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动物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现状与前瞻

By admin - 时间: 星期三, 二月 6, 2008

作者:安迪(高山研究所)

1 中国的动物遗传资源

根据国家向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交的国家动物遗传资源现状报告的材料(2003年),中国有563个畜禽品种,其中超过75%(426个)是地方品种。地方品种中有41.9%正在减少。426个地方畜禽品种中,2006年有138个品种被列为国家保护品种,其中59个品种(43%)原自中国西部地区(包括陕西等12个省区),而且与少数民族有明显的联系。值得注意的是,全国贫困县当中将近三分之二为民族自治县,而贫困民族自治县当中有87%位于中国西部(杨和王2005年)。因此在动物遗传资源保护活动的规划中,应特别注意如何支持地方品种在当地畜禽养殖者生计中扮演的角色并且将品种保护与扶贫计划相结合。

 

2 地方品种保护的法律与政策框架

 

2.1 监管文件和机构

 

国务院1994年颁布《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务院,1994年),动物遗传资源保护工作即有法可依。农业部于1996年成立了国家家畜禽遗传资源管理委员会,宣布了国家保护品种以及国家级保种场和保种区名录。1998年颁发的《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1998年)涉及了品种保护、进出口、育种及相关许可、育种场的管理以及商业交易,但主要是针对国家机关和商业单位的管理。

《畜牧法》于2006年颁布,强调了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工作,且由于该法的实施将品种保护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的规划,品种保护已成为地方政府的法定职责。与畜牧法的实施相关的其它一些规定和程序仍有待出台,包括动物遗传资源出口申请程序,其中很可能将要求把惠益分享协议作为批准出口申请的前提。

2006年畜牧法颁发后,于2007年5月国家家畜禽遗传资源管理委员会更名为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直属全国畜牧总站。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评估和畜禽新品种、配套系统的审定及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的论证。

 

2.2 地方品种保护政策

 

国家很清楚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价值,包括生物多样性保护价值以及为未来培育新品种保存材料的价值,尤其是能够满足特殊市场需求并实现畜牧业发展的品种。地方品种对小型农户由于其对环境和粗放养殖方法的适应性的价值也被承认。然而,主要的兴趣在于地方品种通过创建高端市场品牌实现更高的商业价值。国家报告(2003年)指出,对于具有优势特征的品种,未来的重点在于产品开发,而对于无优势特征的品种仍建议杂交改良(2003年 37-8)。虽然这个策略在高投入、产业化生产区域是合理的,但报告中未特别考虑到边缘自然或经济环境下,不同品种对缺乏资金投入的小型养殖者的作用。

 

3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措施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采取的保护措施主要为“就地”和“异地”。“就地”措施主要包括在保种场和保种区的活体保护。保种场一般大致位于品种的原产地。保种区指养殖户在原有条件下进行品种养殖的一个特定区域。在许多保种场的规划中还设立了几个村子为保种区。“异地”保护包括在原产地之外养殖活体动物,及将遗传材料存入基因库中保存。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主要由国家进行,但鼓励个人和企业参与。实际上,国家级保种场一般由国家的单位经营,但也有由民营企业和政府单位合资形成的企业经营的保种场。目前全国已成立了100余个国家级保种场,也有许多省级或地方(县)级保种场用于保护没有特别受威胁或分布较广的品种。

 

3.1 保种场

 

国家于90年代开始大力支持保种场建设。截止2000年,成立了100余保种场和保种区。已识别了78种国家级保护品种(19种猪、11种鸡、8种鸭、7种鹅、14种绵羊和山羊、15种牛和5种其它动物)。

保种场和保种区现在必须符合:

– 基础设施,如繁殖区、兽医室、隔离区以及符合兽医标准的设备;

– 国家级保种场人员必须至少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

– 畜群规模:不同畜禽要求不同规模。针对濒危品种的保种场规定则允许一些例外。

大部分保种场属于地方畜牧部门下属单位。有时候保种场会直接将商业化开发活动写入保种和利用计划中,例如专栏中的例子。

 

案例:大河猪的保护与利用

大河猪是来自云南曲靖地区的一个优良地方品种。由于其肉质等因素特别适合用于当地火腿的制作。1973年成立了大河猪种猪场,1976年以来由于多次国家资助,进行了大量的选育工作,选育出毛色标准、生长速度快和饲料报酬高的品系。随后,通过与杜罗克杂交,产生了新的品系。2002年,大河猪被列为国家级保护地方品种。保种场现有猪场现有大河猪公猪6头(6个家系)、基础母猪100头,每年选留后备公猪6头、母猪30头,选留更换核心群。每年出售1000头纯种大河猪。2005年,宣布了新的保种计划,其中提出要扩大核心群,继续出兰230天内达到90公斤并且达到45%瘦肉、14%肌内脂肪含量的猪。后者与今后的研究和选育工作特别相关,因为与猪肉符合火腿加工要求特别相关。计划中提出将出栏的猪加工成火腿后出售。

资料来源:http://www.genebank.cn/IMG/newspic/200581914582173499.htm

 

保户区的成立多半与保种场有关。保户区应该位于该品种的中心产区;有2个以上保种群,保种群之间的距离不小于3公里;而总群体规模必须不少于保种场群体规模的5倍。提到建立保护区的保种计划一般也计划向保护区养殖户专门提供兽医服务,还计划禁止保护区内养殖其它品种以免杂交。虽然过去曾完成了对部分保种场效果的评估(例如测定所保护群体的基因纯度),但据说还未对保护区的效果进行评估。

