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地区关于生物多样性的传统知识的窃取和保护问题

By admin - 时间: 星期日, 八月 10, 2008

作者:GRAIN,Kalpavrish(KV)
引言:亚太地区拥有丰富的植物种类多样性,且许多植物已经被人们世世代代所利用。亚太地区的多数居民仍然直接依赖于这些植物种类多样性或者植物遗传资源来获取食物和药品。关于植物遗传资源的大量的本地实践已经被长时间应用并且一直在改进。例如在农业上,这种知识体现在培育与驯化植物和农作物适应不同的生态环境(土壤,降水,温度,海拔,等等)。传统知识是人们对信息的一种意识和理解,这种信息通常是以口头的或者案例的形式从一个特殊的群体一代接一代传承下来的。土著知识通常被认为等同于传统知识。在这篇文章里面,传统知识将专门关注植物以及人类对他们的利用。

准确定义传统知识这个需求被来自控制、管理、市场化这种知识并且将其纳入一个不断调整的框架中的政府部门的需要而驱动。传统知识为科学研究提供有用的指导,作为一把钥匙以药理学价值来鉴别一种植物包含的化学成分,而这一点,对于国际市场是至关重要的。的确,此类传统知识价值连城。每年从遗传资源的利用中获取的产品的全球销售额介于5000-8000亿美元。在亚太地区,仅草药一项的销售额在1994年已经超过了125亿美元,在2000年达到300亿美元,年增长率在5%-15%之间。

具讽刺意味的是,这种形式上大多基于“现代”科学研究与发展的知识体系并未被看做一门“科学”。工业部门得到了这种权利和利益,而地方社区仅仅被看做“原料”的提供者。世界“科学”社会应承认土著居民和其他地方社区团体的需要,承认传统知识为现代科学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并不同意将传统知识归入科学知识体系。

在国际层面,关于传统知识的多数争议发生在知识产权(IPR)这个环节。传统知识直接关系到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商业利益驱动了对传统知识控制和占有的掠夺。并且部分原因在于本身对传统知识有危害知识产权体系,却正在被提议作为一个保护传统知识的体系。

在专利体系中,一项专利仅有当一项发明新颖或创新时才可被授予专利。在发明创造之前,新颖性和创新性被用来衡量一切公知领域的事物,就像早期的专利以及其他公开的信息。公共知识的主体被称作“前卫艺术”。前卫艺术意味着任何关于专利主张内容的公开应优先于专利的实施。在美国,只有当口头公开发生在本土时,它才被认为是前卫艺术。因此,亚太地区的部落以口头形式代代相传的一种医疗技术在美国也可以申请专利,尽管它已经被公开许多年。这就是西方体制下的专利制度完全没有能力识别其他国家传统知识的存在或者为其提供保护的原因。

这个问题的另一个方面是获取与惠益分享(ABS)机制—许多政府试图调整非平衡状态而采取的第一步措施—正在被作为知识产权的前提条件,尽管后者并不适合生物多样性及其相关传统知识。

这篇文章为该地区当前事态发展提供了最新报道,不仅涉及到协定的和私有的生物多样性承受的压力,而且包括政府和地方居民即将采取的应对措施。事实是工业带来的破坏愈演愈烈,而且得到了政府的积极支持,从而导致旨在保护与增强土著社区权利的机制依旧处于试验阶段而且十分脆弱。

BOX 1:土著知识面临的威胁

土著知识正面临来自三个方面的威胁:

(1)热带雨林的破坏导致的土著居民赖以生存的领地的丧失,土著居民被政府计划或在自然资源的商业开放中被取代。从而导致许多土著社区没有能力很好的维持他们的传统知识。

(2)农业和医学的所谓现代化方法的引进。

(3)土著知识正加速陷入外来研究者对这种知识的错误理解的威胁。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9,10

BOX 2:为何专利制度难以保护传统知识

为何专利制度难以有效保护传统知识所有者权益,特别是在亚太地区,其原因有:

(1)由于传统知识的公有性难以确定一个独立的创造者

(2)传统知识通常难以确定归属何特定的地理区域

(3)许多种类植物的拥有权分属不同的社会和文化信仰

(4)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标准通常不能在传统知识已经存在很长一段时期的地区奏效

(5) 申请专利以及追诉专利侵权行为的花费难以得到保障

BOX 3:关于生命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观念同世界上许多地区发展形成的保护生命形式的传统方法完全相反。

食品、生态与文化南亚网络,2001,11

一个国际性议题

关于植物遗传资源的传统知识正处于危险之中。生物多样性私有化的全球趋势进一步加剧了对这些遗传资源的占有。许多国家,以及他们所支持的大公司,处于商业目的急切希望控制这些资源和知识。这种控制的途径是采用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许多国际法律实体正在关注知识产权问题:

