论怎样强调都不为过,特别是因为这些进程需要一些时间才能发挥作用。
与此同时,尤其是受到COVID-19疫情影响,各国需要更多的收入以用于基本服务。
因此,将发展中国家通过税法的倡议诋毁为“单边”的企图,是尤为不可接受的。
人民赋予立法机关征税的权力,而立法机关只对其自己的民众负责。
税收应该属于国内立法机构,而不是国际谈判代表,后者一贯属于行政部门。
同时,为了阻止建立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的全面税收法律框架,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国每两年延长一次暂停对电子商务电子传输征收关税的时间,尽管据称现在有一项关于永久免除电子商务关税的诸边协定谈判案文。
据推测,该提案还将禁止WTO成员国强迫数字公司将其数据和/或服务器置于其管辖范围内,从而允许这些公司避免设立“常设机构”,使其免征企业所得税。
参与电子商务诸边谈判的世贸组织成员希望在2021年11月世贸组织第12届部长级会议之前,在这些谈判上取得实质性进展。
对电子商务征收关税是一系列政策选择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些政策选择将使各国能够对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却在税收管辖区内赚取大量资金的非居民公司征税。通过WTO协议取消这一征税权,构成了一种真正的对数字公司有利的特殊和差别待遇。而且这些公司几乎都位于富裕国家。
因此,至关重要的是,所有国家都应尊重各自通过其立法机构征税的主权权利和义务(希望不是被用于逐底竞争的税收政策),应从WTO中移除关于对商品和服务的数字传输征收关税的重要税收措施的讨论,在联合国(而不是在经合组织/ 20国集团),就国际税收问题进行全面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