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起诉美国对3000亿美元商品加征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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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19日
第三世界网络

中国起诉美国对3000亿美元商品加征关税

2019年9月9日发表于SUNS#8972

日内瓦9月4日(Kanaga Raja)——自9月1日起,美国正式开始对中国3000亿美元输美产品加征关税,中国就此在世贸组织提起诉讼。

作为第一步,中国先是寻求与美国进行磋商。该请求已于2019年9月4日传达至WTO各成员国。

如果磋商未能在60天内解决争议,或者在60天内双方均认为达不成磋商一致,则投诉方可以提出申请成立专家组。

中国在致DSB(争端解决机构)(WT/DS587/1)的函件中表示,美国于2019年8月20日在《联邦公报》上发布了《关于修改301条款行动(根据301条款对中国有关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和创新方面的法律、政策和做法进行调查)的公告》。根据该公告,自2019年9月1日起,美国就公告附件A所列类目,对若干源自中国的进口产品加征10%的从价关税;并将从2019年12月15日起,就公告附件C所列类目,对若干源自中国的进口产品加征10%的从价关税。

根据2019年8月30日发表在《联邦公报》上的公告,这一额外税率又被提高到15%。

中国表示,美国所谓的对301条款行动进行的修改,也就是这项附加关税,不但仅适用于中国产品,而且超过了美国在《1994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 1994)所附减让和承诺表中的约束税率。

美国实施附加关税措施所依据的法律文件包括:

1. 经修订的1974年《贸易法》第301-310节(《美国法典》第19卷第2411-2420段)。

2. 根据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调查中国有关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和创新方面的法律、政策和做法所得出的结果。

3. 《有关中国在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和创新方面的法律、政策和做法的最新动态》(2018年11月20日)。

4. 《美国根据301条款调查中国法律、政策、做法,或有关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和创新方面的行为所采取的相关行动》。

5. 《关于根据301条款对中国有关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和创新方面的法律、政策和做法进行调查所拟定行动的决定以及就此征求公众意见的通告》(2018年4月6日)。

6. 《关于就根据301条款调查中国有关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和创新方面的法律、政策和做法这一行动所拟定的修改决定进行征求意见》(2019年5月17日)。

7. 《关于修改301条款行动(根据301条款对中国有关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和创新方面的法律、政策和做法进行调查)的公告》(2019年8月20日)。

8.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关于对中国采取301条款关税行动的声明》(2019年8月23日)。

9. 《关于修改301条款行动(根据301条款对中国有关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和创新方面的法律、政策和做法进行调查)的公告》(2019年8月30日)。

中国认为,美国这些措施看起来与世贸组织所涉协定的有关规定不符,其所违反的规定包括:

1. 美国措施违背了《 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一条第1款:美国在其他成员国进口产品“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未能立即无条件地适用于原产于中国的产品。

2. 美国措施违背了《 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二条第1款(a)项和(b)项:美国对上述第7、8和9项文件所确定的一些原产于中国的进口产品征收额外关税,这超出了美国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所附减让和承诺表中的约束税率。因此未能对上述文件所列源自中国的产品给予不低于美国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所附减让和承诺表中所规定的待遇。

3. 美国措施违背了《争端解决机制》(DSU)的第23.1条和第23.2(a)、(b)和(c)项:美国所作的决定实质是一项违反行为,没有依据《争端解决机制》所规定的争端解决办法。当美国在因违反所涉协定所规定的义务、损害所涉协定的利益或妨碍实现所涉协定的任何目标而寻求补救时,其所做的措施又未能依据并遵守《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则和程序。

此外,中国表示,由于上述原因,美国的措施看起来会使中国依据上述协议可以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利益无效或受损。

分类 WTO与知识产权, WTO争端解决机制, 贸易事务与WTO规则 • •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