世界贸易组织(WTO):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草案)》(TRIPs协议),国家有义务在国家层面为植物的多样性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或者通过专利保护,或者“一个有效的独立体系”,或者二者兼有。亚洲国家在寻求重新审视Article 27.3(b)以及对TRIPs协议的全面审视的过程中,已经在WTO中争取到了重要的地位。印度代表其他亚洲国家同TRIPs协议委员会妥协后要求TRIPs同CBD(生物多样性公约)保持一致。在多哈的第四次WTO部长会议上,中国和77国集团发表声明称:TRIPs协议应该支持,而非限制,CBD的各项决议和原则。这份声明同时提供了可操作性建议:在审视TRIPs协议的过程中,各成员国应同意不对发展中国家采取争端解决程序。中国、印度、巴基斯坦、泰国以及其他几个亚洲和拉丁美洲国家已经联合向TRIPs协议委员会做出妥协寻求对TRIPs协议进行修订,目的是要求与生物资源或者传统知识相关的专利的申请者提供生物资源原产地国家的信息,证明事先知情同意以及公平公正的惠益分享,并将此作为授予专利的条件。即便如此,这些条件并不影响传统知识或生物资源的专利性。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公约是一项国际协议,旨在为农作物品种的垄断权利指定类似于专利的规则。一些亚洲国家已经或者正在制定基于UPOV框架的法律来保护植物。国际植物育种者保护植物品种协会(ASSINSEL)作为种子产业的国际机构,其成员坚持不懈的推动政府采纳UPOV。ASSINSEL发布的一篇文章中提到:任何国家法律批准的农场保存种子时如果没有保证育种者的合法利益,即被认为违反了UPOV公约的1991法案。ASSINSEL同时增加下列条款:此类国家法律也不是TRIPs协议27.3(b)条款规定的一个有效的独立体系。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基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与民间传说各国政府间委员会将传统知识和知识产权联系在一起。WIPO发起的另一项活动是基于国际专利分类联盟专家委员会成立特派工作组研究知识产权与传统知识资源分类之间的相关性以及可能的综合效果。在亚洲,针对知识产权政策制订的WIPO亚洲地区论坛采纳了一份联合声明强调:迫切需要发展中国家使其知识产权体制现代化,并且改进其国家法律和管理结构从而同国际条约和协议保持一致,其中包括TRIPs协议。

生物多样性公约(CBD):基于生物多样性公约及其第8(j)条,保护传统知识的需求已经得到国际认可。应土著社区和原居民组织对更多的关注传统知识的需求的压力, CBD成员国组织的马德里工作组批准了成立第8(j)条工作组的请求。这个工作组的任务是:研究现存的地方层面的操控和管理革新的机制及其同现存的同知识产权相关的国家和国际机制的联系,立足于使其相互补充。公约的第8(j)条认识到需要尊重土著与地方社区的能力、实践等,并且确保当此类利用情况发生时公平的惠益分享。公约正本的序言部分声明:成员国考虑到对来自传统知识利用的利益的公平分享的要求。按照CBD公约,一个针对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工作组已经制定了关于ABS的波恩准则,该准则已在第六次缔约方大会上获得通过。该准则的目的是便利成员国之间的遗传资源的获取。通过该准则寻求在惠益分享过程平衡遗传资源原产地国家与被允许将这些资源商业化的资源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在这个过程中,知识产权与惠益分享两者之间的关系也被验证。在第六次缔约方大会上,来自亚太地区的NGO代表提出要求在公约中为土著居民和农民权益制定专门的协议。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在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的推动下,国际植物遗传资源条约为农民权益的国际谈判提供了空间。包括印度在内的几个亚洲国家谈判代表积极主张条约文本包括农民权益这一项。然而,公约没能为农民权益制定国际规定,而是将这项责任交给了国家政府。公约同时制定了关于知识产权的有争议性规定。

亚太经合组织(APAC)亚太经合组织设立了一个知识产权专家组(IPEG)。IPEG正在制定IPRs领域内的共同行动计划(CAPs)以促进建立一个国际协调的知识产权制度。IPEG的共同行动计划的基本行动包括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传说相关议题的工作。

上述事实表明在国际层面实质上并没有尽最大努力来探究知识产权机制在保护传统知识方面的可能性。来自私人财团对“绿金”的狂热追求进一步加剧了把传统知识向知识产权转化的趋势。对于私人财团来说,掠夺生物多样性需要知识产权。并且任何保护传统知识的措施必须符合知识产权机制。国际商会认为任何新的保护传统知识的机制必须同现行的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权保持一致。欧洲化学工业协会持这样一种观点,即通过知识产权机制保护传统知识是可行的和可取的。

在两个独立国家间采用双边协商机制或者采取政治压力是可用来强制亚太地区政府接受知识产权机制来保护传统知识最有效的措施之一,下列案例可作为例证:

1992年,美国和中国签订了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谅解备忘录。这份协议要求中国对其法律做出一定的修改以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并且在1994年以前加入若干国际知识产权公约。

