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贸组织:欧盟、日本和中国台北在就ITA产品对印度发起的争端中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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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贸组织:欧盟、日本和中国台北在就ITA产品对印度发起的争端中胜诉

发表于2023年4月19日SUNS #9767

日内瓦4月18日(D.Ravi Kanth)——据知情人士透露,4月17日,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小组裁定,印度未能根据《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的规定执行其对某些电子产品的预定关税承诺,欧盟、日本和中国台北(Chinese Taipei)在此项争端中胜诉。

三人专家小组在其发给3个申诉方的145页裁决中根据产品和申诉方提出的问题做出了一些微小的改变,最终认为印度犯了一些根本性错误,从而未能正确履行其预定的承诺。

由于美国的阻扰,上诉机构(AB)自2019年12月以来持续瘫痪。如果此时印度就专家小组的裁决向上诉机构提出上诉,那么专家小组的裁决和建议可能会陷入僵局。

由Paul O’Connor(主席)、Samantha Atayde Arellano和Fabian Villarroel Rios组成的三人专家小组对申诉方近四年前提出的争议进行了裁决。

三个申诉成员与印度进行了磋商,但未能达成友好协议。

随后,他们于2020年2月中旬要求成立一个专家小组。争端解决机构(DSB)于2020年6月成立了该小组。

专家小组被要求根据争端各方引用的所涉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审查并发布结果,帮助争端解决机构按照这些协议的规定作出裁决和建议。

根据欧盟、日本和中国台北的申诉,印度对某些《信息技术协议》(ITA)产品征收的进口关税超过了其WTO减让表中规定的零关税。

申诉方认为,印度违反了减让表承诺的核心条款,特别是《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二条第1款(a)项和第二条第一款(b)项。

日本似乎还认为,即使印度无条件免除某些产品的关税,印度的行为也不符合第二条第1款(a)项,因为印度通过海关通知给予这些豁免,而这些豁免随时都有可能被废除,因此对贸易商来说这缺乏可预见性。

印度在其反驳中提出了几个论点。

其中包括:

1. 印度具有关税约束力的承诺列于《信息技术协定》(ITA)中,这些承诺由于被纳入印度的WTO减让表而保持不变。 

2.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维也纳公约》)第48条的规定,由于印度在将其关税分类协调制度(HS)从2002年版转换为2007年版的过程中出现了错误,印度的WTO减让表中的某些部分是无效的。

3. 印度WTO减让表中的错误属于正式性质,因此能够根据《1980年3月26日关于修正和核准关税减让表程序的决定》(《1980年决定》)进行更正。所以申诉方针对印度拟议修正其减让表所提出的反对意见,违反了《1980年决定》的要求。

4. 关于日本提出的问题,印度还辩称,根据《印日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CEPA)及其实施通知,印度对原产于日本的争议产品免征普通关税,因此,给予“日本”产品的关税待遇与印度在其WTO减让表中规定的免税关税承诺相一致。

然而,日本不同意印度的说法,称为了让“日本”产品获得免税待遇,它们必须满足特定的优惠原产地规则,而印度的WTO减让表中并没有规定免税待遇的这一“条件”。

针对日本根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二条第1款(a)项提出的额外要求,印度指出,它有权自行决定如何履行其在所涉协议下的义务。

东京要求该专家小组具体说明印度必须以何种方式履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二条第1款(a)项和(b)项下的义务。

《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二条第1款(a)项和(b)项的具体规定指出:

“第二条:减让表

1. (a) 一缔约国对其他缔约国贸易所给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协定所附这一缔约国的有关减让表中有关部分所列的待遇。

(b) 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如在另一缔约国减让表的第一部分内列名,当这种产品输入到这一减让表所适用的领土时,应依照减让表的规定、条件或限制,对它免征减让表所列普通关税的超出部分。对这种产品,也应免征超过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对输入或有关输入所征收的任何其他税费,或免征超过于本协定签订之日进口领土内现行法律规定以后要直接或授权征收的任何其他税费。”

考虑到反复的争论,专家小组成员论述到:“在专家小组成立时,尽管这些产品有资格享受免税待遇,但却必须符合条件才能免税,而这些条件都没有列入印度的WTO减让表。”

三个申诉方引用的产品包括:(8504.40-ex02)自动数据处理机及其单元的静态转换器和电信设备;(8517.12)用于蜂窝网络或其他无线网络的电话;(8517.61)基站;(8517.62)用于接收、转换和传输或再生语音、图像或其他数据的机器,包括交换和路由设备;(8517.70-ex01)品目84.71的机器零件和配件:用于填充的印刷电路板;(-ex02)品目84.71的机器的零件和配件:其他;(-ex03)其他;(8518.30.01)线路电话听筒;(8544.42-ex01)装有连接器的绝缘电导体,用于通信。

