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岛屿,大胜利:太平洋国家是如何改变国际气候法的*?
TWN气候变化信息服务
2025年7月28日
第三世界网络
小岛屿,大胜利:太平洋国家是如何改变国际气候法的*?
新加坡6月28日(Goh Chien Yen)——2025年7月23日,国际法院发布了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咨询意见,该意见可能会重新界定各国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义务。应联合国大会的要求,国际法院在这份长达133页的文件中宣布,现有条约和习惯法已经要求各国防止对气候系统造成重大损害,并维护“清洁、健康和可持续的环境”,这是保障人权的基本条件。
该裁决是在瓦努阿图及其他太平洋岛国多年外交努力的推动下作出的,也是国际法院审理过的最大一起案件。联合国秘书长安东尼奥·古特雷斯称该裁决是地球和气候正义的一次胜利。
国际法院要求工业化国家减少排放,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气候融资和技术,同时要求所有国家制定雄心勃勃的气候计划,将气温升幅控制在1.5℃以内。至关重要的是,法院发出警告,现在如果对温室气体的排放不加遏制、继续进行化石燃料扩张或提供补贴,则可能会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并引发相应的法律责任。
维沙尔·普拉萨德(Vishal Prasad)代表在国际法院发起此案的“太平洋岛国学生对抗气候变化组织”发表讲话,他称赞这一裁决是太平洋地区民众的生命线:“今天,世界上最小的国家创造了历史。国际法院的这一裁决使我们离一个政府无法回避其应尽法律责任的世界更近了一步。它确认了一个气候正义的基本真理:那些对全球气候危机责任最小的国家理应获得保护、赔偿以及未来。”
为何重要?
该裁决证明了发展中国家长期以来要求更明确的法律指导的主张是正确的,并为向污染者提出更强有力的行动和赔偿要求奠定了法律基础。裁决明确指出,发达国家必须在减缓气候变化方面发挥领导作用,并通过资金支持、技术转让和能力建设来支持气候行动。值得注意的是,该裁决申明,非气候条约缔约国(暗指近期已退出《巴黎协定》的美国)仍需根据习惯法承担同等义务。任何国家都不能通过退出条约而逃避气候责任。
法院首次明确肯定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CBDR-RC)这一法律原则为“基本原则”,从而终结了对“发展中国家的义务应根据其自身能力和国情进行合理评估”这一简单理念的质疑。
法院明确指出,任何违反已确定的义务的行为均构成国际不法行为,从而引发国家责任。不法行为国必须停止其违法行为,作出不再重复此类行为的保证,并进行充分的赔偿,包括恢复原状、补偿以及使受害方满意的补救措施。至关重要的是,法官们强调,气候损害并不会由于过于分散而无法归责;国家可被追究累积排放的责任,受害国也可以向每个责任国寻求补救措施。
这还涉及到化石燃料的开采以及私人行为。如果各国未能保护气候系统免受温室气体排放的影响——包括继续进行化石燃料的生产与消费、发放勘探许可证或提供补贴——那么这些行为可能构成国际不法行为。此外,如果国家未能在其管辖范围内监管私人行为者的排放,也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这些发现为寻求气候补偿提供了潜在的途径。代表所罗门群岛的法律顾问哈吉·纳鲁拉(Harj Narulla)指出,该意见为发展中国家向主要排放国寻求赔偿提供了可行的途径。“各国可以就所有与气候相关的损害提起索赔或要求赔偿或补偿,”他告诉《碳简报》,其中包括对损失和损害的补偿。
未来展望
瓦努阿图气候变化部长拉尔夫·雷根瓦努(Ralph Regenvanu)表示,尽管该裁决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它是一个关键的里程碑,并将在未来的气候谈判中发挥重要作用。发展中国家现在可以援引国际法院的意见,要求制定更严格的减排目标、增加财政支持以及实施有效的问责措施。
虽然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本身无法直接阻止温室气体排放或恢复已经失去的海岸线,但它标志着国际气候法的一个重要转折点。通过将条约义务、习惯国际法以及人权原则相结合,并以“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核心理念为基础,国际法院填补了法律空白,并为真正的问责制指明了道路。曾经在全球气候讨论中被边缘化的太平洋岛国如今拥有了一项强大的法律文书。
如果富裕国家能够响应法院的呼吁,就必须加快减排步伐,逐步取消对化石燃料的补贴,履行气候融资承诺。如果对此视而不见,他们将面临越来越多的法律挑战和越来越大的声誉损失。
对于那些积极推动此案的气候脆弱社区而言,这一裁决不仅是一个法律上的里程碑,更是一种承诺,即国际法能够成为推动气候正义的强大力量,为所有人确保一个安全、宜居的未来。
来源:
·《国际法院关于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义务的咨询意见》,2025年7月23日,
https://www.icj-cij.org/sites/default/files/case-related/187/187-20250723-adv-01-00-en.pdf.
·《在世界最高法院做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气候裁决后,澳大利亚警告称其可能因“错误的”化石燃料行动而面临法律诉讼》,2025年7月24日。《卫报》,
·《国际法院的历史性气候裁决》,《每日简报》,2025 年 7 月 23 日。世界青年气候正义组织、国际环境法中心、太平洋岛国学生对抗气候变化组织,
·《国际法院:世界法院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对气候变化意味着什么》,2025年7月25日。《碳简报》,
https://www.carbonbrief.org/icj-what-the-world-courts-landmark-opinion-means-for-climate-change/.
·《国际法院关于气候变化的咨询意见中的国家责任》,2025年7月25日。EJIL:Talk!,https://www.ejiltalk.org/state-responsibility-in-the-icjs-advisory-opinion-on-climate-change/.
·《时机已定:国际法院关于气候变化的咨询意见的一些关键影响》,2025年7月25日,《剑桥国际法杂志》,
·《国际法院关于气候变化的咨询意见:引言》,2025年7月24日。气候法,萨宾中心博客,https://blogs.law.columbia.edu/climatechange/2025/07/24/the-icjs-advisory-opinion-on-climate-change-an-introduction/.
·《气候脆弱国家在海牙获得公正裁决:国际法院气候咨询意见初探》,2025年7月25日。Just Security,https://www.justsecurity.org/117723/icj-climate-advisory-opinion/.
* 本文首发于《海洋展望》第15期:https://www.tradepac.org/debt-newslette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