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传统知识的政策框架研究

By admin - 时间: 星期五, 二月 12, 2010

资料来源:http://www.pmg.org.za
编译:杨京彪
一、前言

(一)文案的目的

为了重视、理解、综合与提高南非拥有的传统知识资源财富,经过南非政府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传统知识体系(IKS)政策于2004年11月获得通过并作为该国的一项指导方针。该政策明确了如下行动:保护传统知识以及知识持有人,反对掠夺。政策同时规定确保社区得到公正与持久的重视以及利用传统知识获得适当的财政收益。

文案的目的是呈现南非贸工部在考虑运用知识产权作为保护传统知识体系的一个工具的发现与建议。这是一项被提议的运用知识产权政策保护传统知识的框架,下文中将使用IP政策以示区分。

该框架将描述南非知识产权体系的多种模式——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专利、设计与著作权——如何在保护传统知识体系中发挥作用。基于传统知识体系是否需要保护与贸易诉求,框架同样设定了商业和经济议题。最终,它得出了如何最好的实现保护的结论与建议,包括知识产权立法修正以符合IKS政策的目标和最新的政策框架的内容。

IKS政策背景知识

1999年,当时的文艺、文化、科学与技术部督促内阁制订一项针对传统知识体系的政策。一个多部门联合小组进入一项复杂的咨询与研究进程,该进程比预期的进展缓慢。幸好,一项广泛涵盖传统知识体系行动与建议的政策出台,其中包括:将传统知识综合到国家的教育、研究与发展系统,提议成立传统知识体系管理部门并使其专职化、长期化以及满足立法需求。

南非内阁于2004年11月通过了传统知识体系政策。从那时起,许多部门开始制订政策和修正法律以支持IKS政策的目标实现。

(二)保护IKS的国际实践

传统知识被其他国家的掠夺式利用已经成为许多国际论坛的热门话题。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同样都陷入争论之中,最终达成协议保护传统知识。诸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世界贸易组织(WTO)、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CTAD)等政府间组织就可能的传统知识保护措施展开讨论,其中涉及运用知识产权体系保护传统知识的政策。

鉴于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强烈争议,UNESCO制定了《保护文化内容与艺术形式多样性公约》并被成员国接受。

然而不幸的是,WTO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草案)》(TRIPS)中相关传统知识部分的谈判失败。TRIPS第27条3(b)款授权成员国考虑运用知识产权体系来保护传统知识。在TRIPS多哈会议讨论期间,发展中国家提议对第27条3(b)款进行修正以保护传统知识利用的创新性。而发达国家的反对导致了谈判的最终失败。

WIPO已经成立了另一个政府间委员会(IGC)开展运用知识产权体系保护传统知识、生物遗传资源和民间文化的讨论。虽然条约保证了谈判的进行,但许多发达国家的反对致使谈判处于崩溃的边缘。

UNEP作为《生物多样性公约》(CBD)的监管方,已经要求WIPO、WTO、FAO考虑对那些在发明或知识产权发展中作出贡献的地方社区实施保护与惠益分享。WIPO召集的政府间委员会提出传统知识体系经济价值的重要性,UNCTAD亦表示支持。

一些地区组织,如亚太经合组织和非洲联盟,已经开始发布关于传统知识管理的条约和协议。这些地区的成员国已经启动立法进程。

(三)IKS保护本土化

以国际背景为基础,考虑到该体系和进程本土化的可能性,IKS政策确认在南非有多种方式来保护传统知识。其将包括知识产权体系、数据库、sui generis 法(一种特殊形式的法律)以及登记制度。

尽管如此,该体系仍被列入不同的部门并要求必须采取综合性措施以保障这些议题的内在相关性。例如,遗传资源议题应该同时采取专利系统和环境立法来进行保护。

所有参与该工作的部门就以IKS政策为蓝本启动立法修正达成一致。比如,南非贸易和工业部于1978年提出专利法案,即现行的专利法修正案(2005年),同时南非环境事务与旅游部(DEAT)启动了生物多样性立法修正(2004年的生物多样性法案)。

尽管专利已经被认可并纳入到IKS政策当中,南非贸易和工业部现在必须探索其余的知识产权工具,如商标、著作权、涉及和地理标志产品等的适当运用以促进传统知识的保护和商业化。

知识产权政策框架在对待传统知识的保护时仍采用传统的知识产权体系。但是必须指出的是,在很多情况下,知识产权体系并不是保护传统知识的最佳手段,特别是当没有与其他机制协调运用时。