 

3.2 基因库

 

在世界银行支持下,1997年建立了全国畜牧兽医总站畜禽牧草种质资源保存利用中心。除了采集和保存基因材料外,该中心还利用生物技术、基因工程和细胞工程等进行畜禽遗传资源检验和评价工作。该中心已保存了30多个牛羊品种的2000多个胚胎及4万支精液。全国禽类基因库于2001年在江苏成立,现以活体方式保存了21个品种,还保存了110个禽品种的遗传材料。除了国家级基因库外,许多研究机构也在细胞库或低温冷冻库中保存地方畜禽品种的遗传材料,并从事地方品种基因多样性和基因组功能研究。

 

4 畜禽遗传资源利用方面的趋势

 

4.1 商业化生产趋势

 

国际上,商业化畜产品公司的集中化是一个明显的趋势。国内的趋势主要是畜禽公司与国营科研单位建立合作关系,或由科研单位建立下属盈利性公司,例如由中科院遗传所等单位成立的北京华大基因研究中心。在其它许多研究单位一个普遍的做法是当研究成果有明显的商业应用价值时,研究单位会成立一个下属公司来经营商业化开发,或将成果专利转让给其它公司,由科研单位享受一定的特许权使用费。前几年还允许由科研单位将特许权使用费或下属公司的盈利分配给科研单位的员工,但2007年开始新规定这些收入只能用于科研单位的设施改善和研究活动。

 

4.2 科研的国际化趋势

 

畜禽遗传资源研究也越趋国际化。中国和国外的科研单位已建立了各种合作关系,如梅山猪的研究与开发。从事与中国的畜禽遗传资源相关研究的许多国外研究单位与主要的全球性基因公司和育种公司有密切的联系。因此,监管从事地方畜禽遗传资源研究与开发的国内单位存在很大困难。鉴于中国极丰富的畜禽遗传资源以及畜牧业对经济和贸易的重要性,遗传资源出口问题早就受到了关注。1998年的种畜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提出了明确规定,而且2007年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讨论了新的畜禽遗传资源出口申请程序。从国内外关系的角度来看,中国正在努力限制本土遗传资源的国际飘流。

 

4.3 中国的畜禽遗传资源专利趋势

 

学术界关于生物资源的可专利性,包括畜禽遗传资源,已讨论了很多。少数学者曾提出对生物资源可专利性的质疑(例如薛和林2006年;黄2004年)并提出了其它可用于给研究人员和机构提供保护和报酬的激励机制。但在学术界进行讨论的同时,已有一些涉及畜禽遗传资源的专利申请被提交(具体获批准的数量未知)。

 

5 值得关注的研究问题

 

已有许多由政府、官员和学者写的关于中国的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状况的概要。本文也采用了甚至部分重复了前人提供的信息,但同时强调了一些畜禽遗传资源研究领域的技术专家往往不考虑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涉及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互动和权利或利益的分配问题。随着国家的角色从畜禽遗传资源的直接生产者转为监管者和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提供者,涉及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的监管也将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5.1 畜禽养殖者在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中的参与

 

本文提出,中国畜禽地方品种的相当一部分来自中国西部。因此,如何使地方品种的保护与利用如何能够为贫困畜禽养殖者服务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据了解,目前还没有对地方品种保护区的保护和经济创收等方面的效果进行过评估。国家的一些相关文件提到了地方品种及其适应性特征对小型养殖者的重要性,但这个认识并未变为国家对小型养殖者参与保护活动的直接支持。现有资助主要集中在由国家技术部门经营的保种场上。

目前国家的策略是,如果一个品种的特征没有明显的商业价值,应支持与其它品种进行杂交改良。然而,地方品种往往是多种功能的,而这些功能在地理边缘、社会边缘和经济边缘的社区的生计中具有重要的作用,而且恰好往往非市场价值对于贫困户有重要的作用。如果地方品种有市场价值,那么帮助小型养殖者参加相关的价值链应该是兼顾保护、利用与扶贫目标的一个手段。考虑到国内收入分配的不均衡越来越成为了中国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问题,应该把促进贫困畜禽养殖者参与品种保护与利用活动的方法包含在国家的资助指南中。

 

5.2 异地保护与基因研究

 

异地保护措施和生物技术的应用受到了更多的关注。目前,遗传材料保存设施的管理规定只规范了他们的技术标准,并未涉及获取与惠益分享问题。有些研究单位已开发了自己的规范程序(如材料共享协议)用来管理遗传材料的分享并规范研究中的合作关系,但也有几乎缺乏相关规定的科研单位。国家应要求保存设施建立规范措施来监管采集、入存、获取或利用。

国家关于畜禽遗传资源的专利政策应该重新考虑。从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研究与利用领域的利益群体可以利用其它的手段来控制基因的流通和漂流,例如特许权合同或生物遗传资源转让(共享)协议。生物遗传资源转让(共享)协议可用于规范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包括从事材料采集、保存设施中的保存以及机获取和利用。许多国内研究人员和管理者对国际上认可的涉及获取与惠益分享的《波恩准则》不熟悉。国外已有许多关于这些协议的应用实例,应进行系统的收集和整理,提供给国内利益群体来帮他们寻找合适的监管措施。

说明:本文中的观点不代表任何机构立场

分类 惠益共享的政策与法律, 生物多样性和传统知识 • •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