1997年4月,美国政府发给泰国政府一封公文,其涉及泰国的一个法律草案,该法律草案允许泰国医师注册传统医药,从而在公共领域保护他们。公文建议泰国政府:华盛顿认为该项注册制度将延续对知识产权的可能的违背,并且会妨碍涉及到这些化学成分的药理研究。美国的这封公文激起公愤,因为这封公文暗示美国政府希望保护外国研究者对泰国知识申请专利的权利。

2000年,越南已经被强制同美国签订了双边贸易协定以加强对传统知识的保护。该协定要求越南必须执行并尽最大努力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同时必须对所有形式的植物和动物提供专利保护。

引言:亚太地区拥有丰富的植物种类多样性,且许多植物已经被人们世世代代所利用。亚太地区的多数居民仍然直接依赖于这些植物种类多样性或者植物遗传资源来获取食物和药品。关于植物遗传资源的大量的本地实践已经被长时间应用并且一直在改进。例如在农业上,这种知识体现在培育与驯化植物和农作物适应不同的生态环境(土壤,降水,温度,海拔,等等)。传统知识是人们对信息的一种意识和理解,这种信息通常是以口头的或者案例的形式从一个特殊的群体一代接一代传承下来的。土著知识通常被认为等同于传统知识。在这篇文章里面,传统知识将专门关注植物以及人类对他们的利用。

准确定义传统知识这个需求被来自控制、管理、市场化这种知识并且将其纳入一个不断调整的框架中的政府部门的需要而驱动。传统知识为科学研究提供有用的指导,作为一把钥匙以药理学价值来鉴别一种植物包含的化学成分,而这一点,对于国际市场是至关重要的。的确,此类传统知识价值连城。每年从遗传资源的利用中获取的产品的全球销售额介于5000-8000亿美元。在亚太地区,仅草药一项的销售额在1994年已经超过了125亿美元,在2000年达到300亿美元,年增长率在5%-15%之间。

具讽刺意味的是,这种形式上大多基于“现代”科学研究与发展的知识体系并未被看做一门“科学”。工业部门得到了这种权利和利益,而地方社区仅仅被看做“原料”的提供者。世界“科学”社会应承认土著居民和其他地方社区团体的需要,承认传统知识为现代科学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并不同意将传统知识归入科学知识体系。

在国际层面,关于传统知识的多数争议发生在知识产权(IPR)这个环节。传统知识直接关系到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商业利益驱动了对传统知识控制和占有的掠夺。并且部分原因在于本身对传统知识有危害知识产权体系,却正在被提议作为一个保护传统知识的体系。

在专利体系中,一项专利仅有当一项发明新颖或创新时才可被授予专利。在发明创造之前,新颖性和创新性被用来衡量一切公知领域的事物,就像早期的专利以及其他公开的信息。公共知识的主体被称作“前卫艺术”。前卫艺术意味着任何关于专利主张内容的公开应优先于专利的实施。在美国,只有当口头公开发生在本土时,它才被认为是前卫艺术。因此,亚太地区的部落以口头形式代代相传的一种医疗技术在美国也可以申请专利,尽管它已经被公开许多年。这就是西方体制下的专利制度完全没有能力识别其他国家传统知识的存在或者为其提供保护的原因。

这个问题的另一个方面是获取与惠益分享(ABS)机制—许多政府试图调整非平衡状态而采取的第一步措施—正在被作为知识产权的前提条件,尽管后者并不适合生物多样性及其相关传统知识。

这篇文章为该地区当前事态发展提供了最新报道,不仅涉及到协定的和私有的生物多样性承受的压力,而且包括政府和地方居民即将采取的应对措施。事实是工业带来的破坏愈演愈烈,而且得到了政府的积极支持,从而导致旨在保护与增强土著社区权利的机制依旧处于试验阶段而且十分脆弱。

BOX 1:土著知识面临的威胁

土著知识正面临来自三个方面的威胁:

(1)热带雨林的破坏导致的土著居民赖以生存的领地的丧失,土著居民被政府计划或在自然资源的商业开放中被取代。从而导致许多土著社区没有能力很好的维持他们的传统知识。

(2)农业和医学的所谓现代化方法的引进。

(3)土著知识正加速陷入外来研究者对这种知识的错误理解的威胁。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9,10

BOX 2:为何专利制度难以保护传统知识

为何专利制度难以有效保护传统知识所有者权益,特别是在亚太地区,其原因有:

(1)由于传统知识的公有性难以确定一个独立的创造者

(2)传统知识通常难以确定归属何特定的地理区域

(3)许多种类植物的拥有权分属不同的社会和文化信仰

(4)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标准通常不能在传统知识已经存在很长一段时期的地区奏效

(5)申请专利以及追诉专利侵权行为的花费难以得到保障

BOX 3:关于生命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观念同世界上许多地区发展形成的保护生命形式的传统方法完全相反。

食品、生态与文化南亚网络,20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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