二、问题陈述:运用知识产权保护传统知识

(一)知识产权体系的局限性

     在南非,运用知识产权体系促进传统知识的保护和商业化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担忧。最新的知识产权体系允许个人保护他们的发明和知识产权,但是在所有地区都不允许社区以集体形式保护他们的知识;另外,在那些可能实行集体知识产权登记的地区,社区并没有行使这项权利。

因此,不论南非还是国际上,传统知识都没有普遍受到知识产权体系的保护。但是,知识产权体系在那些出产上等葡萄酒或烈酒的地区运用地理标志产品对传统知识进行保护。

(二)知识产权体系在传统知识保护中的滥用

尽管知识产权体系具有局限性,但是当缺乏了它的保护时,有些使用者正在利用知识产权非法窃取或者盗用土著或传统知识。这就是说,他们利用知识产权体系将一种观念登记据为己有却对该传统知识的相关持有人丝毫没有感激之情或惠益分享。

传统知识的持有人在缺乏保护时将处于经济和社会上的弱势,同时,若一个国家不能提供适当的保护,其同样会处于经济上的弱势。

不幸的是,当最大的威胁来自国外时,在国家层面,本土企业和研究机构同样在窃取传统知识。

(三)国际抵制

在国际上,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支持运用知识产权来保护传统或土著知识。而发达国家并不支持该观点,原因可能在于来自这些国家的跨国制药公司正是那些发展中国家拥有的传统知识的最大“窃取者”。如上所述,许多发达国家不支持诸如WTO和WIPO等国际论坛中试图保护传统知识的协议和辩论。包括美国在内的一些发达国家仍然不是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缔约国,而该条约鼓励通过知识产权体系来保护传统知识。

(四)运用知识产权保护传统知识的收益

从采用知识产权政策保护传统知识中可直接获取多方面的收益。

1. 文化

涉及著作权、设计、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的法律可以用来保护土著知识。比如,在南非,独特的设计将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这些产品有开拓市场的需求,同时也需要市场准入。

2. 制药和化学方面

这些方面的工作在配方创新中同制药化学和生物技术资源有着密切联系。地方社区同样参与并进行惠益分享,这将成为2005年专利法修正案的一部分。

3. 农业

农业方面同样同生物多样性有关联。如果传统知识被用来申请专利,地方社区将在专利法体系下保护和惠益分享。地理标志产品可以用来保护和商业化那些具有地域特色的植物和动物名称,如乌古尼牛。

4. 医学和健康方面

传统医药在健康方面作为补充药物来使用。传统医生可以利用商业保密法或专利法来保护和商业化这些传统知识。惠益分享协议将有助于该目标的实现。

南非拥有丰富的多样性,有必要更新其包括知识产权法在内的法律以保护这种多样性。在商业规模下保护传统知识的最重要原因是通过为所有的参与者提供一个公平的环境使传统知识持有人融入到主流经济当中。

特别关注:知识产权体系并不适应农业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农业部应当修正包括植物品种法在内的一系列法律以与CBD和FAO途径相一致。这意味着与植物品种相关的传统知识应该使用国际协议(比如UPOV)来保护。同样地,植物品种法可以通过修正以补充生物多样性法案和2005年专利法修正案。这可以不通过ITPGR或UPOV而进行。

三、目标:知识产权政策能带来什么

    通过知识产权政策保护传统知识的目的在于支持运用现行的知识产权体系来保护传统知识。迄今为止,知识产权尚未被用于保护传统知识,但实际上已经被用来侵占传统知识,缺乏对知识持有人的任何惠益分享。

    注意:在该政策证明运用知识产权体系保护的可能性的同时,它承认存在其他的能更好的保护传统知识的体系,比如其他部门正在精心策划的商业秘密法和sui generis法。

     运用知识产权体系保护传统知识的目标将是:

(一)改善传统知识持有人和社区的生计

    原住民依赖传统知识维持他们的生计和幸福感,因此他们可以管理并开拓他们本地区的生态系统。地方社区同样依赖传统知识维持他们的初级卫生保健。如果传统知识得到保护和商业化,那么个人、社区和国民经济将会受益。

