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种子条约的生物多样性和粮食安全方面的目标难以实现

By admin - 时间: 星期四, 八月 7, 2008

来源:知识产权观察
作者:Catherine Saez
翻译:成文娟
当世界挣扎在全球粮食危机之中时,联合国粮农组织(FAO)正致力于支持将生物多样性作为解决粮食安全问题的方法。

为达到这一目标,FAO采取了一系列的行动确保全球的遗传多样性的获取,希望借此促进可持续农业并增强粮食安全。

2001年11月,FAO大会通过“国际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条约“(International Treaty on Plant Genetic Resources for Food and Agriculture, ITPGRFA),这项条约旨在通过促进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PGRFA)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以及公平公正分享由其利用产生的惠益而解决对生物多样性需求。这项条约2004年6月开始实施,到7月中旬118个国家或者说缔约方签署了这项条约。

这项条约旨在收集和分享全球的植物遗传资源以保障遗传多样性确保粮食安全。其主要的内容包括:农民权、获取和惠益分享的多边体制和一项资金策略。

 

农民权和惠益分享

 

这项条约认可农民对作物多样性的贡献。条约第9条说明了一个向农民、育种者和科学家提供植物遗传材料获取的全球体系,并确保接收者分享他们从利用这些遗传材料获得的惠益。

这样一来,同时也确保了多样的遗传资源不仅仅是被保护起来,也用于“提高产量和质量…以面对植物疾病和气候变化,并满足人类不断进化的需求。”

条约鼓励缔约方政府“适当的…采取措施保护和提升农民权”,包括参与国家层面遗传资源方面决策的权利,保护传统知识的权利,以及在惠益分享的过程中公平参与的权利。条约的执行秘书Shakeel Bhatti表示,条约同时也认识到农民有权利保存、利用、交换和出售农民保存的种子,尽管这一行为取决于国家立法采取的行动。

 

多边体制和遗传资源的转移

 

根据条约,缔约方同意将其基因库中保存的所有作物遗传多样性的相关信息向所有人开放。采取的方式是2007年开始实施的一个获取和惠益分享的多边体制。Bhatti说,在这个制度开始实施的8个月,进行了89,000份材料转移。

该体制构建了一个包含缔约国基因库在内的遗传资源在线搜索数据库。其主要是针对64种重要的作物和饲料(放牧动物的粮食作物,例如牛),包括水稻、小麦、扁豆、苹果、高粱和番薯。

多边体制中囊括的材料是受缔约国管理和控制的,大部分处于公知领域。但是,许多材料的知识产权(IPRs)由于缔约方对其所有者的要求而自动包含在这个体制下。

根据这项条约,对于从多体制获得植物遗传资源或者是其遗传材料,遗传材料的接收者不能对其申请知识产权。条约同时准许遗传材料的获取受到专利法的保护,要求国际IP法律必须遵从,但是可以给予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最惠条件获取可持续技术。

接受者利用通过多边体制获得的一些遗传材料培育新的植物时,缔约方同意必须公平公正的分享由其利用而产生的惠益,特别是商业化带来的利益。

Bhatti表示“资金将全部为发展中国家农民的惠益。” 同时也通过便利所有使用者获取遗传材料,为保护、优化、评价和使用遗传资源而进行的技术转让,通过科学和技术教育而进行的能力建设,以及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培训而实现惠益共享。

遗传材料的转让通过提供者和使用者签订的“标准材料转移协定”(Standard Material Transfer Agreements,SMTAs)实现。遗传材料不能进行任何化学性质或者制药性质开发利用

 

育种者不愿意使用多边体制

 

“国际种子联盟”(International Seed Federation ,ISF)认为,通过多边体制获取材料的现状似乎没有满足育种者的期望。ISF的成员是70余个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该机构认为世界种子贸易和植物育种者主要由他们构成。

尽管ISF在2007年发表的立场文件中认为自己“强有力的支持着多边体制和标准材料转移的准则”,2007年12月前一直担任该机构高级顾问和秘书长的Bernard Le Buanec对于没有对最终产品中获取的材料所占的比例设置限定深表关注。

Le Buanec 宣称“我们在一项研究项目中将采用一份遗传材料,我们愿意按照使用遗传材料的比例支付版税,如果我们使用的遗传材料没有达到这个规定的比例,那我们就应该免除版税。”

Le Bunanec认为另外一个主要问题在于SMTAs没有时间限制。他说“很少有企业愿意承诺无限期的使用,”,并补充道SMTA需要添加一条允许合约的终止。“管理部门必须在未来对其进行审议,”他说,私营企业不愿意使用现有的体制。据他所知,大部分的SMTAs是大学和公共企业签订的。

育种者能通过两种方式分享由利用多边体制产生的惠益。Le Bunance说,如果他们选择不对他们培育的新品种申请专利,那么所有人都能获取,也代表了一种类型的惠益。Groupe Limagrain公司的高级专利律师Pierre Roger表示“对我们而言,这就是惠益。”如果他们申请专利,那就将分享商业利益。

 

NGOs质疑条约在农民权保障方面的有效性

 

“国际环境法研究中心”的Philippe Cullet认为条约并没有实现保护农民权的目标。他认为条约中宣称的保存、利用和交换的权利“基本上是在重复一些众所周之的内容,政策制定者应该为此感到羞愧。”“有点像是在说农民对他们在自己土地上种植的作物具有权利。”

Cullet表示,问题在于条约没有预先排除“技术利用”协议的引入,在出售的情况下,这一协议将禁止农民种植所购买的种子的第二代。

GRAIN是一家促进可持续管理和利用农业生物多样性的NGO。2007年11月GRAIN报道了30个农民和其他的非政府组织在就此条约召开的联合国大会上正式要求终止作物遗传材料交换,因为他们认为政府不能履行自己的责任。GRAIN指出,一些农民表示该条约对跨国种子公司有利,因为跨国种子公司任意获取农民的种子而不需要返还惠益。

Hope Shand认为围绕着该条约有很多没有解决的问题,Hope Shand来自非政府ETC Group,该组织参与了为期7年的制定公约的谈判。

她说“ETC Group认为在粮食主权的背景下公约必须要加强对农民权的解释说明。政府必须承诺投入金钱和精力制定一项长期的农村保护和育种战略。”

保存、使用和交换种子的权利是一个复杂的问题。2007年11月,据GRAIN报道,非政府组织向公约管理组织的第二次大会提交的宣言中指出,农民将他们重复使用、保存、保护、交换和出售种子的权利与免费遗传资源获取联系在一起,与他们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更新联系在一起。但是,种子保存、保护和出售在很多缔约方国家是禁止的。非政府组织认为协助国家实施法律支持这些权利是这项条约的责任。

Bhatti说2007年管理组织认识到“在很多国家农民权的实现存在不确定性”,通过一项就农民权的措施,并发起信息收集行动。发布一项要求,号召各个国家提供如何实现农民权和各国计划如何实施的相关的相关信息。

 

资金机制:挪威倡议

 

公约的资金十分的拮据,由于研究耗时和显然缺少政府的资金资助,新品种商业化的货币利益在短期内难以获得。

2008年3月,挪威宣布将为该条约的惠益分享基金提供一年的资助。这笔资金大概为挪威农业贸易出售的所有种子和挪威农民购买的种子价值之和的0.1%。挪威表示这将促使其他国家采取类似的措施。

“农业和贸易政策研究所”的Steve Suppan表示从名录报告判断,条约实施举步维艰的部分原因是由于缺少缔约方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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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惠益共享的政策与法律, 生物多样性和传统知识 • •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