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基因大豆,孟山都公司VS阿根廷
作者:Carlos M. Correa
翻译:成佳
自2005年中旬至今,孟山都公司提了很多法律诉讼控告一些欧洲国家的大豆进口商,并且阻止阿根廷大豆粉在一些欧洲港口出港,努力捍卫其公司转基因大豆Roundup Ready在欧洲的专利权。
孟山都公司将进口商们告上了法庭,称他们进口的阿根廷大豆是采用一种孟山都公司研制的种子得来的,而该种子已在欧洲申请了专利,但是没有在阿根廷申请。
几乎所有的阿根廷大豆农场种植的都是这种Roundup Ready转基因大豆种子,它是一种可以抵御该公司生产的Roundup除草剂的转基因大豆种,除了通过合法途径采购种子的那些农场以外,其他许多农场买的都是走私种子,或是合法选取和重复使用的免费转基因种子,阿根廷是世界上最大的大豆出口国,而欧盟则是它主要的供应对象。
如今,孟山都公司向这些从阿根廷进口这种大豆的进口商们索要数百万美元的补偿金作为侵权的罚款,孟山都公司分辨说,这些钱将用以弥补其根本无法从阿根廷收取上来的各种专利权的罚金。孟山都公司的这些行动包括诉讼也是希望最后能向阿根廷农场索取因专利权所致的罚款,因为这些农场使用了他们公司的种子。
但是阿根廷对孟山都公司的行为表示反抗,他们与欧洲的进口商们结成了联盟,一同反抗孟山都公司的法律诉讼。
这场法律上较量不同寻常,因为它发生在欧洲而没有发生在阿根廷,就是种植和加工这些大豆的地方。本文的下半部分将要解释这个原因,并阐述这个跨国诉讼的可能结果。本文首次在2006年4月的Le Monde Diplomatique/El Dipló上发表时的题目为’ La disputa sobre soja transgénica. Monsanto vs. Argentina ‘,经同意可在此转载。本文原文为西班牙语,由Patricia Draper翻译成英文。
扣留丹麦、荷兰、西班牙和英国港口阿根廷大豆粉出港的要求,数百万美元侵权罚款的声明,还有对欧洲进口商提出的诉讼,一面是美国跨国公司孟山都与农民之间的战斗,另一方面是与阿根廷政府之间的抗争,这都是一些显著的事情,以一种不寻常的方式进行。最奇怪的是,这场战斗发生在欧洲,而不是种植和加工这些出口大豆的地方,本文将阐述这一现象的原因,同时还会预测这一跨国诉讼的可能结果。
非调和豆类产品(尤其是饲料)的种子是阿根廷对欧洲市场的主要出口产品,超过肉类的出口数量。阿根廷的大豆和这些大豆衍生物的种子被人工地插入了一段基因,以增加植株对一种名为草甘膦的除草剂的防御能力,因此,这就是转基因(GM)大豆的副产品。
这迅猛的增长应归因于大豆基因序列被插入了抗草甘膦的基因,也应归因于阿根廷植物育种的卓越水平,这一结合致使产量大幅增长,种植成本下降。另一个在法律和商业方面的因素也起了决定性作用: 孟山都公司发现的抗草甘膦基因(商业界称之为“Round Up Ready”或者“RR”基因),如今在阿根廷已经成为共有技术,也就是说,种子公司可以免费的使用这个基因来开发他们自己的大豆变异种类,而不需要得到孟山都公司的许可或是向孟山都公司支付补偿金,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可以额外解释。
专利及权力范围
虽然孟山都公司在其他国家,如美国和欧洲国家为它的RR 基因申请了专利,但是在阿根廷并没有申请专利权保护,也许是由于孟山都公司错误地估计了RR大豆在阿根廷所引发的商业冲击, 或是其他的原因 (实际上的或是策略上的),孟山都公司错过了在阿根廷获得专利权的时间。
专利体系具有以下三个主要特点:
1) 这是一个自愿使用的权力,发明者可以选择申请专利也可以不申请;
2) 具有领土范围的权利,这意味着一个专利仅仅在一个国家的领土上拥有合法的强制性权力,并且只有是在申请了以及取得了专利权的国家(因此,一个在美国申请的专利在阿根廷是没有效力的,反之亦然);
3) 这是一个奖励和处罚体制:如果一个专利在它失去新颖性(比如,它已被完全公开)之前申请了专利,并且它也符合专利属性的其他条件,该专利持有人便可以为他的发明获得长达二十年(从申请日算起)的专利权力。但是如果它没能在一个有效的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话,持有人便不能再做任何的权利要求:该发明一旦变为众所周知的事情(除非发生欺骗了发明人的情况),那么这个发明便可以流入到所有那些没有申请当然也没有得到专利权的国家。