(二)有利于国民经济

    诸如手工艺品、药品、农产品和非木材森林产品等传统产品正在地区和国际层面交易,并且为出口国带来了持久的收益。在全球,非木材森林产品一项每年就能达到110亿美元。

传统知识同样广泛应用于制药、植物性药材、化妆品、农业和生物农药等工业生产。植物医药每年的市场价值多达数千亿美元。同时,传统稻种为全球水稻产量增产带来的价值每年约为4亿美元。南非的情况相类似,因此我们应该为个人、社区和国民经济量化收益。单从这个因素而言,南非就应该开始利用知识产权体系来保护和商业化传统知识。

非木材森林产品包括那些用作食物或食品添加剂的产品(可食性坚果类、菌类、水果、草本、香料和调味品、香料植物、野味)、纤维(用于建筑、家具、衣物或器具)、树脂、树胶以及用于医药、化妆品或文化意图的动植物产品。

(三)保护环境   

    传统耕作形式的天然本性确保了他们赖以生存的环境的保护。地方品种、轮作以及其他措施不仅保护了耕地,实际上也提高了产量。

(四)防止生物剽窃

生物剽窃涉及两层含义:一是未经允许使用生物资源和/或相关传统知识(通常来自发展中国家),二是对给予这些知识或资源的“发现”进行专利注册,而没有任何补偿措施。

传统社区过去以及现在对知识产权做出的贡献没有得到承认和补偿便是知识产权剽窃的一种形式。

(五)提供法律保护

在南非以及其他一些发展中国家,缺乏传统知识保护和商业化的法律补救措施,同时缺乏处理传统知识共同所有权和传统知识持有人惠益分享的法律规范。其结果导致了难以解决的经济、社会以及社会经济问题。

这项政策的通过应该引起对知识产权法规的评估。南非贸易和工业部同样需要扮演一个评估的主导者以带动其他部门在其所管辖领域进行类似的法律评估。

四、讨论:保护传统知识的多种知识产权工具

    每一项可用于传统知识保护的知识产权措施都有其优势和劣势。说知识产权体系可以保护传统知识并不准确,我们以就每一项措施在新的情况下如何发挥特色作用进行评估。下面是简要概括:

(一)专利

性质:一项专利是政府部门授予个人(或团体)的一系列专有权,通常与发明相关,并且有固定期限。在南非,一项专利的期限从15年到20年不等。

传统知识保护:如果一项发明基于地方居民的知识,则必须注意如下事项:

1. 必须披露传统遗传或生物资源的来源;

2. 必须披露传统知识;

3. 必须通过土著居民的事先知情同意;

4. 必须达成惠益分享协议;

5. 必须对专利实行所有权共享(在适用情况下)。

优势与劣势:专利权是保护传统知识最佳的知识产权工具,因为它提倡所有权和营利的共享。惟一的明显不足之处是有限的时间范畴,它没有考虑到知识持有人持久的惠益分享。

建议:鉴于国会已经通过2005年专利法修正案,再无必要对做出法律调整以迎合传统知识保护。

在这点上,促进其他发展中国家进行相似立法是南非的职责所在。如果中国、非洲和亚洲地区在该领域立法,那么诸如WIPO之类的国际论坛将不得不起草一项协议。这些地区拥有最为丰富的生物多样性,任何与此相关的活动应该按照他们的价值来计算。

(二)商标

性质:商标是用来区分不同商家的产品和服务的品牌名称、标语或标志。商标的期限一般是十年,并且可以长期拥有。

优势与劣势:商标可以很好的保护从文化角度认可的名称或标志,因为文化名称或标志的期限在本质上是永久的,而商标法正好适合这种情况。商品标志(商标的一种形式)可以被用来证明一种产品是经过具有特定方式生产出来,而这种生产方式蕴藏着一个原住民部落的特征,例如,南非国宝茶的生产与加工过程。集体商标通常由那些大多具有半官方性质的协会或机构拥有,并且获准使用同一个标志。集体商标被南非、智利、秘鲁和法国等有效的应用于白酒和烈酒行业。而希腊、保加利亚等国则将集体商标用于其它农产品。

建议:政府应该鼓励国宝茶行业使用国宝茶商标并相应的扩大其市场。国宝茶通过出口为小农场主带来了极大的收益。

(三)地理标志产品

性质:地理标志产品是用来表明一种产品具有独特的原产地和加工品质或声誉的一种标志。如果一种产品同一个地区之间的联系被确定,地理标志产品可以用来区分产品而且这种保护是持久的。一个集体商标有时候可能成为一个地理标志产品。

