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贸组织:共同召集人是否混淆了上诉复审机制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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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9日
第三世界网络
世贸组织:共同召集人是否混淆了上诉复审机制相关问题?
发表于2024年10月9日 SUNS #10092
日内瓦10月8日(D.Ravi Kanth)——据知情人士透露,在专家们于10月8日聚集在日内瓦参加技术会议之际,负责监督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改革工作的共同召集人在上诉、复审机制的相关讨论中似乎正在故意混淆问题,以削弱现有的“常设机构”。
在最新的召集通知中,两位共同召集人——Joel Richards先生(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和Jessica Dickerson女士(澳大利亚)表示:“鉴于讨论基于利益的性质,专家们在回答问题时应提及自己的利益或关切。”
在“明确成员对审裁员的期望”这一议题上,共同召集人表示,他们“将提供之前关于这一子主题的讨论摘要,并就推进工作征求意见”。
此外,共同召集人还请专家们回答以下问题:
“针对‘审裁员的产出(决定或报告)’要素下的改革构想2(明确之前的报告对审裁员不具有约束力)”,另一个尚未在上诉、复审表中有所体现的改革构想是,争端解决机构将只采纳专家组报告的结论和建议部分(如有适用,可在上诉、复审期间进行修改)。您对这一潜在的改革构思有何看法?”
关于迄今为止一直单独处理的“机制的准入和形式”议题,共同召集人请专家们回答以下问题:
* 针对“机制形式”子主题下“机构的性质”这一要素,有人建议,常设机构可由一个特设审裁员库或名册来取代。您对这一潜在的改革构思有何看法?
* 针对“机制形式”子主题下“审裁员自行制定工作程序的能力”这一要素,有人建议,成员可以商定工作程序仅涵盖上诉、复审过程的程序性方面。此外,工作程序可与争端解决机构协商制定,以便成员能够就程序发表意见。
共同召集人请技术专家就非正式综合案文中问责机制在审查这些改革在实践中的运作方式以及在其他几个问题上所发挥的作用发表意见。
“混淆问题”
知情人士表示,上述问题似乎表明,共同召集人正在试图“混淆问题”,以筹备一份作用被大幅削弱的文本,使成员们“要么接受,要么放弃”。
知情人士表示,如此被削弱的上诉、复审机制不但会冲击现有的两级争端解决机制,还会为主要工业化国家提供一种符合其利益诉求的上诉、复审机制。
据SUNS此前报道,大多数成员希望上诉机构作为解决全球贸易争端的最高裁决机构继续存在,以确保针对强势成员实施的恶劣贸易措施具有可预测性和可问责性。
与针对即将于10月8日召开的会议所提出的问题相比,共同召集人在上次会议9月27日发布的“机密”文件中提到了“机制形式”:“在上诉、复审表中包含有九个要素,其中一些要素没有具体的改革建议。”
共同召集人表示,关于机制形式的子议题“侧重于如何组织上诉、复审程序的结构和运作”。
他们指出:“在讨论中,成员们就不同争端裁决模式的优劣进行了辩论,尤其侧重于是维持一个常设机构还是探索诸如特设审裁员等其他替代方案。”
根据共同召集人的说法:“其目标在于寻得一种机制,以支持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中的公平性、一致性和合法性。”
共同召集人在其上一份机密报告中表示:“在现行制度下,上诉机构是一个由争端解决机构任命的七名成员组成的常设机构。这些成员任期四年,可根据《争端解决谅解》第17.1条和第17.2条的规定连任一次。”
此外,共同召集人指出:“对于大多数成员来说,常设机构的性质更符合他们的利益诉求,以确保公平、一致性、可预测性和安全性。”
“然而,一些成员普遍认为,决策的正确性也是至关重要的,改革不应导致这样的结果,即为了追求其他目标,例如一致性和可预测性,而延续错误的决定。”共同召集人并未指明上述成员国的名称或数量。
共同召集人表示:“还有几位成员支持增加常设机构审裁员的人数。”
众所周知,主要工业化国家并不希望有一个常设的仲裁机构。
共同召集人表示:“然而,对于特设审裁员、在中期审查阶段增加额外审裁员、以及由世贸组织成员委员会审查专家组结论这些方案的支持较少。”
共同召集人在其上一份机密说明中坚持认为:“由于关于机构性质的讨论具有二元性,建议专家们在机构性质这一要素之外,更多地关注‘机制形式’这一子主题下的其他要素。”
然而,专家表示,在最近发送给成员的通知中,共同召集人将“可及性”和“机制形式”议题混为一谈,再次“混淆了问题”。
知情人士表示,简而言之,共同召集人针对上诉、复审机制形式所提出的问题似乎在误导成员,成员们对此存在严重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