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多样性公约》规定2010年为建立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国际制度的最终期限

By admin - 时间: 星期六, 十一月 4, 2006

作者:Lim Li Lin  摘自南北发展监控(SUNS 第6002期)
翻译:刘质加

《生物多样性公约》第8次缔约方会议(COP8)于2006年3月在巴西东南部的库里提巴(Curitiba)举行,大会就如何实现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制度达成了共识,这一关键问题已经困扰《生物多样性公约》多年。

这一共识经过了激烈且艰难的谈判方才达成。其中,77国集团+中国(发展中国家联盟)在谈判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共识的第一部分制定了在2010年第10次缔约方会议前落实ABS(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工作小组工作的最后期限。共识的第二、第三部分是关于是否将遗传资源的衍生物包含入国际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制度的范围。

77国集团+中国坚持将遗传资源的衍生物(比如:遗传资源的萃取物或者由这些资源得到的化学混合物)纳入惠益分享范围,因为这些成分经常或大部分用于有关遗传资源的产品生产中。这也引起了一些发达国家的反对。

由于对这种可能的情况没有明确清晰的解决办法,COP8最终决定由以后的会议来对此问题进行讨论。今后的关于衍生物的讨论将至少包含两方面内容:(1)关于起源/来源/法律出处的国际证书(将于2007年1月在秘鲁由一个技术专家组对此进行讨论);(2)确保遗传资源提供方事前得到通知,以及对资源获取达成共识。

《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第8(j)条涉及了土著和地方社区的传统知识、创新和实践。第15条涉及了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并规定“来源于遗传资源的商业及其它用途的惠益”应该在缔约国间公平公正地分享。“利用遗传资源”也被充分的扩展,将其衍生物包含在内。77国集团的谈判人员将该术语解释为允许衍生物的内含物。无论如何,即使《生物多样性公约》最后将衍生物排除在外,国家的立法也可以并将会把衍生物包含在内。

对于关于遗传资源获取及惠益分享的问题已经成为《生物多样性公约》的一个突出的富有争议性问题。《公约》有三个目标: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生物多样性组成部分的可持续利用,以及公平地分享因利用遗传资源而获得的惠益。

当在为前两个目标制定工作程序和决议时,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ABS)问题却被搁置,未能解决。《生物多样性公约》在1992年被采用,但直到现在,也就是14年后,对于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国际制度的协议和具体程序以及最后期限才最终达成。

关于这个问题的分歧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已经存在了很多年。生物多样性主要集中在发展中国家,这些国家都是生物遗传资源的主要提供者。传统的关于生物资源利用的认识也是通过土著居民和地方社区经过了上千年的努力建立并发展起来的。这些资源多数是来自于发展中国家,但却经常是在这些国家和地方社区不知道或不允许的情况下被发达国家的企业和研究机构获取,并有效地用于医药、农业、工业及化妆品产业。另外,对这些生物和遗传材料及相关的传统知识的“所有权”,也经常被这些公司擅自申请专利。通常,几乎没有哪个公司会和相关国家分享生物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所带来的利润和惠益,更不会和曾经使用、保护、发展该生物资源知识的团体和土著居民分享。当就《生物多样性公约》中问题进行谈判的时候,发展中国家努力地将“生物剽窃”问题前置,因此产生了《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第三大目标。各种关于生物剽窃行为的研究文档已经通过政府和非政府组织提交到《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秘书处及世界贸易组织(WTO)。美国(非《生物多样性公约》成员)、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日本等发达国家一直否认生物剽窃现象,并极力反对或拖延在大会中关于该问题的任何有意义的进程。

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坚持制定合法的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国际制度,以有效制止生物剽窃行为。他们强调,发展中国家各国制定的制度均停留在本国的水平,在处理国际间问题时并不完善,这样的制度反而增加了各发展中国家的自身压力。

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ABS)的进程多年来十分缓慢。《生物多样性公约》已召开过四次“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问题不限名额特设工作小组”的会议。最后于2006年1月在Granada召开的会议对一直被拖延着的讨论来说是一个转折点,因为该会议上整理了一份谈判运作文件,并将其写入了附件当中。但是,这份文件没有得到一致同意。主要发达国家甚至以反对该文件作为谈判基础。

COP8的最终决议包含了Granada附件,并把它作为对国际政策框架进行深入磋商和阐述的重要文档,给予其很突出的地位。其它的文件,比如科技专家组关于起源/来源/法律出处的证书结果将在2007年1月完成。同时,一个关于缺口分析和发源地的进程报告将会在下一次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工作小组会议上发表。发展中国家将此缺口分析看作是发达国家继续讨论国家和国际规则差异的“拖延策略”,而不是为了促进国际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制度。

因此,COP8制定了工作小组任务(即制定最终的ABS制度)的明确的最后期限,这是意义重大的一步。在COP8的谈判中,多数发达国家不希望有任何的明确的关于最后期限的承诺。同时,他们也根本不希望对国际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制度有任何的承诺。

COP8为以后的工作组会议选举了两名常务联合主席,他们分别是来自哥伦比亚的Fernando Cassas以及来自加拿大的Tim Hodges。第五次和第六次工作组会议将在COP 9 (于2008年召开)前举行,其中第五次会议将在8(j)工作小组会议后立即举行。技术专家组将于2007年1月在秘鲁的Lima进行会晤,随后将于2007年年中召开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工作小组的第五次会议。《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第九次缔约方会议(COP9)将于2008年在德国举行。

分类 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谈判进展, 生物多样性和传统知识 • •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