传统知识保护:上文中国宝茶和白酒即是运用地理标志产品来保护产品的案例。国际上,已有众多的运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手工艺品和其他传统知识的案例,比如普埃布拉陶器(墨西哥普埃布拉城手工制作的陶器)、贾布朗尼水晶制品或贾布朗尼珠宝(原产自捷克尼斯河畔贾布朗尼)、曼德拉尔陶器(斯洛伐克曼德拉尔城生产的手绘陶器)。

优势与劣势:未经授权的一方不可以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因为一旦使用则将对公众或消费者隐瞒产品的真实产地。地方社区可以确保他们的地理标志产品不会因为登记产品并推广其在公共场合的使用而普遍化。国宝茶即是一个典型案例,由于缺乏地理标志产品或集体商标的保护,其迅速普遍化。

一个国家并不需要遵循特定的程序来宣布一个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名称。这个进程可以不经贸易伙伴的商谈而单方面宣布。许多国家已经对那些有可能成为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品进行登记并成功的促使其商业化。在双边贸易中,一些国家要求某些产品应该认定为地理标志产品。比如,法国便要求南非放弃使用“chanpagne”(香槟)一词命名气泡酒,而秘鲁则要求不能使用“tequila”(龙舌兰酒)一词来命名烈酒产品。南非已经对法国的要求做出让步,但尚未满足秘鲁的要求。

拐点是一个国家(或区域组织)不必再等待国际豁免。在WTO层面并没有针对除白酒和烈酒之外的地理标志产品国际登记协议。

建议:南非不应该担心拥有一部法律来保护地理标志产品,而应该为地理标志产品和原产地名称保护做好准备。商标法中的集体和认证标志刚刚开始执行。地理标志产品法规应该适用于产品的所有产地,前提是他们符合相关要求。国宝茶和大叶蜜花茶便是两个突出案例。

就这一点而言,南非可以借鉴如下国际文件:

《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1883年;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和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四)工业设计

设计法保护已注册外观设计,美学的或功能的,基于一个产品或物品的外形、性状、外观、图案、修饰和结构。美学设计的保护期限为15年,功能设计的保护期限为10年。

传统知识保护:土著设计可以通过工业设计法来保护。无论如何,如果这种保护和商业化不得不在公平环境中发生,那么,有些方面则必须考虑。

建议:在采用设计法保护传统知识时考虑如下情况:

1. 传统文学和艺术成果必须得到保护以制止未授权的复制、改编、发行和表演,其中包括恶意损毁和/或文化的和精神的无礼使用;

2. 手工艺品和其他文化产品应当得到保护,比如他们的“造型”(地理标志产品、认证和集团商标都可以应用)。最新的关于文化产品保护的UNESCO公约对这点做出了说明;

3. 防止对真实性或原创性的错误和误导的要求以及不能承认来源(不公平竞争和地理标志产品);

4. 传统标志和符号的防御保护。一个社区的神秘或神圣的地方应该得到防御式保护。社区同样可以登记一个符号或名称作为一个商标或设计以避免被第三方利用。这就是所谓的防御登记。

5. 应当成立一个咨询委员会或专门机构向登记部门提供传统名称或符号的建议以避免非法登记。传统社区可以从咨询委员会寻求相关领域的代表。

(五)著作权

性质:著作权是法律授予一个作者、设计者的原创作品具有一定年限的一项专有权。著作权法保护特定级别或类型的原创作品,包括文学、广播、艺术、音乐等。一项工作被授予著作权的条件是其必须被书写、记录或以其他物质形式存在。著作权的期限取决于其所属类型,但一般期限是50年。

优势与劣势:著作权仅仅保护一种思想的表现形式。如果一个社区集体拥有著作权,那么“著作权持有人”将拥有无限期的权利。防御式保护,不公平竞争以及机密信息保护可以用于保护地方社区的著作权。持有人将获得制作复制品的权利,如此一来,他们将获得持续的版权收益。社区可以建立征集社团或基金会来管理他们的集体权利并谈判和获取惠益分享。

建议:传统知识的授权将比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买卖契约更为便利。授权将带来持久的版权收益,而不同于知识产权体系的一次性收益。因此,需要对1978年的著作权法进行修正。

而新西兰和澳大利亚的经验证明,运用习惯法来保护传统知识亦能得到很好的效果。

(六)合约安排

合约安排同样可以用于保护原住民的传统知识。南非、新西兰和澳大利亚的法庭通过合约解释寻求到很多保护传统知识的理由。

优势与劣势:同样可以通过合约安排促进惠益分享。来自南非的一个案例,Khoi & San社区同科学与工业研究理事会(CSIR)达成一项专利权协议,该专利来源于利用Khoi人和San人传统知识对一种仙人掌类植物的开发。

