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O条约惠益分享机制出成果:推动农民权益的保障

By admin - 时间: 星期一, 六月 22, 2009

来源:IP Watch
作者:Catherine Saez
翻译:成文娟
全球植物遗传资源条约的成员国宣布将在研究机构开展11项新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项目,并且将由“惠益分享基金”资助,尽管该基金的可持续性仍然受到质疑。这些成员国在各自的国家层面对农民的权益进行进一步的保护。

2009年6月1-5日,《国际粮食与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条约》的主管机构在突尼斯(Tunis)集会。该条约于2001年由“联合国粮食与农业组织(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FAO)”建立,旨在促进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以及公平分享由利用上述资源获得的惠益。

管理机构是该条约的最高组织,至少每两年会面一次。管理机构由所有成员国的代表组成,而该机构的主要功能即促进该条约的全面实施。

主管机构第三次会议的亮点之一就是通过条约下设的一个获取和惠益分享基金实施一项获取和惠益分享的多边体制。该基金旨在维持获取和惠益分享多边体制的运作,并支持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但是,该条约秘书处表示,目前“获取和惠益分享基金”的资金是由挪威、瑞士、意大利和西班牙政府主动捐资。

秘书处表示,基金会是第一次通过提供资金资助的形式分享由利用植物遗传资源而获取的惠益。

该条约的秘书长表示,“通过多边体制获取遗传材料的受益方同意自由分享进一步研究所取得的任何新的发展,或者,如果他们希望保留新的发现,他们也同意将研发获得的商业惠益的一部分捐助给支持发展中国家农业保护和进一步发展的共同基金。”

 

最初的十一项项目

 

2008年,条约的管理机构就号召提交建议书,可能在其首个两年周期(2008-2009年)中获得资助,最终,截止2009年1月15日,7个FAO地区共收到471个建议书草案。经过条约管理机构的初步筛选的项目建议书由专家根据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加拿大萨斯卡切温大学(University of Saskatchewan)的Bryan Harvey就是专家之一。

最终,11个项目被选定。这些项目包括在肯尼亚西部龙爪稷特性和遗传增强的研究;摩洛哥当地杜伦小麦和小麦的农场保护;印度乡镇企业由农民培育品种的保护、推广和普及等。此外,这些项目还包括古巴玉米就地保护和管理的传统方法;秘鲁本地土豆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埃及柑橘的地方品种的农场保护和离体保存,以及可持续利用等。

提交项目的机构多为依靠公共基金资助的机构,诸如大学、研究机构以及基因库等。

公民社会的代表在突尼斯发表了一份联合声明,表示“这11个项目中没有体现农民的利益”。他们也怀疑这一惠益分享机制,因为“资金分享并不是通过条约的机制而是通过个别国家的自愿捐资。”

下一个两年计划(2010-2011年)执行机构将向管理局派驻代表。秘书处将列出有资格接受惠益分享基金资助的条约成员国,主要是基于世界银行最近根据经济情况列出的发展中国家的名单进行判断。

根据管理机构的决议,条约秘书处应该在FAO内部进行磋商,找到资金分配的过渡方案、项目报告和管理以及第一期项目总结。

根据管理机构第三次会议的要求,“惠益分享基金”资助的项目获得的所有信息必须在项目完成一年之内对公众公开。

根据秘书处的消息,“条约的附录I中列出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列出了获取和惠益分享多边体制涵盖的遗传资源],就是基于惠益分享基金资助的项目成果,因此应该根据多边体制的条款和条件,就应该公开。”

 

农民权益取得的突破

 

公民社会的主要要求之一是支持和维持农场保护,而不是仅仅进行基因库保护。Malaku Worede在埃塞俄比亚的Via Campesina 的杂志上表示,“基因库意义重大。但是我们在过去的半个世纪采取基因库保存种子,失败的经验远多于成功的经验。”据Via Campesina报道,Worede是非洲最重要的基因库的奠基人,联合国委员会的前任主席,也是FAO下这份条约的主持者。Via Campesina是一家国际农民运动的机构,拥有来自56个国家的成员。6月2日,该机构发布了一份宣言指出,不认可该公约提出的农民权益,生物多样性不可能得到保存和更新。而农民的权益在第9条中进行了定义,即保存、使用、交换和出售自留种子,参与国家决策,以及保护他们传统知识。

但是,该组织表示,该条约的大部分缔约国为了维护种子私有的知识产权法律,组织农民事先这些权力,以便使“宣称所有现存生物多样性归其所有的少数跨国公司”获益。

而很多人认为,大会在最后一天就第9条农民权益通过的这项决议是积极的进步。

该决议提请缔约方考虑,并且在必要的时候调整国家的措施以改善农民权益的现状。同时,也鼓励缔约方就实现第9条提出的农民权益,包括农民组织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权益,提交相关建议和相关经验,。

Corazon de Jesus来自SEARICE(Southeast Asia Regional Initiatives for Community Empowerment),他认为“这项决议确实是朝落实和认可农民权迈出了重大的一步,特别是该条约是唯一一项认可这一类权益的国际协定,并高度认可全世界农民在植物遗传资源保护、发展和可持续利用方面所作出的贡献。”

Jesus指出,SEARICE赞同ETC组织(Action Group on Erosion, Technology和Concentration,)的观点和Via Campesina的号召,暂停所有的知识产权和其他妨碍农民保存和交换非转基因种子的管理条例,同时提出一个主要的财务承诺促进种子在农田的保存以及阻止生物海盗。

她进一步强调,“农民应该不仅仅参与国家层面上的决策过程,而且应该在国际谈判中发挥作用,如在这个条约的会议中。”

ETC的Pat Mooney指出,“目前就地保护的内容很少,而且就地保护项目的资金的资助方法在财务上很不妥,倾向于研究机构,而远离农民。”

“伯尔尼宣言”(Berne Declaration)的Meienberg向Intellectual Property Watch表示,“尽管这份宣言还在起步阶段,但仍然是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原文链接:http://www.ip-watch.org/weblog/2009/06/22/first-result-of-benefit-sharing-mechanism-for-fao-treaty-push-for-farmers%E2%80%99-rights/

分类 惠益共享的政策与法律, 生物多样性和传统知识 • •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