根据专家小组的意见:“如果一种电压不超过80V、用于电信的进口电导体上被安装了连接器,那么就不符合印度其中的一项免税条件,将被征收7.5%的关税。因此,我们认为,印度对此类产品的关税待遇不符合其WTO减让表中所作的关税承诺。”

专家小组认为,从2022年2月1日起,印度已使其对此类产品的关税待遇符合其在WTO对这些产品的关税承诺。

然而,在其结论中,专家小组依旧认为:“在专家小组成立时,印度对电压不超过80 V、配有连接器的电信用电导体的关税待遇,不符合《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二条第1款(b)项第一句的规定,因为此类产品属于印度WTO减让表关税项目8544.42.00 ex01范围,但其所需缴纳的普通关税超出了印度WTO减让表中规定的关税,除非它们满足WTO减让表中未列明的某些条件。”

专家小组成员回顾说:“征收的普通关税超过了成员减让表中规定的关税,或受制于减让表中未列明的规定、条件或限制,这与第二条第1款(b)项第一句不一致,也构成了第二条第1款(a)项意义上的‘较不优惠’待遇。”

因此,小组成员指出:“在专家小组成立时,印度对此类产品的关税待遇低于其WTO减让表中规定的优惠,因此印度的行为不符合《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二条第1款(a)项。”

不过小组成员承认:“自2022年2月1日起,印度根据其WTO减让表的条款给予此类产品无条件免税待遇,因此其行为符合《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二条第1款(b)项第一句的规定。根据给予欧盟的商业待遇,印度对此类产品的关税待遇不低于其WTO减让表规定的待遇,符合《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二条第1款(a)项的规定。”

专家小组的总体结论和建议如下:

1. 关于印度对其WTO关税承诺的主张,专家组认为:

i. ITA不是《WTO协定》和争端解决机制(DSU )意义上的涵盖协议,没有规定印度在本争端中存在争议的法律义务,也没有限制印度在其WTO减让表中规定的关税承诺的范围;

ii. 本案的情况不符合《维也纳公约》第48条的实质性要求,因此,专家小组拒绝将印度WTO减让表中的某些部分解读为无效;以及

iii. 印度要求调查欧盟不符合《1980年决定》的行为,这不属于其职权范围,因此,专家小组没有做出此类调查的法律授权。

2. 关于欧盟提出的印度对某些产品的关税待遇不符合《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二条第1款(a)项和(b)项的说法,专家组认为:

i. 印度对其WTO减让表税目8504.40 ex02、8517.12、8517.61、8517.62及8517.70 ex01、ex02及ex03下的某些产品的关税待遇,不符合《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二条第1款(a)项和(b)项;

ii. 在专家小组成立时,印度对其WTO减让表税目8518.30 ex01和8544.42.00 ex01下的某些产品的关税待遇,不符合《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二条第1款(a)项和(b)项;以及

iii. 自2022年2月1日起,印度对其WTO减让表税目8518.30 ex01和8544.42.00 ex01下的某些产品的关税待遇,符合《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二条第1款(a)项和(b)项。

iv. 关于日本提出的申诉,专家小组驳回了日本的主张。日本认为,印度的海关通知缺乏可预见性或可预测性,从而影响了贸易商的竞争条件。但该小组表示,日本未能证明印度的海关通知所给予的待遇低于印度WTO减让表所规定的待遇。

v. 然而,就日本的申诉而言,专家小组驳回了印度的论点。印度提出,根据其实施《印日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CEPA)的通知,印度对争议产品征收0%的关税税率,因此其行为符合其WTO义务。但专家小组发现,日本产品要获得印度WTO减让表中规定的免税待遇,就必须满足该减让表中没有规定的优惠原产地规则。

根据其报告,专家小组依旧认为:“根据《争端解决协议》第3.8条,在违反所涵盖协议项下承担的义务的情况下,该行动被视为构成无效或损害的初步证据。我们得出的结论是,就有争议的措施不符合《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二条第1款(a)项和(b)项而言,这些措施已使欧盟本应根据该协定获得的利益无效或受损。”

专家小组表示:“根据《争端解决协议》第19.1条,鉴于印度对WTO减让表中关税项目8504.40 ex02、8517.12、8517.61、8517.62、8517.70 ex01、ex02和ex03下的某些产品的关税待遇仍然不符合《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二条第1款(a)项和(b)项,我们建议印度使这些措施符合其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中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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