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卫组织:瑞士拒绝接受《国际卫生条例》中关于公平的修正提案
TWN健康问题信息服务
2024年5月16日
第三世界网络
日内瓦5月16日(TWN)——瑞士明确拒绝在《国际卫生条例(2005)》中加入与公平相关的修正提案。
瑞士在向《国际卫生条例(2005)》修正问题工作组(WGIHR)主席团提交的书面意见中表示:“我们请求删除拟议主席团案文中提及健康产品的所有其他内容,即第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以及附件1。”
除了瑞士外,还有一个支持全面删除与公平获取健康产品相关提案的国家就是以色列。
工作组已经分发了《国际卫生条例(2005)》修正提案的合并案文,其中包括主席团关于公平获取健康产品和资金的提案。这些提案将在5月16日至17日于世卫组织总部以混合模式举行的工作组第八次会议续会上进行谈判。
据悉,欧盟、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等其他发达国家正在试图使主席团关于这一问题的提案获得通过,尽管他们依旧在努力削弱主席团中已经被淡化的关于公平的提案。主席团关于公平的提案中并没有保留发展中国家提出的几项重要修正案。
瑞士要求主席团保留第十三条中提及公共健康应对和公平获取相关健康产品的两段简短条款,并删除主席团提案中所有其他提及健康产品的内容。瑞士提议保留的两段条款如下:
“在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健康事件(包括突发大流行)期间,世界卫生组织应支持缔约国并协调应对活动。必要时,这种支持可包括与促进公平分配和分发相关健康产品的机制和网络进行协调。”
“根据本条第五款和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缔约国应承诺酌情相互合作和援助,并支持由世界卫生组织协调的应对活动。这种支持可酌情包括根据适用的国际法,包括通过世界卫生组织协调机制,为获取相关健康产品提供便利。”
瑞士提议用以上两段条款来取代主席团提案中第七款至第九款的内容,具体如下:
“七、在根据本条例第十二条确定的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健康事件(包括突发大流行)期间,世界卫生组织应支持缔约国并协调应对活动。
八、世界卫生组织应在确定发生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健康事件(包括突发大流行)后,为缔约国公平获得相关健康产品提供便利。为此,总干事应:
(一)对公共卫生需求以及公共健康应对所需相关健康产品的可得性和可及性(包括可负担性)进行评估,并予以定期审查和更新;公布这些评估;并在根据本条例第十五条、十七条、十八条和四十九条发布、修改、延续或撤销建议时,考虑现有的评估;
(二)利用现有的世界卫生组织协调机制或在必要时促进建立此类机制,并酌情与促进根据公共健康需求公平和无障碍地获取相关健康产品的其他分配和分发机制和网络进行协调;
(三)与相关利益攸关方合作,应缔约国的请求,根据相关国际法,酌情支持缔约国扩大相关健康产品的生产规模并使其多样化;
(四)应缔约国请求,在收到此类请求后30天内并在制造商同意的前提下,与该缔约国分享制造商提交世界卫生组织批准的与特定相关卫生产品有关的产品档案,以便利该缔约国进行监管评价和授权;
(五)应缔约国请求,并酌情根据本条第八款第(三)项与相关利益攸关方合作,支持缔约国加强本地生产;确保对本地生产的相关健康产品进行评估和监管审批的质量保证;并促进【根据共同商定的条件】【自愿】转让技术、专门知识和专业技能,包括用于研究和开发的目的。
九、根据本条第五款和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缔约国应承诺尽可能相互合作和援助,并应其他缔约国或世界卫生组织的请求,支持世界卫生组织协调的应对活动,包括根据适用法律促进公平获取相关健康产品。为此,缔约国应:
(一)支持世界卫生组织实施本条概述的行动;
(二)接触并鼓励在其各自管辖范围内开展业务的相关利益攸关方,以促进公平获取相关健康产品,用于应对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健康事件,包括突发大流行;
(三)酌情公布政府资助的相关健康产品研发协议的相关条款,以促进在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健康事件(包括突发大流行)期间公平获得此类产品。”
必须指出的是,主席团提案本身就削弱了非洲集团和孟加拉国关于新增第十三A条的提案,该条专门涉及获取健康产品、技术和专门知识的问题。对于最初有八个关键条款的第十三A条,现在已没有任何更多的提案。
非洲集团和孟加拉国提出的知识产权法豁免提案已从谈判桌上消失,除非一些国家将其重新纳入讨论。
在技术转让和专门知识共享方面,孟加拉国关于及时编制和共享药典专论以及共享生物起始材料的提案未被考虑在内。
美国和欧盟等国已经在推动有关技术转让的自愿和共同商定条款。据报道,美国试图威胁 《国际卫生条例(2005)》修正问题工作组的谈判人员,如果必须从《国际卫生条例(2005)》中删除自愿和共同商定的条款,那么技术转让也应从《国际卫生条例(2005)》中删除。
关于有效获取病原体和分享利益的进一步提案现在似乎也被搁置在世卫组织大流行病协议的谈判中。简而言之,工作组中没有任何的条款考虑到如何促进不同地区的生产多样化,从而确保迅速或可预测地公平获取。
遗憾的是,当前的谈判仍受到殖民主义和欧洲中心主义的国际法叙事的影响。例如,当缔约国有义务回应世卫组织提供的援助或合作请求时,却没有相应的义务回应世卫组织提出的援助请求。更令人遗憾的是,尽管目前关于新的《国际卫生条例》负责当局的修正提案全部都是绿色标记,但除了第四条中的一句话外,世卫组织联络点并没有相应的义务对监测请求作出回应。
(绿色标记表示已就文本达成原则共识。)
正是在这个阶段,瑞士提议全面删除《国际卫生条例(2005)》修正案中涉及“相关健康产品”的内容,以色列也对此表示支持。如果这些提议得到采纳,那么工作组将违背世界卫生组织执行委员会(EB)第150.3号决定,该决定明确授权解决《国际卫生条例》中的公平问题。
第150.3号决定指出:“此类修订款应限制范围,并解决具体和明确确定的问题、挑战,包括公平、技术发展或其他发展,或无法以其他方式有效解决但对支持有效实施和遵守《国际卫生条例(2005)》至关重要的差距,以及普遍适用这些条例以平等保护世界上所有人民不受疾病国际传播之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