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南非就欧盟对柑橘类水果的措施提起争端申诉

By admin - 时间: 星期四, 八月 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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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4日
第三世界网络

贸易:南非就欧盟对柑橘类水果的措施提起争端申诉
发表于2022年8月4日SUNS #9629

日内瓦8月3日(Kanaga Raja)——南非就欧盟进口南非柑橘类水果的管理制度向WTO提起争端申诉。

作为第一步,南非寻求与欧盟进行协商。该请求已于7月29日分发给世贸组织成员。

如果60天内未能经协商解决争端,或者在60天内协商双方共同认为协商失败,申诉方可要求成立专家组。

这是南非首次在世贸组织提起争端解决案件。

在致争端解决机构的信函(WT/DS613/1)中,南非表示,引发争端的措施是欧盟对来自南非的柑橘类水果实施的进口限制。

尤其是欧盟对进口的南非柑橘类水果所实施的有关于苹果异形小卷蛾(Thaumatotibia leucotreta)的植物检疫要求。

南非表示,直到最近,只要遵守有效的系统方法或其他有效的收获后处理方式来确保免受苹果异形小卷蛾的侵害,南非柑橘类水果仍可自由进口到欧盟。

因此,南非开发了一种有效的系统方法,即“柑橘系统方法”。

南非表示,在这一体系下,南非向欧盟出口的橙子和其他柑橘类产品没有出现过重大问题。

但最近,欧盟最近对从南非进口橙子和其他柑橘类产品的适用植物检疫要求突然作出了彻底的改变。

南非表示,自2022年7月14日起,欧盟首次要求进口的柑橘类水果在进口前必须经过特定时期(最长可达25天)的强制性低温处理过程和预冷步骤。

在某些情况下,这些过程必须在货物装运前在出口国进行。

南非表示,这些植物检疫要求适用于所有进口产品,根本不考虑进口成员国是否采用了像南非“柑橘系统方法”等有效系统方法或其他有效的收获后处理方式来确保产品免受苹果异形小卷蛾的侵害。

根据南非信函,欧盟的新要求对柑橘类水果的进口制度施加了重大变化。

“然而,欧盟只为这些新要求的实施提供了23天的期限。此外,这些新规是在出口旺季中期出台的,这使得实施起来更加困难,时间方面也更不利。”南非表示。

此外,在该措施生效日期至实施日期之间,即2022年6月24日至2022年7月14日,有大量正运往欧盟的柑橘类水果持有基于欧盟当时现行要求和南非现有系统方法所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

南非表示,这些货物将在2022年7月14日后抵达欧盟,届时将适用欧盟的新植物检疫要求。

由于实施期限极短,只有23天,南非的生产商没有足够的时间来适应欧盟的新要求,南非国家植物保护组织(农业、土地改革和农村发展部)也没有充足的时间来实施足以证明符合新要求的认证程序。

根据南非信函,欧盟的措施载于以下文书中:

(i)欧洲议会与理事会2016年10月26日关于植物病虫害保护措施的条例(EU)2016/2031:修正条例(EU)No 228/2013、(EU)No 652/2014和(EU)No 1143/2014,并废除理事会法令69/464/EEC、74/647/EEC、93/85/EEC、98/57/EC、2000/29/EC、2006/91/EC和2007/33/EC——这一条例制定了规则,以确定任何对植物或植物产品有害的病原体、动物或寄生植物的种、株(品)系或生物型(“有害生物”)造成的植物检疫风险,以及将这些风险降低到可接受水平的措施;

(ii)欧盟委员会2019年11月28日实施条例(EU)2019/2072:为欧洲议会与理事会关于植物病虫害保护措施的条例(EU)2016/2031的实施制定统一条件,并废除委员会条例(EC)No 690/2008,修正委员会实施条例(EU)2018/2019——这一条例列出了欧盟检疫性有害生物、保护区检疫性有害生物和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以及对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物体采取的措施,旨在将这些有害生物的风险降低到可接受水平;

