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山地资源治理与社区权利保障法律问题研讨会

By admin - 时间: 星期六, 八月 9, 2008

作者:程文静 第三世界网络
2008年6月14日-15日,由西南林学院主办、美国律师协会协办的“西南山地资源治理与社区权利保障法律问题研讨会”在云南昆明西南林学院国际交流中心多功能厅隆重举行。参加本次研讨会的有西南林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中央民族大学、武汉大学、中国社科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等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专家,云南省林业厅、环保局等政府官员,英国西英格兰大学、斯得哥尔摩环境研究所、绿色和平(GreenPeace)、第三世界网络(TWN)等国际机构和非政府组织(NGO)代表、三江源生态环境保护协会等地方非政府组织代表和当地社区村民代表,律师和记者等。

会议旨在提供一个平台供法律职业人士与不同利益相关方就西南山地资源开发和保护中的法律问题进行交流,通过分析目前有关西南山地土地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出现的极为迫切需要规范或执行的法律和政策问题,提出可能的解决对策。会议分为两个议题:西南山地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社区权益保障法律问题、西南山地自然资源保护中的社区权益保障法律。每个议题下又分为几个子议题,与会人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具体包括:

旅游开发项目与当地社区权益保障

通过对普达措国家公园和吉沙社区千湖山开发案例的分析,发现了旅游资源治理中管理体制不完善、对社区文化和资源带来改变不够重视等问题,提出了社区参与、开发收益分配和补偿机制,以及旅游资源利用和环境生态保护相协调的理念。

矿藏资源开发项目与社区权益保障

通过对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盛产铜矿石开采等案例的分析,披露了矿产所有权与附属权利分离使法律执行出现漏洞,致使西南山地非法采矿问题非常突出,而边远山区村民欠缺与采矿方进行沟通、谈判乃至自身维权的能力,使得矿藏开发对当地脆弱的自然环境、少数民族文化都产生了无法完全避免的破坏力。专家建议可以通寻求外部的社会支持,在西南山地常年开展法律援助;提高村委会等村民自治组织的能力建设;挖掘“神山”等宗教文化在权益保障中的作用并打破其局限等具体措施来解决。

生物资源利用中的社区权益保障

通过对松茸、冬虫夏草等生物资源利用案例的分析,指出了生物资源的所有权不明确;社区生物资源利用中缺乏有效的事先知情同意程序(PIC)和共同商定条件(MAT),对与遗传资源的传统知识的保护是不充分的,也缺乏有效性等问题。专家建议可以通过获取与惠益分享(ABS)制度,健全法制,提高社区人民保护意识等方法进行改善。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法律问题

通过对福建林改经验以及丹巴县东马林区等案例的分析,揭示了我国林业改革中存在的权属问题;法律制度问题;如何平衡生态公益与私人利益,保障穷人的基本森林资源权,合理的限制与补偿等问题。明确改革的核心指向在于通过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权属的明确使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专家建议重视林农在林改中的参与性,并提出了协议保护(Conservation Steward Program-CSP)的概念,使民族保护传统与国有林代管制度相结合,积极落实集体林权改革后的配套措施。

会议期间,中央民族大学薛达元教授就国际和国内在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动态进展做了报告、武汉大学秦天宝教授做了社区遗传资源与传统知识保护的案例报告,阐述了遗传资源保护中的PIC、MAT、ABS等概念与理念。Jona Razzaque女士介绍了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等各社区自然资源管理的情况,引荐了决策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为了保护自然资源的信息公开等经验。与会者在讨论中提出,西南山地资源治理与社区权利保障的法律问题的解决需尽快完善相关法律,革新立法过程,并应借鉴当地社区经验的合理部分,在政府、专家学者、律师、非政府组织、当地社区、媒体、公众等多方努力下共同解决。

全体参会代表认为,研讨会所开展的讨论高效务实、视角开阔、创新性强,会议促进了多方的交流,能够有效的帮助西南山地资源治理,保护当地社区的权利。会议还提出了要进一步加强政府、社区和专家间的信息沟通和立场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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