文艺家或者民间文学的持有人可以将其作品授权给三家单位,然后按照合约规定获得收益。这就是Mbube歌(科萨部落的民间文学)的所有权应当被分解的原因。

建议:发达国家更倾向于通过合约安排来保护传统知识,而非基于知识产权体系的立法。而大多数传统知识尚未得到保护的发展中国家则持另一种观点。在南非,合约安排不应被用作保护传统知识的首选措施并且需要在知识产权体系下来执行。

(七)商业秘密

性质:商业秘密自古以来便用于保护传统知识并且是现实中传承秘密知识的传统方式。商业秘密在一个商业或相似的实体中保持安全从而提供一种竞争优势。诸如可口可乐等大众食品的秘方即是用商业秘密来保护。

优势与劣势:使用商业秘密作为一种保护措施的劣势在于如果第三方偶然发现了这种知识及其使用,那么这个秘密将不能有效的长期存在。

如果一个本国人或合伙人有义务保持信息的秘密性而他却将机密信息泄露出去,那么商业秘密将得到保护并且知识持有人可以法律诉讼。

建议:商业秘密如果不被第三方偶然发现那么将是永久性的,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保护传统知识的最佳方法。然而,传统知识持有人应该慎用商业秘密。

注释:传统医生主要使用商业秘密来保护他们的秘方。因此,希望保护传统医生知识产权的卫生部门再传统医药的临床试验中应该谨慎要求秘方披露。

(八)民法和习惯法原则:不公平竞争

不公平竞争原则可以用来保护传统知识。具体而言,巴黎公约中第10条规定各成员国确保在其行政管辖范围内提供有效的保护措施避免不公平竞争。在商业领域,任何违背诚信的竞争行为都属于不公平竞争。下列行为尤其被禁止:

1. 所有旨在扰乱竞争对手的机构、货物、工业或商业活动的行为;

2. 在贸易期间诬告以破坏竞争对手声誉的。

以传统知识为例,错误或误导性声明将是出售的商品带有错误的标志以显示它是“可信的”“传统制作”或者来源于特定社区。

建议:不公平竞争法、贸易惯例和标签法将有助于保护传统知识免于非法开发。之前讨论的地理标志产品、集体商标和认证标志等同样是有利的。根据这些原则,国宝茶可以轻易的得到保护。

(九)防御式保护

防御式保护是预防第三方非法获取或占有知识产权的一种方式,但是其并不能阻止对传统知识的主动利用或开发。

比如,修纳人后代可以阻止马蓬古布韦犀牛及其衍生品的商标注册,但是不能阻止其他人使用这种标志。商标注册部门可以通过拒绝将一些传统名称注册为商标来保护传统名称,如“vuvuzela”、 “mhalamhala”、“phalaphala”、 and “phalafala”等。

防御式保护的关注焦点在于专利系统中一项申请应该用“先有技术”进行评估,而这也被认为是与专利的有效性密切相关的知识主体定义。

建议:

运用防御式保护方式来保护传统知识存在法律的和实际的问题:

1. 法律上,必须规定程序来确保相关先有技术的标准定义适用于传统知识。这同时意味着确保口头上的信息披露得到关注,因为大多传统知识以口头形式传承:

2. 事实上,确保这些传统知识能被政府和专利审查部门检索是必需的,而这将使其可能被相关先有技术检索到。

这项议题的发展意义在于,随着知识产权延伸至土著和地方社区,他们的传统知识将构成一个越来越大的先有技术相关主体,对于知识产权体系的功能来说,有效的鉴定愈发重要。建立传统知识的数据库或登记册可能是有利的。

这理所当然的意味着向注册管理者披露,且不能在登记册或数据库保持其机密性,而这是知识持有人最为关心的。这些知识不应该进入“公知领域”,并且所有使用者都应当付费而知识持有人应当获得收益。印度和委内瑞拉等国家已经建立了这样的登记册和工具集,但是发生了意外结果。那些期望得到惠益分享的社区没有得到任何利益。

(十)Sui generis 保护

性质:Sui generis是拉丁语,意为“自成一体的”,它被用来描述一些独特的或与众不同的事物。对知识产权体系的某些特性进行修正便可成为Sui generis,目的是更好的适应主体(传统知识)的特殊性质,同时,这些特殊的政策需要建立一个独特的制度。

传统知识保护:在扩大传统知识保护的努力中,多数国家采纳现行的知识产权体系通过Sui generis措施来满足传统知识持有人的需求。例如,中国成立了一个专利审查小组专门管理中医药。

少数国家采用Sui generis法来保护传统知识,包括秘鲁、哥斯达黎加、葡萄牙和泰国。当政策制定者寻求创建Sui generis制度时,必须注意以下关键因素:

1. 该政策保护的目标是什么?