专利体制自从五年前在欧洲建立伊始就一直以这种方式运作,当然,一个创新公司(最少是一个个人发明者)向全世界所有的国家都申请专利保护的案例是非常罕见的,或者说是不存在的。一般来说,从来没有专利申请的国家(就是说,在这个国家里任何人都允许使用这些发明)要多于那些花很多钱用以取得并强制性执行专利权的国家——当然这并不可耻。或许唯一的例外就是制药行业,他们通常在全世界范围内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保护,以确保他们可以在新药销售时拥有专利权。
在一个全球化时代,可能这个发现会令人感到吃惊,就是专利体制的全球性远远不及一些人的想法或是愿望[2]。由于一些国家专利保护措施的缺乏而无法得到应有的补偿——正如现在孟山都公司想要索赔的——则通过滥用在其他国家境内申请的专利权来实现。公司所拥有的欧洲或是美国的专利只能用以抵制在那个专利权力下所构成的侵权行为。不像版权,得以保护根本不需要登记或者依照任何的手续, 专利权的保护则需要 (对专利代理人有利)每一个国家,凡是他们希望获得专利强制保护的地方,分别进行受理并授予其专利权。
要证明全球专利体制的不足,还有另外一个主要的现实问题:一些国家,甚至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并且声称遵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这些国家,他们在决定什么是发明而什么不是的时候,会牵涉到他们自身相当可观的利润。因此,许多国家认为一个基因不能够被申请专利因为它已经是大自然的产物而且不是“被发明”的,即使已经被分离并且进行了权力要求。在这一点 [4]上,发达国家的立法与许多发展中国家 (像阿根廷和巴西) 不同,不同之处在于发展中国家的遗传资源所有权在专利申请过程中有很大的阻力,并且很少被获准, 虽然与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保持着完全一致。
破除专利保护而产生的利润
回到孟山都公司的情况,如上面提到的,公司故意地向阿根廷敞开了 RR 基因,因为它没有在适当的时间内申请专利保护,显然地,这个基因的免费使用将会促使——正如它所必然发生的一样——RR 基因的散播,显然这种情况对孟山都公司来说有着重要的意义:公司向那些对除草剂 (草甘膦)产生了抗药性的大豆种植区出售这种除草剂,以这种方式,孟山都公司从销售转基因大豆种子和销售草甘膦除草剂中得到了大量利润。
而且,即使 Monsanto 没有什么合法的理由为使用 RR 基因索要赔偿,阿根廷种子公司也侵犯了私有权许可协议,也会为此卷入各种专利权的赔偿问题中。一个显然的得到了成功调解的标志事实是,阿根廷国家种子协会注册了将近 200种植物变种其中包括含有 RR 基因的变种,其中只有三十个是由孟山都公司开发的,但是还有一个更有趣的情况:阿根廷的法律允许任何第三方反对植物变种的注册。孟山都公司从未利用这个权利,那便是,它完全的知道并且允许RR基因被使用在那些注册了的大豆变种中,而正是那些变种才是导致RR基因在阿根廷成功的最终原因。
然而,RR大豆基因在阿根廷的传播不仅使孟山都公司依靠在国内市场上销售种子和除草剂获得了利润,阿根廷还成为了孟山都在整个南美倾销其产品的入口。阿根廷是孟山都公司在南美选择的进入点,而吸引孟山都公司的大概是阿根廷开放的外国投资环境,也许最重要的是,对基因改造变种良好的接受能力,使阿根廷成为了最容易渗透的地方,因为这些转基因变种在世界其他地方都是被拒绝的。事实上,巴西由于法律上的一些事情,推迟了许多年才正式批准转基因大豆的种植,然而,巴西的大豆却广泛地与一种从阿根廷进口的种子一起种植 (尤其是在巴西南部,虽然不仅仅在南部)。因此,政府的批准 [5] 就变了对既成事实的合法化。
十年时间一晃而过
转基因大豆于1991年研发成功,第一个含有RR基因的商业品种应用于商业领域,始于1996年。阿根廷与美国和加拿大一起成为了首批获准这种大豆入境的国家,不顾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呼吁,反对这些转基因作物的种植,也全然不顾这些转基因作物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差不多有十年的时间,阿根廷完全地满足着孟山都公司的胃口,使其获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
作为世界上最主要的几个大豆生产国之一的阿根廷,RR大豆几乎占据了其全部的大豆产量,而且还散布到了周边国家;孟山都公司也依靠种子和除草剂的销售在市场中占据了一定份额,阿根廷种子公司支付了孟山都公司各种专利权引发的费用(即使他们没有侵犯其专利权)。
