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自非洲”:发展中国家的教训

By admin - 时间: 星期六, 十一月 4, 2006

作者:Beth Burrows  美国埃德蒙(Edmonds)研究所所长
翻译:马金珠
2005年末,美国的Edmonds研究所与非洲生物安全研究中心合作,发表了题为“出自非洲:神秘的获取和惠益分享”的报告(http://www.edmonds-institute.org)。这份报告一个月后在西班牙Granada举办的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ABS)会议上公布。

这份报告描述了很多在非洲“获取”生物多样性资源和传统知识的可疑案例。所有的案例都具有一个共同并且显著的现象,即缺少生物多样性和传统知识提供方和获取方之间的获取与惠益分享协议。实质上,这份报告是一个可能的“生物剽窃”(即未经允许的获取)案例的汇总。

大量的媒体跟踪报道了这次会议。“scidev.com”是一个很著名的有关科学发展形势的网站,上面公布了一条最初条款,随后英国的《独立报》发表了一篇很长的文章进行报道。英国的这篇文章被加拿大和欧洲的媒体转载,随后《纽约时报》也对此报告发表评论。非洲的各种报纸和网站发表了大量的相关文章进行了及时的报道。报告还以广播的形式在西班牙、意大利、法国和美国播放。与此同时,还有很多非政府组织的文章发表在时事通讯和非官方网站上。

广泛的媒体覆盖率可以用来澄清“生物剽窃”问题的某些方面:

(1)尽管对“生物剽窃”已进行了很多年的讨论,仍然有很多人不害羞地认为或坚持主张不存在“生物剽窃”。例如,Andrew Buncombe在英国《独立报》上发表的文章(2006年2月16日)中写到:英国的SR Pharma公司声称他们持有在19世纪70年代在乌干达收集到的分支杆菌的专利……而SR Pharma公司的主管Melvyn David证实他的公司从来没有给乌干达提供过产品或财政补偿……他说:“如果你在大街上捡到一个天然的物质,这是否意味着它属于你捡到东西的国家?(我们的研究人员)只是那时刚好在乌干达。问题不是资源在哪里,而是开发它所作的工作是谁做的……”

有证据显示现在“共同的遗产”思想仍持续存在,也就是说所有的生物多样性属于全人类而不是任何特别的国家或个人。尽管这种主张很少应用到矿物资源上,但很明显他们坚持主张将这一思想应用到生物多样性和传统知识领域,而且这种主张被用于证明那些未经协商的买卖正当性。为了避免将来再发生这种问题,政府应该建立有法律效力的国家法规来控制生物多样性和传统知识的获取。作为一项预防措施,有关生物多样性获取的国家遵约机制应当得到广泛宣传,以便使在其国家领土范围内的公司和机构能够尊重其国家主权。

(2)过去“生物剽窃”的主要焦点是农业和药物利用方面的资源获取问题,有关生物多样性在化妆品应用方面的“生物剽窃”一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在我们读到的文章和在报告发表后接到的电话中,有关Cognis公司(一个著名的化妆品公司)可疑的生物多样性获取证据,这才真正令我们感到吃惊。分析全世界的化妆品领域的“生物剽窃”情况和化妆品行业的财务利润好像是有必要的。毋庸置疑的是,如果化妆品成分作为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的另一种保护形式)而不是专利保护,那么这种调查会很困难。

(3)或许因为报告给读者提供了名字或者能获得更多信息的详细联系方式,刺激记者去调查自己国家的相关公司。几乎每一个和Edmonds研究所联系的记者都对自己国家的案例非常感兴趣。《纽约时报》(Marclacey, 2006年2月21日)报道了一个关于肯尼亚资源的案件,报道刺激了国家与公司就以下问题进行了谈判。“Genencor(一个公司)说他们从荷兰的一个参加科学研究勘探的公司那里得到的样品,而勘探公司具有必需的研究许可证,并且有一个肯尼亚大学的微生物学家Wanjiru Mwatha参加。但是Mwatha博士说她一点也不知道关于参加的公司,并且不知道她的样品已经被用于商业用途。肯尼亚的官员只关心金钱问题。”肯尼亚野生生物管理局的女发言人Connie Maina说:“我们已经与他们讨论过了。”Genencor公司随后又声明:“我们愿意与肯尼亚的有关部门进行公开对话,并且希望有一个实际的决议案。”“我们后来介绍的所有关于“生物剽窃”的报道都包含能够取得更详细信息的联系方式,只是为了使当地的调查人更容易进行深入的调查。“

(4)在“出自非洲”的报道中提到了一些与生物多样性有关的科学家,当他们获悉与国外研究人员的研究工作已经变成了专利时感到非常吃惊。这似乎表明应该给予生物多样性丰富国家的研究人员和研究机构以适当的相关教育,使其对此类问题有更敏感的认识,在与国外研究人员签署雇用合同或研究合作协议时,应该考虑到将来可能出现的专利权和产品开发问题。

(5)事实上有比Edmonds研究所最初怀疑的数目更多的“生物剽窃”。在研究报道的过程中,几个案例没有写上去,而是在进行更进一步的调查。这其中的一个案例后来在2006年3月举行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第8次缔约方会议上公布,是题为“出自巴西”的报告。反对关于巴西报告的人中有一位是美国农业部(USDA)的高级官员。她给Edmonds研究所写信说我们没有做出一份差额账目,尤其没有算出巴西从美国得到的国际援助。(我们回信问她是否是想让我们理解援助即等同于抢来的许可证。)

大量令人怀疑的“生物剽窃”案例表明应对那些经过谈判签署的获取协议进行登记,而且这样的登记必须要包含协议的财政细节。它应该记录协议存在的事实、获取的地域、条件的描述和知道协议更具体细节的官员的名字(以防有争议)。这种记录也要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出的所谓的各种专利。大量收集的生物资源没有立刻开发成专利产品,而是储存为数据库、基因库和其他的图书馆式的形式来为以后的产品开发服务。

(6)最后,Edmonds研究所认为“生物剽窃”将由那些提供物质和知识的国家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当地的调查人很可能是最能坚持调查的。我们非常高兴在概括地展示问题方面起到的一小部分作用,我们强烈地奉劝那些被“剽窃”影响国家的人们进行进一步的调查。

分类 惠益共享的政策与法律, 生物多样性和传统知识 • •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