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物遗传资源及传统知识获取与惠益分享国际研讨会的报道

By admin - 时间: 星期四, 一月 4, 2007

作者:薛达元、林燕梅
中国民族地区环境与资源保护研究所(中央民族大学生命与环境学院)主办、第三世界网络(TWN)协办的生物遗传资源及传统知识获取与惠益分享(ABS)国际研讨会于2007年1月13日至14日在北京康铭大厦召开。

本次研讨会主要是为了就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起源地/来源/合法出处国际证明书的作用进行非正式国际磋商,来自阿尔及利亚、巴西、哥伦比亚、印度、埃塞俄比亚、马来西亚、菲律宾和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的专家参加,这些专家大多数人将要出席于1月22-25日在秘鲁召开的《生物多样性公约》下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获取与惠益分享:起源地/来源/合法出处国际证明书问题的技术专家组会议,这次北京会议是为秘鲁会议做准备。而即将参加秘鲁会议的专家都是由国家政府指定并由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秘书处遴选的,这次由薛教授主持在北京召开的会议,就是为了沟通和协调发展中国家代表的观点和立场,以便在秘鲁会议上主导国际证书谈判进程。

中国民族众多,各民族在其悠久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保护和发展了丰富多彩的生物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如民族医药和民族传统作物、畜、禽品种资源等。而发达国家常常以“生物海盗”方式,掠夺发展中国家的生物资源和传统知识,再通过生物技术包装和申请专利保护而侵害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提供国利益。在国际上,《生物多样性公约》正在就建立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国际制度开展政府间谈判,而建立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起源地/来源/合法出处国际证书就是阻止“生物海盗”的一项技术措施。

 

会议的讨论主要围绕以下四个议题:

l         建立起源地/来源/合法出处国际证明书制度的理由、目标和必要性;

l         建立起源地/来源/合法出处国际证明书制度不同选择项的潜在特点和特征;

l         起源地/来源/合法出处国际证明书的不同之处以及对实现《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5条和第8(j)条目标的意义;

l         相关操作性的问题,包括对设立国际证明书制度不同选择项的可操作性、可行性、成本和收益分析,以及设立这一制度是否与《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其他国际条约相互支持和协调。

与会的各国代表一致认为建立一种有关生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国际证书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为虽然目前不少国家已经通过国内法律要求使用生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个人、机构在获取生物遗传资源时需要得到提供国主管机关的批准,并且与提供方达成惠益分享的安排,但是许多发达国家的使用方还是无视《生物多样性公约》有关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规定以及其他国家国内法的规定。他们在没有获得生物遗传资源提供国的事先知情同意和做出合理的惠益分享安排的情况下,就擅自拿走了生物遗传资源以及相关的传统知识,通过一定的研究后在其他国家(主要是发达国家)申请专利保护和商业化生产。巴西的代表说据他们的统计,没有遵守巴西法律流失国外的生物遗传资源有2000多份已在美国专利与商标局(USPTO)、欧洲专利局(EPO)和日本专利局获得专利保护或正在申请专利保护。由于一个国家的国内法一般没有域外效力,而目前又没有一项行之有效的国际制度来规范这种跨境“生物剽窃”行为,与会代表认为国际证明书制度正好可以填补这一空白。国际证书可以作为遵守了“事先知情同意”和“共同商定条件”的证据,同时作为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先决条件,成为ABS国际制度一个组成部分。

 

因此,与会代表认为建立国际证书制度的主要理由是可以促进《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各国立法中有关生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制度实施,促使生物遗传资源的使用方遵守各国有关获取和惠益分享的规定。与会代表就建立国际证书制度的主要目标也达成共识,确定为“保证各国有关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规定得到遵守”和“保证遵守各国有关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规定是透明、公开的”。换句话说,这种国际证书应当证明生物遗传资源的获取遵守了该生物遗传资源提供国有关ABS获取与惠益分享的规定。

       与会代表还就国际证书应在哪一个环节出示进行了讨论。大部分与会代表都提到有关国际证书的讨论应与其他国际论坛的进程进行挂钩。目前巴西、印度、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正向WTO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委员会提交修改的议案,建议在TRIPs协定中加入披露生物遗传资源来源的要求,规定是否真实披露生物遗传资源来源作为是否授予专利的要件之一。发达国家普遍以这一要求难以执行为由反对这一提议。与会代表认为国际证书正好可以成为在专利申请中披露生物遗传资源来源的证据,需要促进这一提议在WTO通过。因此,与会代表一致表示检查国际证书最重要的点(check point)不应该是海关,而是各国的专利局。国际证书应作为国内法律的要求在知识产权审查中满足公开要求的方式。不过,一些代表也提出还有很多对生物遗传资源的利用没有申请专利保护而直接商业化的情况,如果只有在专利申请时才检查国际证书,不能保证ABS的全面执行,因此对于检查点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与会代表认为国际证书的三种选择项:起源地(country of origin)、来源(source)和合法出处(legal provenance)具有不同的特点,功能也各异。哥伦比亚的代表认为证明生物遗传资源的起源地是非常困难的,起源地的概念还没有完全确定(与起源中心的概念不完全一样),而且与建立国际证书制度的目标“保证各国有关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规定得到遵守”关系也不大,因此国际证书制度应该更关注后两种,即证明生物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合法出处。巴西和印度的代表也非常同意这种观点,他们认为国际证明书制度发挥的最重要作用是使由资源提供国颁发的有关遗传资源来源的证明书在国际上得到认可。

最后,与会代表就国际证书适用的范围进行了讨论。与会代表认为虽然国际证明书制度不应阻止用于与《生物多样性公约》保护目标相一致的科研目的的遗传资源流动,但由于目前所有有关遗传资源的科学研究都有商品化的可能,难以明确区分商业使用和基础研究的界限,因此与会代表建议国际证书的适用范围应该包括与科学研究有关的遗传资源。与会代表都意识到遗传资源的衍生物和产品对证明书制度的挑战,认为有必要继续深入研究。与会代表还就《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多边系统下的遗传资源是否排除在证明书制度范围之外进行了讨论,大部分与会代表认为由于多边系统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如果把多边系统下的遗传资源完全排除在证明书制度的范围之内,将不利于国际ABS制度的实施。但是,巴西的代表坚持认为多边系统下的遗传资源应该绝对地排除在证明书制度范围之外。

研讨会所开展的讨论信息量大、过程振奋人心。全体参会代表对中国民族地区环境与资源保护研究所(中央民族大学生命与环境学院)和第三世界网络(TWN)的热情招待和为研讨会提供的工作环境表示感激。全体参会代表认为这次研讨会富有成效,能够有效的帮助发展中国家代表在秘鲁会议上主导国际证书谈判进程,保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会议还提出今后要进一步加强国家间和专家间的信息沟通和立场协调。

分类 惠益共享的政策与法律, 生物多样性和传统知识 • •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