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贸组织:TRIPS理事会“结果文本”与带括号的工作文件相矛盾

By admin - 时间: 星期一, 五月 30, 2022

第三世界网络——关于知识产权问题的资讯服务
2022年5月30日
第三世界网络

世贸组织:TRIPS理事会“结果文本”与带括号的工作文件相矛盾
发表于2022年5月30日SUNS #9584

日内瓦5月25日(第三世界网络)——5月23日,在一个不寻常的进展中,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理事会发布了一份限制性文件(JOB/IP/58),即《结果文本-修订本》。其中反映了对于世贸组织总干事发布的TRIPS新冠肺炎相关文件IP/C/W/688(总干事文本)一些初步商定的修改。

然而,知情人士表示,《结果文本-修订本》并没有将成员们在5月20日发布的工作文件中提出的文本建议纳入其中。

文件JOB/IP/58中的引言段落指出:

“成员们将把2022年5月3日在IP/C/W/688号文件中分发的结果文本作为文本谈判的基础,这不影响成员的最终立场。自2022年5月17日以来,由代表团和小组协调员组成的谈判小组在此基础上进行了谈判”。

“修订后的结果文本反映了截至2022年5月20日被谈判组接受的结果文本变化。谈判小组正在积极考虑内外各代表团提出的更多文本提案和建议。这些变化发生很快,只反映在个别会议期间使用的临时建议和提案集合中。许多代表团认为资格问题至关重要,目前该问题仍在审议中”。

“所有代表团的共识仍然是,任何总体结果都必须得到所有成员的同意。”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TRIPS谈判代表表示,实际上文件有两份:一份是包含所有文本建议的工作文件,另一份是由主席提出的文件。他补充道:“这种发展比较奇怪”。

SUNS此前发布了5月20日的带有大量括号的关于“TRIPS新冠肺炎”文本,并将其与总干事5月3日发布的旧文本进行了比较。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TRIPS专家表示,文件JOB/IP/58中的最新结果文本修订版(转载如下)依旧包含许多TRIPS附加要素,如“必要性测试”、反转移措施和与所谓透明度相关的通知要求,这些内容远远超出了TRIPS协定第31条的范围。

“TRIPS新冠肺炎”

2022年5月20日

  1. 尽管国内立法规定了专利权,但符合条件的成员国[1]可以限制《TRIPS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28.1条规定的权利,按照《协定》第31条的规定,授权在未经权利持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生产和供应新冠肺炎疫苗所需要的专利客体[2],以应对新冠肺炎大流行,如下文第2至6段所阐明和豁免的内容。

2、为更明确起见,符合条件的成员国可以按照《协定》第31条的规定,通过成员国法律中可用的任何文书,如总统命令、紧急法令、政府使用授权、以及司法或行政命令,授权使用专利的客体,而无需权利持有人的同意,也无论成员国是否有强制许可制度。就本决定而言,第31条所称的“成员国法律”不限于诸如制定强制许可规则的立法行为,还包括其他行为,如总统命令、紧急法令、以及司法或行政命令。

  1. 各成员国同意以下阐述和豁免,以便符合条件的成员国根据第1段和第2段授权使用专利的客体:

(b)符合条件的成员国无需为了《协定》第31条(b)款的要求而努力从权利持有人处获得授权。

(c)符合条件的成员国可以赦免执行第31条(f)款的要求,即第31条下的授权主要用于供应其国内市场。允许将任何比例的授权用途出口给符合条件的成员国,并供应给国际或区域联合倡议,旨在确保符合条件的成员国公平获得授权涵盖的COVID-19疫苗。

(d)符合条件的成员国应尽一切合理努力,防止根据本决定进口到其境内的COVID-19疫苗再出口。所有成员应确保提供有效的法律补救措施,以防止根据本决定生产并进口到其领土内的COVID-19疫苗转移到其他市场。

(e)在根据第31条(h)款确定应向权利持有人支付的适当报酬时,可考虑旨在提供公平获取COVID-19疫苗的特定疫苗分配计划的人道主义和非营利性目的,以支持符合条件的成员国中的制造商以负担得起的价格为符合条件的成员国生产和供应这些疫苗。在确定这些情况下的适当报酬时,符合条件的成员国可以考虑在国家紧急情况、流行病或类似情况下的现有良好做法。[4]

  1. 《协定》第39.3条的任何规定均不得阻止符合条件的成员国采取必要措施,使根据本决定发出的任何授权生效。
  2. 为提高透明度,在措施通过后,符合条件的成员国应尽快向TRIPS理事会通报与执行本决定有关的任何措施,包括授予授权。[5]
  3. 符合条件的成员国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3][5]年内适用本决定的规定。考虑到COVID-19大流行的特殊情况,总理事会可以延长这一期限。总理事会将每年审查本决定的实施情况。
  4. 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各成员可决定将其扩大到涵盖COVID-19诊断和治疗药物的生产和销售。

[1] [就本决定而言,所有发展中国家成员均为符合条件的成员国。鼓励有能力出口疫苗的发展中国家成员选择退出本决定。][就本决定而言,2021年出口的COVID-19疫苗剂量占世界出口剂量10%以上的发展中国家成员不属于符合条件的成员国。]

[2] 就本决定而言,“专利的客体”包括生产COVID-19疫苗所需的成分和工艺。

[4] 包括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医疗技术专利非自愿许可使用报酬指南》(WHO/TCM/2005.1)

[5] 所提供的信息应包括被授权实体的名称和地址、被授权的产品和授权期限。关于获得授权的数量和接受产品供应的国家,也应在获得信息后尽快通知。

分类 知识产权与WTO, 知识产权与健康 • •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