2. 哪些主题应该得到保护?

3. 将要保护的主题的标准是什么?

4. 保护的受益方是谁?

5. 权利是哪些?

6. 如何获得这些权利?

7. 如何管理和执行这些权利?

8. 这些权利如何丧失及终止?

五、建议与结论

南非贸易和工业部特别工作小组就南非通过知识产权体系进行传统知识保护以及评估相关法律以保护其丰富的生物多样性提出如下强烈建议。如果这些提议得到执行,那么在如下领域和方面亦将得到极大的提高和发展,其中包括:卫生、医药、生物技术、化学、农业、环境、文化。

(一)研究与发展创新

南非需要被国外、区域和国际上的最佳实践所引导,但并不意味着我们等待这些实践的演变。国家必须运用知识产权执行这项政策以保护传统知识,同时立即对相关法律进行评估。

知识产权政策不同于2004IKS政策,但其有助于IKS政策的实施,因此政府各个层面都应该通力合作以获得成功。

南非应该影响这个地区以及该地区的国际机制。

不难发现有些地区知识产权体系可以最好的保护基于传统知识的创新。

(二)总的建议

综上所述,南非贸易和工业部建议南非政府:

1. 基于知识产权政策审议意见进行法律评估;

2. 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开展传统知识保护立法工作;

3. 影响SACU、SADC及其他区域贸易组织的成员国实施传统知识的保护和商业化;

4. 采用知识产权政策引导贸易谈判和文化关系;

5. 不要等待国际解决方案;

6. 在生物贸易倡议方面同UNCTAD密切合作;

7. 成立专门工作小组负责该领域的交叉议题(国内的、区域的和国际的);

8. 全面均衡的考虑传统知识议题,不要以牺牲文化议题的代价来提升遗传议题;

9. 与执行知识产权政策和法律相应的能力建设,包括提升与社区的谈判技巧、创建发展基金、成立国家主管部门和征集社团;以及

10. 对传统知识“产业”进行惠益分析。

(三)专门建议

南非应该采纳秘鲁计划中的措施,进行知识产权法律评估、开展贸易协定谈判以及进行区域和国际谈判。

南非应该加入ITPGRFA以及相关公约。

植物新品种法案及相关法律应该进行相应修正,在这一过程中南非贸易和工业部应当起带头作用。

(四)该政策以及法律实施的成本

南非还没有进行相关的收益研究,但是UNCTAD的研究得出结论:传统知识拥有可计量的收益。从实施知识产权政策和自主立法中获取的收益应当超过相关的投入。

这项政策将迫切需要法律评估,特别在知识产权、农业、环境、卫生、水和森林等方面。

传统知识相关产业的成本效益分析应该进行,但这并不应该推迟这项政策和有关法律的实施。

(五)实施这些政策的能力

围绕知识产权政策的实施和法律支持可以提升能力建设。开始阶段,成立多功能部门联席工作组监管、评估实施效果。能力建设应该注意以下方面:

1. 在相关部门成立国家机构,如业务精良的知识产权办公室、国家生物多样性办公室、发展信托基金、社区信托基金和征集社团以进行文化表达;

2. 执行机构的员工培训

3. 培训社区参与传统知识的相关政策制定;以及

4. 成立知识产权政策和法律支持的强力机构。

SACU/SADC/IBSA的地区梯队可以加强该政策和法律的执行能力。

传统知识政策和法律的有效执行将发生变化,因为各个国家尚未就承认传统知识达成一致意见。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应该努力促进这些政策和法律的强制执行,因为传统知识的商业化可能成为其经济支柱。

公众的教育和意识也将有效的促进传统知识政策和法律的实施。

(六)实施战略

南非贸易和工业部将制定一项知识产权政策实施战略,其中特别包括:

1. 加强有效沟通,比如组织与众多利益相关方的研讨会和讨论会;

2. 在政府公告、政府和贸易及工业部的网站上公布该政策;

3. 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层面大力倡导该政策;

4. 有效的法律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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