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知识产权政策与《名古屋议定书》下遗传资源的“非商业”获取

By admin - 时间: 星期一, 四月 8, 2013

作者: Edward Hammond

翻译:王艳杰

A. 引言

《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公正和公平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以下称《议定书》)的缔约方需确保其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国内立法符合其国家目标和名古屋协议。 其中一项务必仔细考虑的是《议定书》的第8条,即缔约方应“创造条件以促进和鼓励有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研究,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包括采取非商业性研究目的的获取的简化措施,同时考虑到有必要解决研究意向改变的问题”。

尽管“非商业”的研究听起来好像没什么经济得失,但是,议定书中的这一规定对于提供国来说却隐含着巨大的风险。不谨慎履约极易导致宝贵的资源在“非商业”获取的幌子下被走私出国,资源一旦超出了起源国的有效控制范围,就唯有被转化为专利产品和利润了。

这问题之所以危险的症结是“商业”和“非商业”研究之间含混不清,且常常是无法区分。这就意味着简化获取应在何种情况下被准予还不明确或无法做出预判。事实上,通过法律、政策与雇佣合同的联合,《议定书》意义上的“非商业”研究的概念在大多数发达国家的大学和研究机构中已不存在,尽管这些机构都是非营利的实体。

本文将学术和其他非营利性生物多样性采集者置于商业和知识产权体系中,以图阐明许多学术型生物勘探者们必须要遵守的政策;本文概论了从澳大利亚到挪威这些发达国家的大学的知识产权政策的有关规定。虽然政策因不同国家和机构而异,但却可找到共同主题,即怀疑很多机构本身是否存在“非商业”研究。

全文链接:13-04-08大学知识产权政策与《名古屋议定书》下遗传资源的“非商业”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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