(iii)欧盟委员会2022年6月16日实施条例(EU)2022/959:修正实施条例(EU)2019/2072的附件VII(就辣椒、柑橘属、甜橙、桃、石榴等水果引入欧盟作出的规定)——这一条例对上述第(ii)项所述的欧盟委员会2019年11月28日实施条例(EU)2019/2072中规定的对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物体采取的旨在将这些有害生物的风险降低到可接受水平的措施做出修订;

(iv)《基于系统方法对南非柑橘类水果就苹果异形小卷蛾进行商品风险评估》,欧洲食品安全局期刊科学意见,2021年7月8日——该文基于南非的系统方法,评估了南非柑橘果实在欧盟入境点免受苹果异形小卷蛾侵害的可能性;

(v)《苹果异形小卷蛾的有害生物风险分析》,欧洲和地中海植物保护组织,2013年9月,21-26630——其中评估了有害生物进入、确定、引入和传播的可能性,以及潜在的经济后果和有害生物风险管理方案。

南非对这一制度的全面改革是否合理提出严重质疑。

它表示,欧盟的新要求没有基于科学,缺乏技术依据,并且具有歧视性,对贸易的限制超过了实现其目标所需的限度。

还补充道,上述欧盟对南非柑橘类水果的进口制度似乎不符合欧盟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WTO协定)下的义务。

南非特别表示,欧盟的措施似乎还存在以下问题:

(i)不符合《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第1.1条——欧盟措施是《SPS协定》下的一项植物检疫措施,但并没有“根据本协定的规定制定和实施”;

(ii)不符合《SPS协定》第2.2条——欧盟措施没有“以科学原理为依据”,“无充分的科学证据”,并且超过了“为保护……植物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限度”;

(iii)不符合《SPS协定》第3.1、3.2和3.3条——在相关国际标准下,欧盟未能根据该标准采取措施或提供偏离该标准的科学依据;

(iv)不符合《SPS协定》第5.1、5.2和5.3条——欧盟措施没有以“对……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进行的、适合有关情况的风险评估为基础”,也没有“考虑”《SPS协定》第5.2条和第5.3条中所列的因素;

(v)不符合《SPS协定》第5.5条和第2.3条——欧盟“在不同的情况下任意或不合理地实施它所认为适当的不同的保护水平”,并且“在情形相同或相似的成员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

(vi)不符合《SPS协定》第5.6条——欧盟的措施“对贸易的限制超过了所要求的限度”;

(vii)不符合《SPS协定》第5.7条——欧盟没有处于“有关科学证据不充分”的情况;并且,在任何情况下,欧盟都没有遵守本条款中规定的任何要求;

(viii)不符合《SPS协定》第6.1条和第6.2条——欧盟未能调整其对南非柑橘类水果的进口制度以适应“……产品发运地的植物卫生特征”;

(ix)不符合《SPS协定》第7条和附件B第2款——在不适用“紧急情况”的条件下,欧盟没有在植物卫生检疫法规的公布和生效之间留出合理时间间隔,以便让出口成员,尤其是南非等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生产商有足够的时间调整其产品和生产方法,以适应进口成员的要求;

(x)不符合《SPS协定》第8条和附件C——欧盟没有遵守其关于控制、检查和批准程序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在没有不适当延误的情况下完成程序;信息要求仅限于合理和必要的限度;以及只要由于根据适用的法规进行控制和检查而改变产品规格,则对改变规格产品实施的程序仅限于为确定是否有足够的信心相信该产品仍符合有关规定所必需的限度;

(xi)不符合《SPS协定》第10.1条和第10.2条——欧盟在在制定和实施该措施时没有考虑到南非这个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需要。此外,在适当的植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有余地允许分阶段采用新的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时,欧盟没有给予南非有利害关系的产品更长的适应期,以维持其柑橘类水果的出口机会;

(xii)不符合《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1994》)第十一条第1款——欧盟的措施构成了对从南非进口柑橘类水果的“限制”;

(xiii)不符合《GATT 1994》第一条第1款和第三条第4款——欧盟区别对待不同来源的同类产品;

(xiv)不符合《GATT 1994》第十条第3款(a)项——欧盟未能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实施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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