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D:发展中国家呼吁建立《生物多样性公约》分享数字序列信息数据库,并改善数据治理
TWN生物多样性及传统知识信息服务
2024年8月13日
第三世界网络
CBD:发展中国家呼吁建立《生物多样性公约》分享数字序列信息数据库,并改善数据治理
蒙特利尔8月13日(Nithin Ramakrishnan)——发展中国家呼吁在《生物多样性公约》(CBD)框架内建立一个新的序列数据库,并作为其多边机制的一部分。
其中一些国家还呼吁为分享数字序列信息(DSI)的数据库制定数据治理框架。
这一呼吁是于2024年8月12日至16日在加拿大蒙特利尔举行的分享利用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所产生惠益问题不限成员名额特设工作组第二次会议的第一天提出的。
Mphatso Kalemba(马拉维)和William Lockhart(英国)将继续担任工作组全体委员会的共同主席。Angela Lozan(摩尔多瓦)也将继续担任会议报告员。
该工作组的任务是进一步发展分享利用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所产生惠益的多边机制,并将首先专注于考虑由共同主席为发展该机制所提出的要素。
埃及、乌干达、刚果民主共和国和斯威士兰等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呼吁建立一个《生物多样性公约》数据库,以可靠的方式开放获取数字序列信息,这不仅有助于实现惠益共享,而且有助于以更负责任的方式实现开放访问。
南非、印度、沙特阿拉伯、科特迪瓦和秘鲁等多个国家呼吁建立某种形式的数据治理,以确保在分享和使用数字序列信息方面加强问责制、透明度和合法性。
来自不同地区的一些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包括非洲集团以及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国家集团 (GRULAC)等主要地区集团,也呼吁《生物多样性公约》在总体上加强治理。
8月12日上午,65个公民社会组织联合致函共同主席和工作组,呼吁建立一个新的《生物多样性公约》序列数据库,该数据库不仅将作为多边机制的数字序列信息中央存储库,而且对于缺乏国家能力存储和分享属于其国家获取和惠益分享(ABS)法律范围内的数字序列信息的发展中国家而言,该数据库还将作为一个额外过渡设施。《生物多样性公约》联盟成员——第三世界网络和Ecoropa在全体委员会上提出了类似的呼吁,并得到了缔约方的支持。
根据联合声明,《生物多样性公约》多边机制的拟议要素基于这样一个前提,即缔约方可以自由行使其对数字序列信息的主权权利,但仅限于在将数字序列信息存入公共数据库之前;一旦数字序列信息存入公共数据库,缔约方将暂停行使此类权利。除非公共数据库体现问责制,并遵守《公约》所承认的主权权利或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的权利,否则这些拟议要素将无法生效。
埃及强调,迫切需要在《生物多样性公约》框架内建立一个集中的数字序列信息数据库,以此作为信息交换机制的一部分。这样一个数据库对于有效监测数字序列信息访问、促进信息的适当分享以及支持非货币惠益的分享措施(包括能力建设和技术转让)十分关键。这一步骤对于确保所有缔约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能够充分、公平地参与数字序列信息带来的惠益至关重要。
秘鲁在发言中明确表示,虽然他们欢迎主要数据库将遗传物质的地理来源信息纳入其中, 但也必须采取措施核实与数字序列信息生成相关的文件。
沙特阿拉伯强调:“数据库必须采取必要措施,遵守最佳做法准则以及与获取和公平公正地分享使用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所产生的惠益有关的国际协议和决定。”
南非呼吁:“要为惠益分享机制建立透明和包容的治理结构,因此,我们建议设立一个由所有参与缔约方组成的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多边机制和全球基金的运作,以及缔约方之间为有效实施而进行的合作与协作,并为监测和报告数字序列信息的使用以及资金的管理和拨付制定明确的指导方针。”
同样地,印度主张:“开放获取数字序列信息数据库,在上传数据时捕捉准确的地理信息,同时遵循可查找性、可访问性、互操作性、可重用性(FAIR)原则和集体利益、控制权、责任、道德(CARE)原则,以维护此类数据库。还需建立一个与多边机制相协调的数据库治理框架,以促进公平、公正地获取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并分享惠益。”
另一方面,乌干达呼吁要求公共数据库的运营实体“传播有关多边机制的信息,以促进问责制,并促进所有用户充分了解其在公平分享惠益做法方面的责任”。
为支持埃及的发言,乌干达提议在多边机制的审查期间,应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全面授权下探索建立数字序列信息数据库的方式。
塞尔维亚表示,虽然它强烈支持开放科学的原则,但它也承认并重申,“开放获取”需要考虑开放获取基础设施的所有权和可持续性。
出人意料的是,发达国家缔约方对共享数字序列信息的数据库的问责制问题保持沉默,但对各国在使用从《生物多样性公约》多边机制的全球基金获得的资金的问责制问题上却表现得非常活跃。
发达国家的不同观点
另一方面,发达国家缔约方则急于避免承担以公平和公正的方式分享惠益的义务。同时,他们还希望为可能自愿分享某些惠益的用户提供法律确定性,以便从系统中确认他们履行了惠益分享规定,并且不会受到任何其他惠益分享要求的约束。
例如,瑞士表示:“由于缔约方会议的决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它不能对缔约方或数字序列信息的用户规定任何法律义务。因此,应将“要求”之类的措辞改为“鼓励”或“邀请”。与此同时,需要提供强有力的激励措施以实现广泛参与。对于向基金捐款的数字序列信息用户来说,一个重要的激励因素是法律上的确定性,即确认他们履行了惠益分享规定,并且不会因使用数字序列信息而受到任何其他惠益分享要求的约束。”
日本表示,在资金利用方面,日本高度重视透明度和问责制。日本表示:“如果一家公司向全球基金捐款,而这些资金却被用于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外的其他用途,那么该公司将受到股东的指责和其它利益相关者的批评。这种风险最终会阻碍公司向全球基金捐款。”同时,日本对数据库的问责制问题保持沉默,既不保证数据库不会侵犯《公约》所承认的权利,也不重视确保所有使用数字序列信息并从中获益的用户能够公平、公正地分享这些惠益。
澳大利亚表示,任何设计都应透明、可问责且易于理解,并且不会因向多个机制和/或双边安排支付多笔款项而变得复杂。
美国警告称,碎片化和复杂性问题不容忽视
美国是《公约》的非缔约国,呼吁自愿惠益分享机制,它表示,拟议的要素依赖于各国的国家措施来实施惠益分享。美国认为,这样的提议有可能使惠益分享制度支离破碎,并可能造成复杂性,从而抑制提供者和使用者的参与。因此,美国在全体委员会上提出警告:
“我们认识到各缔约方希望通过多边机制强制实施惠益分享的愿望,但我们对其可能依赖国家措施表示担忧。这些措施在设计和执行方面的巨大差异可能导致不确定性和规避行为——这正是多边方法旨在解决的问题。我们认为,明确、一致的措施更有可能奏效。此外,美国无法承诺强制美国用户向该机制捐款。”
在本周的大部分时间里,关于这些有争议的问题的讨论将以联络小组的形式继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