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改革谈判能否保障具有约束力的执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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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5日
第三世界网络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改革谈判能否保障具有约束力的执行功能?
发表于2024年6月25日SUNS #10032
日内瓦6月24日(D.Ravi Kanth)——据知情人士透露,负责监督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DSS)改革工作的协调人于6月20日提交了一份报告,概述了“上诉、复议”机制核心问题的各个方面,该机制可能取代具有约束力的上诉机构,从而削弱多边贸易机构的“执行”功能。
知情人士表示,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执行功能来支撑两级争端解决机制(该机制被视为《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1995年)》“皇冠上的宝石”),那么在世贸组织谈判任何新协议的价值和目的都可能变得多余和毫无意义。
3月2日在阿布扎比举行的世贸组织第13届部长级会议(MC13)上,贸易部长们达成了一项决定:
* “忆及我们在第12届部长级会议上作出的关于进行讨论以期在2024年前拥有一个所有成员均可使用的、完整和运转良好的争端解决机制的承诺,我们注意到迄今为止所作的工作。
* 我们认识到通过此项工作取得的进展是对履行我们承诺的宝贵贡献。我们欢迎所有成员提交有助于推进我们工作的提案。
* 我们指示各位官员在已取得进展的基础上,以包容和透明的方式加快讨论,并就未决问题开展工作,包括有关上诉、复审和可及性问题,从而在2024年实现我们在第12届部长级会议上提出的目标。”
在6月20日举行的代表团团长会议上,谈判协调人、毛里求斯的Usha Dwarka-Canabady大使向成员们报告了过去两周技术性谈判的进展情况。
她告知成员们:“自上次会议以来,在六位共同召集人的推动下,专家们已经开始工作。”
协助协调人的六名共同召集人分别是:Joel Richards先生(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和Jessica Dickerson女士(澳大利亚),负责上诉和复审问题;David Stranger Jones先生(英国)和Claudia Diaz Paulino女士(墨西哥),负责可及性问题;以及F rat Yeltekin先生(土耳其)和Stacy Paul Healy先生(加拿大),他们将负责处理后续阶段需要考虑的其他问题。
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主席挪威大使Petter Olberg和世界贸易组织副总干事Angela Ellard出席了此次会议。后者早些时候曾在美国国会担任多数党和少数党首席贸易顾问及工作人员主任。
协调人表示,与共同召集人举行的会议“成果颇丰,尤其是因为共同召集人对他们想要推进的方向有着非常清晰的认识”。
六位共同召集人于6月10日发布了一份技术工作计划。他们建议“对上诉、复审和可及性议题的技术工作应围绕若干子议题展开”。
在上诉、复审机制方面,以下是需要进一步讨论的子议题:(1)使用该机制的途径;(2)复审范围;(3)复审标准;(4)机制形式;(5)减少或改变上诉动机;(6)明确成员对审裁员的期望。
这份子议题清单似乎与乌拉圭回合谈判大相径庭。
在6月13日的组织会议之后,共同召集人于6月14日向成员发送了一封电子邮件,邀请专家参加6月19日举行的上诉、审查机制会议。
SUNS注意到,这封电子邮件表明,会议将重点讨论上诉、复审机制的以下子议题:
(1)复审范围
在这个子议题下,讨论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对申诉的可能筛选/标准/可受理性检验(如澄清上诉/复审裁决员在小组评估事实方面的作用)和对上诉/复审的一般检验(如上诉许可)。
(2)复审标准
在这个子议题下,讨论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上诉/复审裁决员在审查属于其审查范围的申诉时应适用的标准。
根据这封邮件,“共同召集人将就这些子议题的先前讨论提供概述。之前就这些子议题提出过建议或想法的专家可以进行概述。专家们也将有机会概述任何新的建议或想法”。
随后,6月21日又举行了一次会议,讨论“可及性”问题。
在“可及性”这一主题下,还提出了几个子议题供进一步讨论:
(1)对需求者可及性的意义
本子议题下的讨论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有效进入和使用争端解决机制;以及包容、公平、具有可及性的机制。
(2)费用和行政负担(包括供资机制)
本子议题下的讨论可能包括但不限于诉讼前和诉讼中的实际成本;不必要的行政成本和负担的具体实例;以及提高能力和加强参与的供资机制。
问题
然而,一位要求不具名的谈判代表表示,目前尚不清楚这些共同召集人对1986年至1993年乌拉圭回合谈判的谈判历史的了解程度。
根据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的谈判历史(Terence P Stewart关于这一主题的著作第二卷第2669页),“在乌拉圭回合的争端解决谈判中,谈判参与者提出了对关贸总协议争端解决制度的多项改革建议,为该机制的运作制定了更严格的规则”。
知情人士表示,从上诉、复审机制共同召集人提出的议题和子议题清单中,无法确定《争端解决谅解书》(DSU)的第17条第14款是否会得到保障。
第17条第14款规定:“上诉机构的报告应在该报告向各成员发布的30天内由争端解决机构(DSB)通过,并由争端各当事方无条件地接受,除非争端解决机构一致决议不通过该报告。这一通过程序无损于各成员就上诉报告发表其意见的权利。”
简而言之,对于是否摒弃支持采用上诉机构报告的否定一致性原则,并恢复到关贸总协定时期的肯定一致性原则(即任何一个成员都可以阻止就通过报告达成共识),似乎存在着相当大的困惑。
据知情人士透露,美国显然是将“否定一致性”原则引入上诉机构报告采纳程序的主要设计者,以便将其作为一种具有约束力的机制。
来自墨西哥的共同召集人之一Claudia Diaz Paulino在6月20日的会议上说:“共同召集人认识到,我们如何开展这一进程对结果的性质至关重要。”
她表示:“为了取得实质性成果,共同召集人认为,至关重要的是确保工作进程和方法能够积极地满足成员的需求,以便建立和维持信任,保持透明和包容的气氛,这对今后工作的开展至关重要。”
一位要求不具名的谈判代表表示,总之,关于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讨论表明,一个强大的成员似乎可以无须付出任何代价地实现其“削弱”上诉、复审机制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