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提议曾被忽略的议题供德班会议讨论引起争议
作者:Meena Raman
日期:2011.6.22
来源:http://www.scidev.net/zh/news/zh-138027.html
翻译:殷金
印度政府向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秘书处提交了一份天,其中包括“单方面贸易措施”、“知识产权”和“公平获取持续发展机会”三项具有争议但是十分重要的议题,以供纳入在今年11月于南非德班举行的缔约方第十七次大会(COP 17)的临时议程。
在2010年的坎昆决议中,《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设的长期合作行动特设工作组在《公约》(决议 1/CP 16)中忽略并且不恰当地处理了这些问题,尽管印度和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在坎昆会议之前及会议之上提到了这些问题。
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认为这些问题已经在坎昆会议上处理完毕。然而,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认为并不是所有的问题都在坎昆会议上进行处理,并且仍未解决,因此把这些问题作为巴厘岛行动计划的部分内容进行讨论是合法的。在这一背景下,印度根据UNFCCC进程规则草案的第10条向秘书处提交了这三项决议。
(巴厘岛行动计划是在于2007年举行的COP 13上通过,是工作组协商的任务。)
印度的提议是纳入以下议题:(i) 在“技术开发和转让”议程项目中,加入“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减排和适应行动”项目; (ii) 在“承诺及《公约》其他内容的执行审查”议程项目中,加入“公平获取持续发展机会”项目和“单边贸易措施”项目。
印度的提议中就每一附加的议程项目提供了说明注释。
在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中,印度所提供的说明注释指出“在坎昆会议上,UNFCCC缔约方同意制定技术机制和气候技术中心网络,以促进缔约方在技术开发和转让方面的合作。虽然技术机制将有助于部署现有技术和分配对环境有利技术的能力建设,但是有必要在全球水平以移除开发和使用对气候有利技术过程中的限制为形式,扩大这一措施的内容。一项有效和高效的对气候有利技术的知识产权制度对与在全球水平开发、部署、分配和转让这些技术是十分重要的。若缺少这些措施,那么在国家水平进行适当的减排和适应行动并满足《公约》所规定的范围和速度这一目标将无法有效和充分的实现。在创新和加强发展中国家在国家水平采取有效减排和适应措施能力方面,这一技术以全球公益的形式促进知识产权的获取。为实现气候的初步稳定与提高发展中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能力及消除贫困的全球目标,《公约》缔约方应紧急做出决定,处理交易和转让气候技术的问题及把这些技术作为全球公益性质的技术问题。”
在有关“公平获取持续发展机会”的内容,解释注释指出“在坎昆会议上,缔约方就一项全球目标达成一致,即稳定气候变化,保持温度在工业化之前的水平基础上增长不超过2℃,并决定根据科学和公平的原则采取紧急措施,以实现这一目标。缔约方还决定在已知的最先进的科学知识及公平获取持续发展机会的基础之上,努力确定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最高峰的时间框架。坎昆会议的这一决议意味着保持温度在工业化之前的水平基础上增长不超过2℃。这一全球目标应通过公平获取持续发展机会的标准来实现。这一目标的实现不应损害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并必须全面优先考虑这些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及贫困的消除。务必谨记在公平获取持续发展机会的基础之上明确全球减排的适当时间框架,为满足发展中国家的优先诉求,必须确定公平的原则,以承认全球大气资源是人类的共同财产,每一个人都使用这一资源的公平权利。”
在“单边贸易措施”这一项目中,解释注释指出“在坎昆会议上,缔约方同意促成一个支持性和公开的国际经济体系。缔约方特别决定,对抗气候变化的措施,包括单边措施,不应包括对国际贸易的任意或带有无理歧视性质的变相限制手段。单边贸易措施(UTMs)包括发达国家缔约方所采取的关税、非关税及其他财政、非财政、针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商品及服务的边境贸易措施。以任何与气候变化相关的理由求助与UTMs,包括保护和稳定气候、排放量和/或环境遵约成本,都将被认为将减排负担转移至发展中国家,这很显然违反了公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相应能力的基本原则和内容,及《公约》的第3条。缔约方应明文禁止以这些理由使用单边贸易措施,因为这将对发展中国家的环境、社会和经济产生不利影响,并有损《公约》的原则和规定。”
印度要求将这三项内容纳入到COP 17的临时议程中,发展中国家在6月17日结束的波恩谈话中反对把这些内容在附属执行机构(SBI)中处理的企图,因为这样将不能够强制性地为COP议程提供指导意见(因此会产生影响)。
商讨是否将印度所提议的问题纳入COP 17的临时日程并修订的工作是在SBI的一个联络小组中有关“政府间惠益安排”(AIMs)的讨论中进行的。77国集团和中国等一些发展中国家认为这一举动违背了SBI的任务,因此,商讨和修订工作遭到阻滞。
在6月15日,周三,秘书处就COP 17的临时日程中“可能的项目”起草了一份非纸质的文件,供AIMs联络小组在6月15日及16日讨论。在脚注中,非纸质文件指出:“这些内容将作为修订内容,酌情反应出SBI在其34次会议期间的指导意见,通过讨论的方式……”
发展中国家,由77国集团和中国,就脚注内容向主席Robert Owen Jones先生 (澳大利亚)提出疑问,他们认为修订日程的内容不是SBI的任务,因此要求主席按照进程规则进行。主席回应指出,这并不是就日程内容进行讨论,而是交换意见。由于发展中国家反应强烈,这一脚注被删除,COP 17临时日程中的可能纳入的内容被作为UNFCCC就政府间惠益安排的背景注释的补充内容。
发达国家,包括澳大利亚、美国、欧盟、加拿大和墨西哥,对就COP 17日程的内容进行意见交换表示欢迎,但反对将印度提出的问题纳入到德班日程中。
美国表示该国反对日程中“在进程方面存在争议性”的问题,这些问题已经在哥本哈根和坎昆会议上讨论过,未能有一致结果,并且就这些问题达成一致几乎是不可能的。美国指出贸易问题是世界贸易组织应处理的问题,UNFCCC不能胜任这一职责。在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方面,美国指出在知识产权是技术转让的基础这一背景下,强大的知识产权体系是清洁技术转让的重要障碍这一观点是错误的。
中国表示有关日程内容的正常处理办法是将之添加到背景文件(AIMs)中去,这是进程规则,并且应该对此很明确,去年即按照这一进程进行。该国表示应明确在秘书处与COP主席达成一致后起草日程,而不是由SBI提供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