然而,在孟山都公司已经接受而且心满意足地利用了阿根廷这段时期之后,又做出这样的决定,要求农民支付公司赔偿费用。孟山都要求阿根廷的农民要为每吨大豆支付高达15 美元的补偿金,一个如此高额的数字,如果强制执行,结果只会导致数以千计的生产者破产。
阿根廷政府——对于所要争论的主要议题已经能够非常娴熟地 (像是那些由于外部债务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制约而进行再谈判的国家一样)——拒绝,拒绝孟山都公司对它的各样权力要求。作为报复,公司威胁要填写诉讼书——而且最后也这样做的——来阻止阿根廷的大豆粉在欧洲的港口出港,因为这些大豆粉包含了 RR 基因 (此问题人们没有去辩论 ),这些进口货物侵犯了孟山都公司在欧洲申请的专利权保护,正是由于这些基因以及转基因细胞和植物中的基因表达式侵犯了公司在欧洲获得的专利权。
跨国公司并不隐瞒他们的意图:有计划地采取行动阻止欧洲的进口商们进口阿根廷大豆粉,目的是迫使他们为使用RR基因融合技术而支付一笔“额外”的费用,或者自愿(通过许可协议)或者通过法律手段强制。这些准备出港的产品面对迫在眉睫的法律威胁,欧洲的出口商们可能会转向其他的供应商,或者接受赔付要求,这笔赔付费用最终还将转嫁到阿根廷的生产者和出口商身上。这种对专利权的滥用将给阿根廷造成极大的损失,孟山都公司推测——根据目前的局势——阿根廷政府将不得不让步并且决定创建一套特殊的赔偿体制作为未经专利保护的基因的使用费。
孟山都公司正在组织行动来给阿根廷政府施压的时候,后者却阴差阳错地在世界贸易组织 (World Trade Organisation ,WTO) 关于转基因产品贸易限制令实施之前写了一份诉状,这个世贸组织的限制决议则是受到欧洲实行的“暂时禁止”批准新转基因作物入境发令的影响。据世界贸易组织的最新决议,本来通常有利于原告,这次却有益于——另外一方——孟山都,一旦这个暂时禁止法令被取消,孟山都公司便可以在欧洲大陆上扩张它的贸易。
没有专利侵权
孟山都公司用以攻击阿根廷政府和农民的辩词含糊不清:“孟山都公司承认阿根廷对于生物技术蓬勃发展的贡献……但是我们不得不索要赔款,因为这正是专利在全世界所做的事情”[6]。从这样一个全球性的和教条的论点可以看出,孟山都根本就无视这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以及这些国家的环境。
正如在其他国家一样,依照UPOV [7]大会对这一问题的规定,阿根廷农民可以保留并使用这些种子——在种植这些被专利保护的变种时获得的种子,——就如同使用他们自己的一个发明一样。另一方面,也如同在其他国家一样(包括美国),在没有培育者授权的情况下所栽种的 ‘白袋’ 种子最后影响并削弱了合法种子的销售,这是影响所有种子生产者的一个厉行的问题,不仅仅是孟山都公司一家如此,这个问题不能仅靠到外国,在外国司法权下诉讼而得到解决, 而应当下力气通过改良机制来解决,即在种子生产和种子贸易中进行监管和控制。
然而,孟山都公司选择了调用它在欧洲国家持有的有效期至2011年的专利权来解决问题,这些专利权的保护内容为特定一些酶 (class II EPSPS) 的DNA序列码,包括:其在动力学和免疫学方面的行为,以及重组的包含着这些序列的DNA分子;通过使用各自的DNA序列来生产转基因植物以此获得细胞和植株的各种方法;还有最后,分别含有这些 DNA 序列的农作物对所种植区域的杂草的选择性控制方式。
如果一个人进口了大豆粉或是大豆,没有打算用于耕种或培育,也会被诉之侵权么?以大豆粉为例,哪怕只是DNA序列——仍旧具备对草甘膦除草剂的免疫能力——那么意味着经过加工后这个DNA序列还是被得以完整地保留,它当然就不能被用于进一步的培育。因此,想要通过进口大豆粉来破除那些专利保护是不可能的了,即使是取得了专利权的基因没有执行它们所声明的那些功能。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其它副产品,比如大豆油。在大豆这个例子中,只要它们不是被用作种子,进口并不能算作对上述专利的侵犯,因为这些基因的抗药性在欧洲领土上并没有显现出来。
孟山都公司的例子可以以下面的例子作一个类比:让我们假设这样一种情况,A国家种植的西红柿可以抵抗一种杀虫剂,并且该杀虫剂在这个国家没有申请专利,西红柿被出口到B国家,而这个杀虫剂刚好在B国家申请了专利保护。当然,如果那些西红柿被经过取样分析,发现了属于那个杀虫剂的分子,那么专利持有者可以因为这个原因阻止这些西红柿的进口么?这显然是谬论。按照贸易限制原则,专利持有人确实拥有着无限的权力,不仅仅适用于他们自己的产品,还适用于一切源自于这些产品或是由这些产品组成的东西上,不管包含的部分是多少。
