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铃薯公园社区基于盖丘亚传统规范的获取与惠益分享机制的构建
来源:安第斯共同体(秘鲁),马铃薯公园社区,IIED
ANDES (Peru), the Potato Park Communities and IIED
时间:2011年10月
翻译:王程
执行摘要
本案例中,安第斯协会(秘鲁)、IIED和马铃薯公园展示了“保护社区对传统知识的权利:习惯法与实践的意义”项目的成果。本项目为社区间协商和制定出平等的获取与惠益分享协议提出了一种基于地方习惯法、规范和做法的新途径。
生物文化体系(Biocultural Systems,BCS)将进程、资源、知识和其他事物作为不可分割的环境的互动组成部分,这是本项目的指导思想。相应地,社区间协议采取了生物文化协议的形式。
《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公平和公正分享其利用所产生的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要求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与土著和地方社区(Indigenous and Local Communities,ILCs)公正分享其持有的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Traditional Knowledge,TK)的利用所产生的惠益,以共同商定条件(Mutually Agreed Terms,MAT)和事先知情同意(Prior Informed Consent,PIC)为基础。因此,缔约国在执行与TK相关的义务时应考虑ILCs的习惯法、社区协议和程序,并应支持ILCs关于TK获取和惠益分享社区协议的制定。马铃薯公园的社区间协定为制定有效的社区协议提供了样本,奠定了基于生物文化商品和服务的平等和可持续地方经济的基础,同时对社区与第三方平等协商的能力建设大有裨益;并以成文的生物文化协议的形式记录下来。这是社区协议在实际中发挥作用的一个例子,引导社区间货币和非货币利益的分配。
此外,生物文化协议并不仅是“外部的”ABS和PIC公具,更是内部的使用习惯法和来自国内法和国际法输入管制工具,它适应当地情况,约束生物文化资源使用者之间的交流,对当地网络的行为作出定义和指导。马铃薯公园协议自当地生物文化系统中产生,因此根植于与当地生物文化资源相关的传统价值观、道德规范、传统使用方法和文化与精神实践。跨文化实践使研究进程的参与者将安第斯本土法律原则、经验和西方立法模式的规范联系起来,并因此为本土生物和文化资源应如何进行适当的获取与惠益分享提供了清晰的指导。
社区间协定经过盖丘亚社区研究者2-3年的参与过程来制定,包括了马铃薯公园直接或间接源于生物文化资源的所有可能的利益。来自不同经济活动的惠益在生物文化体系加强的过程中通过社区间基金的方式得到了分享和再投资。维持生物文化体系的三项核心习惯法原则得到了认同——互惠、二元性和均衡,衍生条款得到承认并用于充实基于现有的当地规范和做法的惠益分享框架。
马铃薯公园通过参与行动研究而制定的社区间协定产生了构建关于为实现公平惠益分享目的的合适机制的知识。为设计实用有效的特殊制度并与ILCs的愿景、价值观和信仰相一致,研究者和社区成员摒弃了ABS协议和获得PIC方面先入为主的观念。制定特殊制度的关键起始点在于以社区自身视角出发分析获取协议和PIC过程,观察一直指导当地TK保护和维持的习惯规范。
全文链接:11-12-5马铃薯公园社区基于盖丘亚传统规范的获取与惠益分享机制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