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传资源原产/来源/法律出处国际证书技术专家组会议简介
作者:薛达元
由《生物多样性公约》(CBD)秘书处主持,于2007年1月22-25日在秘鲁首都利马召开了“遗传资源原产/来源/法律出处国际认可证书技术专家组会议”。此次会议是实施CBD第8次缔约方大会第VIII/4号决议的安排。第VIII/4号决议要求建立一个技术专家组,用以探讨和阐述有关国际认可遗传资源原产/来源/法律出处证书的可能形式、目的及其功能,并分析其实用性、可行性、成本与效益,为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国际制度不限名额特设专家组的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并作为确保遗传资源流动透明度的一种追踪机制。VIII/4号决议还规定此证书技术专家组由代表所有地理区域的25位专家(分别来自阿尔及利亚、阿根廷、澳大利亚、比利时、巴西、加拿大、中国、哥斯达黎加、古巴、捷克共和国、欧共体、埃塞俄比亚、芬兰、印度、日本、黎巴嫩、马达加斯加、马来西亚、墨西哥、莫桑比克、尼日尔、秘鲁、俄罗斯联邦、西班牙、泰国)、以及来自植物园、土著社区和工商界的观察员组成,专家成员由国家推荐、公约秘书处选择并经缔约方大会局批准。本刊主编薛达元教授作为中国政府推荐专家被选入专家组,并出席会议。
原产/来源/法律出处证书(以下简称原产证书)相当于一种护照或许可,将伴随某一遗传资源,沿着ABS(获取与惠益分享)过程的整个链节,从遗传资源搜集阶段一直到形成产品的市场销售。这种证书将在不同的时间环节接受检查,包括遗传资源已离开提供国的情况。制定这样一个国际认可体系的主要目标是确保遗传资源的可追踪性,增加透明度,为ABS安排和促进遗传资源流动而提供法律依据。此外,证书体系还有助于与“生物海盗”行为做斗争,而“生物海盗”一般意指在未交纳补偿费的情况下,通过国外公司对乡土或传统知识的专利,将遗传资源据为已有。
(1)关于证书的形式与范围(Form and scope of the certificate)
在会上,技术专家组着手鉴别了原产证书的不同形式、可行性和实施中的挑战、以及潜在的成本与效益。他们寻求找到这种体系的平衡,使遗传资源材料使用者和提供者都获得利益。澳大利亚政府提出“遵从证书”的概念,即:这种证书用以证实原产国家的ABS法规已得到遵从。多数参会者认为以“遵从证书”取代原产证书,比较易于操作,但这种证书需要辅以多环节检查,以证实真实的遵从。参会者强调遵从证书不应当成为遵从遗传资源来源国家立法的参考,而通常应是ABS的保护安排,而不管是通过立法、行政命令和其他方式。《生物多样性公约》并未规定履行ABS的某种特定形式,一些国家已采用了不同的体系,许多发展中国家还需要将ABS安排纳入其国家法律体系。并且,一些专家认为国际证书制度可能对国家立法起到促进作用。
参会者还讨论了这种体系是否为自愿性的、法律强制性的或者这两者的综合,对于这一点并没有达成共识。一些参会者注意到,法律确定性和可预见性越高,则遗传资源提供者和使用者从证书安排中获得的利益也越高。
其他讨论的主题包括证书的形式和内容,以及适当的检查点用以证实其与证书相连的义务已得到遵从。会议审议了最应有效的两种不同的检查时间:一种是在专利局与专利注册同时登记;另一种是批准市场化的评估阶段。后者将要标明遗传资源可能产生的商业利益,以及涉及到的尚未专利的遗传资源。参会者同意限制交易成本和官僚主义的必要性。对于此,专家们普遍认为,一个统一的国家主管当局对于形成共识很重要。
参会者还讨论了不同选择情况下的实用性和可行性,特别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缺少技术,并需要财力支持与能力建设。讨论的建议是使用一个编码体系(相当于一个专利注册制度),以一种编码形式与证书相联系,这样比较易于识别。此编码将用于追踪提供者、来源、遗传资源的使用、向第三方转移和可能的限制。参会者同意需要建立一个国际资料交换所机制,即一个国际数据库,其功能是作为一个资料点,使资源拥有者能够跟踪了解他们的资源。
(2)关于证书豁免(Certificate exemptions)
一些参会专家对制定一种极度严格的制度表示担忧,他们认为这种严格的制度可能对重要领域的研究具有负面影响。特别是在应对诸如SARS、埃博拉病毒(Ebola)等传染性疾病时即时需要获得资源的情况。多数参会者同意应当使用豁免或弃权证书方式,以便在紧急情况下允许方便获得遗传材料采取应急措施,从而不会因获取遗传材料困难而阻止这种研究。
参会者还注意到移地收集库(例如植物园或基因库)需要特别的关注,因为证书制度可能对他们增加许多工作量,导致成本增加而得不到相关的惠益。
专家们还讨论了研究人员需要遵从证书制度的范围。非商业活动的获取是否免于证书要求?有专家认为,研究和商业利用之间经常是没有绝对的界限,如果这种研究是代表一个商业公司进行的,应当强制遵从证书制度。
会议还讨论了证书制度与《粮食与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联合国粮农组织条约)之间的关系。大多数专家同意,该条约涵盖的资源应当排除在证书制度之外。
(3)下一步工作
总体上,许多专家认为此次专家组会议已经取得积极的进展,这可能是将来原产证书取得成功的一种迹象。本会议的报告将作为将于2007年10月15-19日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召开的《生物多样性公约》ABS问题不限名额特设专家组第五次会议的技术支持。该工作组作为ABS国际制度的谈判论坛,将于2010年之前完成谈判,而原产证书正是该国际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背景知识概述
CBD (生物多样性公约)的ABS(获取与惠益分享)工作组是由第五次缔约国大会在2000年成立的,它受委托制定指导准则和其它方法,以协助缔约国和利益相关人解决获取和惠益分享问题。这个工作组成功制定出关于获取和惠益分享的自愿性准则——《波恩准则》,波恩准则在2002年被缔约国第六次大会采纳。
2003年12月召开ABS工作组第二次会议,在CBD框架内第一次考虑原产地的国际认可证书事项。人们把国际认可证书作为另一个可能的方法,协助公约规定的获取和惠益分享的实施。
在缔约国第七次大会上,进一步研究包括原产地/出处/法律起源的国际认可证书在内的其它方法,特别是研究这种证书的操作功能性和成本-效益的必需性得到了强调。
最为重要的是,第七次缔约国大会委托工作组建立一个“获取和惠益分享”的国际机制。参加CBD的发展中国家成功地证明自愿性的《波恩准则》不能有效完成CBD公平的惠益分享的目标。在工作组的职权范围内,国际机制需要考虑纳入的要素包括“基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的原产/来源/法律出处的国际认可证书”。
应当注意的是,在巴西库里提巴召开的CBD第八次缔约国大会上,会议决定ABS工作组将在VII/19D决议中的职权范围内继续深化和商讨国际机制的问题,并指导“不限成员名额特设工作组”在2010年第九次缔约国大会召开之前以最短的时间完成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