的确,正如欧洲颁布的关于生物技术发明方面的法律保护措施(Directive 98/44/EC of 6 July, 1998)中所表述的,欧洲的法律在欧洲的法庭前面没有给孟山都公司留下多少胜算。在这个法律的第九条中规定,对于一个已经获得了保护的产品的专利权力(该产品包含有基因信息或是由基因信息组成)应当被扩展至对所有“包含了基因信息并拥有该基因信息功能的”物质的保护。虽然欧洲的法院还没有对这条规定进行解释,但它已经非常清楚地表达了:专利不可以被用以对抗产品的相关行为,因为这些产品中被保护的基因并没有发挥“它的”功能——在我们这个例子中,指的则是基因对草甘膦除草剂的抵御功能,而只有在播种的时候,能达到此目的的细胞进行着发育的时候,该功能才会显现,这显然与阿根廷出口的产品无关。
战略起诉
孟山都公司抵抗欧洲大豆粉进口商的行为体现出了所谓的“战略起诉”的一系列特征。他们进行这些工作没有多少获胜的机会,或者说根本没有兴趣要获得最后的裁决;所有法律上的行为是用来施加压力以及创造风险和不确定的,以此来赢得对方在没有法律基础支撑的情况下对商业环境的一个快速部署。这些大公司在战略起诉中往往具有更隐身的目的,比如孟山都公司,他们获胜的机会不取决于法律,而取决于他们与对手力量的不对称,比如农民或是进口商们。
在这里所分析的案例,彼此的对抗已经超出了各方所涉及的私人利益,它直接影响着阿根廷的经济,已经成为了这个国家历史上所遇见的最严重的危机之一。被孟山都公司告上法庭的欧洲进口商们着实是些间接的牺牲品,孟山都公司的真实目的是要强迫阿根廷政府,绕过阿根廷法律和国际法律,另行强加一个为其“量身定制”的解决方案。事实上,这个案子留给我们的内容要比解释专利法要丰富得多,在跨国公司与其发生利益的国家之间所发生的诸多争议,这个案子是一次很好的解决办法新尝试。
注释:
[1] Centro de Estudios Interdisciplinarios de Derecho Industrial y Económico (CEIDIE), Facultad de Derecho y Ciencias Sociales, Universidad de Buenos Aires. This paper was originally published under the title ‘La disputa sobre soja transgénica. Monsanto vs. Argentina’ in Le Monde Diplomatique/El Dipló, April 2006. Reproduced with permission. Translated from Spanish by Patricia Draper.
[2]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sation (WIPO) launched in 2001 a ‘Patent Agenda’ aiming at harmonising patent law at global level, but it has faced resistance by developing countries and strong disagreement among developed countries themselves, who are proposing such harmonisation.
[3]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rgentina implemented the obligations within this Patent Agreement in 1995, through the enactment of law No. 24.481.
[4] Likewise, in Europe and many other countries, no patents are granted for plant varieties as such, unlike what happens, for instance,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Japan.
[5] See Provisional Measure 223/04 (enacted into Law 11.092/2005).
[6] Statement by the Development Manager of Monsanto Argentina, Newspaper La Nación, March 6 2006, Section 2, p. 3.
[7]] UPOV is the Un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