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自我保护
作者:杨京彪 中国民族地区环境资源保护研究所
当前,中国社会处于一个高速发展的时期,社会改革、文化变迁十分剧烈,在少数民族地区更为突出。由于多方面原因,少数民族实质上处于一种被动的弱势地位,自己的传统文化受到外界的强烈冲击,文化变迁诸如文化融合、同化现象极为普遍。同时,由于少数民族缺乏必要的知情权,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同时受经济现状的制约,其大量的优秀传统文化以及传统知识在有意识或无意识的情况下丧失。现在,人们对传统知识的保护更为关注,各方面的工作已经开展起来。但采取的方式则多为外来干预的形式,没有将当地的少数民族作为主体,往往达不到预期的保护效果。
笔者在对云南省哈尼族聚居区和黑龙江省赫哲族聚居区进行调查过程中,了解到两个关于少数民族对本民族传统知识的自我保护的案例。
案例一:箐口村是典型的哈尼族村寨,位于元阳新街至绿春的山区公路沿线,距南沙新城30公里,距昆明约400公里。该村具有浓郁的哈尼族地方风貌,民族特点鲜明、典型,传统建筑、民族文化保留完整,现已开发为元阳哈尼族民俗生态旅游线上的一个民俗旅游村。
笔者于2007年6月份赴云南省红河州元阳县新街镇箐口村进行调查。调查过程中从该村村民张明华等人的交谈中了解到如下案例:
今年3月份,有一剧组来箐口村拍摄外景,在未经请求使用该村哈尼人专用来祭祀的“磨秋”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磨秋”作为道具。当时有村民发觉,但未强行制止。过后几天,在一次村民大会当中,有人提及此事。一部分村民感到很气愤,认为该剧组在非祭祀季节而且未经允许使用本村的“磨秋”,是对神灵的亵渎,是对祖先的大不敬,是对哈尼人的一种侮辱。最后,村民大会决定同剧组交涉,就其擅自使用“磨秋”一事讨个说法。最初,剧组以各种理由为自己开脱,甚至企图以政府文化部门来强制箐口村村民接受既定事实,拒绝做出任何实质性补偿措施。而村民代表据理力争,坚持己见,坚决要求剧组公开道歉并做出补偿。最终,该剧组在村民的压力下就此事道歉并赔偿3000元。箐口村村民专门针对该剧组擅自使用“磨秋”一事举行了祭祀活动,向神灵祈福,向祖先致歉。
箐口村村民的行为表明其传统文化的影响在生活中依然占据重要的地位,同时说明哈尼族的传统文化得到了很好的传承。
案例二:我国首例民间艺术作品的著作权案2002年上半年由北京市二中院正式受理,2002年12月2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赫哲族胜诉。被告人郭颂、中央电视台对判决有异议上诉。2003年12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结果,驳回上诉。北京市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原告赫哲族胜审,郭颂、中央电视台以任何方式再使用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时,应当注明“根据赫哲族民歌曲调改编”。
此案是首例民间文艺作品主张权利的官司,我国目前在著作权法中只规定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予以保护,并没有规定谁来做民间文艺作品的权利人主张自己的权利。此案首开先河,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一种很好的保护,对于少数民族其他的传统文化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笔者于2007年8月份赴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进行调查。采访到时任四排赫哲族乡乡长的付刚(现为饶河县副县长),当年就是在他的积极推动下,以四排赫哲族乡政府作为法人主体对郭颂以及中央电视台提起诉讼,要求享有赫哲族自身传统文化资源的惠益分享。付刚在交谈过程中提到,当时提起诉讼主要是让广大民众知晓“乌苏里船歌”源自于赫哲族,是对赫哲族传统文化的弘扬,同时也是一种保护。
这种自发地、自觉地、有意识的自我保护行为对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保护有着很好的效果,更具有深远的意义。只有当少数民族自身认识到其传统知识的重要性,主动参与其中,成为传统知识惠益分享的实际受益者,才能真正的保护好少数民族传统知识,才能将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精髓保留下去,才能丰富文化的多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