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组织:新法律文书中的拟议定义可能助长生物剽窃行为

By admin - 时间: 星期一, 七月 1,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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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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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组织:新法律文书中的拟议定义可能助长生物剽窃行为

日内瓦5月22日(K M Gopakumar,Chetali Rao)——关于在基于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的专利申请中强制披露原产国或来源这一义务“触发点”的拟议定义,有可能助长生物剽窃行为。

这一定义将大幅缩小此类强制披露的范围。该定义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外交会议(13日至5月24日在日内瓦举行)谈判的一部分,该会议旨在促进《知识产权、遗传资源和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国际法律文书》(GRATK)的通过。

该法律文书的初衷是解决通过专利申请盗用遗传资源和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的问题,从而促进有效实施《生物多样性公约》及其《名古屋议定书》规定的获取和公平公正的惠益分享。

谈判通常在两个主要委员会中以非正式方式进行。第一主要委员会(MC 1)就第1条至第10条进行谈判,第二主要委员会(MC 2)就第11条至第23条进行谈判。这两个委员会负责处理条约的实质性条款。

MC 1的第一次会议于5月14日举行。自那以后,MC 1举行了四次会议,讨论了除第2条(即定义部分)以外的所有实质性条款。MC 1的谈判是通过特设联络小组进行的,并不允许所有成员国参与。

争议最大的条款是关于定义和强制披露的第2条和第3条,以及关于制裁的第6条。

定义和强制披露(第2条和第3条)

定义和强制披露要求是该条约的核心要素。第3条规定,当专利申请的发明实质上/直接基于遗传资源时,缔约方有义务强制要求专利申请人公开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的原产国或来源。

第2条规定了“实质上/直接”、“遗传资源”和“遗传材料”等术语的定义。简言之,这些定义确定了在第3条规定下披露义务“触发点”的范围,即何时披露为强制性。

根据第3条的规定,只有当专利申请是实质上或直接基于遗传资源和(或)相关传统知识时,专利申请人才必须披露遗传资源和(或)相关传统知识的原产国或来源。因此,披露义务的范围基于“实质上”和“直接”的定义。定义如下:

[实质上/直接]基于”指遗传资源和(或)相关传统知识对要求保护的发明必须是必要的或实质性的,并且要求保护的发明必须依赖于遗传资源和(或)相关传统知识的具体属性。”

因此,该定义有两个条件使基于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的专利申请受到披露要求的约束。首先,“遗传资源和(或)相关传统知识对要求保护的发明必须是必要的或实质性的。第二,要求保护的发明必须依赖于遗传资源和(或)相关传统知识的具体属性”。这显然缩小了符合披露要求的专利申请的范围。(参见分析:排除数字序列信息削弱了WIPO拟议的《知识产权、遗传资源和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国际法律文书》的有效性。)

在5月14日的第一次MC 1会议上,包括非洲集团、拉丁美洲和加勒比集团(GRULAC)在内的发展中国家以及志同道合的国家提议删除第3.1条和第3.2条中的“实质上”和“直接”这两个词。在5月20日联络小组关于这些段落的讨论中,主席明确将删除这些术语的问题排除在讨论之外。

在联络小组关于“[实质上/直接]基于”一词定义的最新讨论中,“实质上”和“直接”这两个词被删除,现在该定义只涵盖“基于”一词。定义如下:

[实质上/直接]基于”指遗传资源和(或)相关传统知识对要求保护的发明必须是必要的或实质性的,并且要求保护的发明必须依赖于遗传资源和(或)相关传统知识的具体属性。”

根据这一拟议定义,基于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的专利申请仅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才受第3条的强制披露要求约束。首先,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对于所要求保护的发明来说一定是必要的。第二,要求保护的发明必须依赖于遗传资源和(或)相关传统知识的具体属性。这意味着并非所有基于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的专利都需要强制披露。

该定义没有对“必要的”一词提供任何解释,因此对专利申请的必要性测试应分两步进行,以确定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对所要求的发明是否必要。首先,该发明是否为所要求的发明所必需。其次,必要元素应符合“必须是必要的”联系。这是一个极大的负担。

此外,根据定义,要求保护的发明必须依赖于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的具体属性。对于“具体属性”这一术语没有共同的理解。在没有定义的情况下,各方可以对该术语做出不同的解释。广义的解释可能意味着所要求的发明基于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狭义的解释可能意味着“具体属性”仅指物理属性,如颜色、密度、体积等,或者化学属性,即物质在化学变化过程中的特征或行为。狭义的解释可能会将许多专利申请排除在强制披露要求之外。

因此,定义中的这两项要求有可能使披露义务的触发成为个案,降低了披露义务的有效性。拉丁美洲和加勒比集团以及印度并未完全认可该文本,并表示将在晚些时候重新审议该案文。

此外,各方对“要求保护的发明”一词有不同的理解。它既可以被解释为在权利要求中提到的发明,也可以被理解为在说明书中描述的发明。前一种解释缩小了披露的触发范围。

会议没有对“遗传材料”的定义进行讨论。当前的定义将数字序列信息(DSI)排除在外,因此极大地降低了强制披露的有效性,因为大多数与遗传资源有关的专利使用的是数字序列信息,而不是遗传材料的物理形式。“遗传材料”的定义为:遗传材料“指来自植物、动物、微生物或其他来源的任何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材料”。

然而,如果狭义地理解遗传物质的概念——仅关注原始或当前的知识状态——那么可能就无法充分应对遗传物质在未来可能具有的潜在价值,尤其是当遗传材料被用于合成生物学或其他新的生物经济技术等前沿领域时。这种狭义的定义将使基于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的专利申请被排除在文书规定的强制披露的范围之外,从而使其合法化。

在MC 1非正式讨论和联络小组讨论期间,伊朗提议将数字序列信息(DSI)纳入强制披露范围。然而,这些建议尚未在谈判文本中找到一席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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