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改革讨论需要更高的透明度
TWN世贸组织与贸易问题信息服务
2024年9月19日
第三世界网络
贸易: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改革讨论需要更高的透明度
发表于2024年9月19日SUNS #10078
日内瓦9月18日(D.Ravi Kanth)——知情人士表示,目前关于改革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讨论似乎越来越多地由秘书处、共同召集人推动,而不是由成员驱动谈判以解决关键的上诉、复审机制的几个要素。
参与讨论的人士表示,拟议的上诉、复审机制可能会取代具有约束力的上诉机构,从而使世贸组织的执法职能形同虚设。
共同召集人在于9月16日就拟议的上诉、复审机制向技术专家发送的电子邮件中表示,他们“将首先对9月16日的信息和背景会议进行总结,确定在这些会议上所了解到的有助于我们为‘准入’议题制定解决方案的要素”。
“在完成上述总结后,”共同召集人表示,他们将开放讨论,“以听取各方意见,探讨如何利用这些要素来制定解决方案,满足‘准入’议题所表达的利益需求。”
共同召集人表示,他们“随后将让希望就‘准入’议题提出新想法、建议、解决方案的成员发表意见”。
共同召集人认为:“在提出任何新想法时都应考虑到之前的讨论,提议者应已完成测试支持程度的外联工作——提议者在发言时应准备好阐明这些要点。”
此外,“为了促进有效的、以解决方案为导向的讨论,并考虑到可能需要若干互补性解决方案——将邀请专家提出具体的想法,并回答以下问题:
1. 在技术讨论期间,一些需求者表示希望向那些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方面经验更为丰富的成员学习。
a. 成员们可以提出哪些切实可行的交流知识的方式?
致需求者:您认为从经验丰富的会员那里聆听/学习哪些经验和知识是有用的?您设想的富有成效的交流是怎样的?
致经验丰富的成员:从您这些年来积累的所有经验中,您认为哪些实用知识值得与需求者分享?您认为有什么样的活动/论坛/项目可以开展?
b. 成员们是否认为论坛(无论是一次性的还是定期的)对于成员分享使用争端解决机制的经验具有价值?
2. 关于能力建设,一些成员表示,目前的方案没有考虑到他们不同的需求和目标。我们听到的一些例子包括:需要针对首次使用者和非律师的特定课程;或者要实现在没有外部顾问的情况下,能够从头到尾处理争议。
致需求者:如果您需要定制争端解决课程,根据您的需求和目标,您希望涵盖哪些特定的元素/主题?能力建设课程如何才能对您真正有效?尽量具体说明。
3. 关于技术援助问题,在夏季休会前就提供世贸组织服务问题进行了讨论,讨论范围缩小至以下两点:(i)增加可向成员提供协助的专家人数;(ii)扩大服务范围(即协助准备提交文件)。
a. 专家的理想人数和/或他们提供协助的时长有多久?这个数字是在什么基础上确定的?
b. 成员们希望这些专家提供哪些服务?
c. 如何在不违背《争端解决谅解》第27.2条规定的世贸组织秘书处公正性的前提下,实现这些期望的服务?”
一位要求不具名的法律分析师表示,简而言之,共同召集人提出的问题主要是针对“需求者”和“经验丰富的成员”,但并未具体说明或明确指出这些人的身份。
这位分析师表示,为了提高透明度,共同召集人应该公布这些成员的身份,以便广大成员国能够了解到那些被指定为“需求者”和“经验丰富的成员”背后的利益。
知情人士表示,成员们还对共同召集人提出这些问题的微妙方式提出了质疑。
进入上诉、复审机制的途径
此前,共同召集人发布了一份“世贸组织机密”草案,其中涉及表格中的若干问题。
这份14页的“世贸组织机密”草案包含以下表格:(1)“复审范围”;(2)“复审标准”;(3) “机制形式”;(4)“减少或改变上诉动机”;(5)“明确成员对审裁员的期望”;以及(6)“进入该机制的途径”。
关于进入该机制的问题,共同召集人提出了一些改革意见,但似乎未能得到成员的支持。
共同召集人表示,根据目前的做法,成员享有“自动准入权,只要任何一方通知争端解决机构其对专家组报告提出上诉的决定(根据《争端解决谅解》第16.4条、第17.4条)。”
但改革中关于进入机制的理念似乎原先“自动准入”的做法背道而驰。
提案中写道:“争议各方通过协议(双边或多边)一次性或持续性地进入该机制。”
针对上述观点,共同召集人指出:“大多数成员认为,上诉权必须得到保障,因此不应取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
根据机密草案,“任何一方都可以寻求上诉、复审(强制管辖权)的现行制度得到了广泛支持。”
更重要的是,“这一点被认为是至关重要的,尤其是对于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而言,这可以帮助他们应对权力失衡的问题。一些成员还认为,不应给反对方任何机会以战略性地阻止上诉,”共同召集人指出。
一位未具名成员主张:“上诉权不是不可分割的权利,争议各方应有权决定该制度的哪些方面将有助于解决其争议。”
最后,几位成员表示,在当前的争端解决机制改革讨论中,应在细微层面上做更多的工作,提高透明度,以确保改革成为一个由成员驱动的进程,而不是由共同召集人主导的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