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通过自由贸易协定挖掘生物多样性

By admin - 时间: 星期一, 八月 27, 2007

Japan digs its claws into biodiversity through FTAs

时间:2007年8月27日

来源:http://www.grain.org/fr/article/entries/172-japan-digs-its-claws-into-biodiversity-through-ftas

翻译:王艳杰

日本正逐渐利用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Fgreements,FTAs)加强对粮食、农业及医药至关重要的种子和其他形式的生物多样性的控制。智利和印度尼西亚政府于2007年8月份封锁了两起这样的交易,将日本纳入国际大联盟,利用双边贸易协定将种子保存在农场已成为过去。

在过去几年中,为了增加日本企业进入市场的机会和保障国家食品和能源安全利益,日本政府已经逐渐依靠自由贸易协定,尤其在亚太地区。(见表1)。生物多样性的私有化是议程的一部分。

自由贸易协定(FTAs)是通过秘密谈判起草的,在FATs下,日本政府一直劝说其他国家重新制定法律,以使他们可以为公司提供更大的自由运作空间,增加控制公司资产的权利。日本已经逐渐采取对贸易伙伴施压的策略,使他们接受生命专利,并加强法律使企业拥有种子的所有权,从而迫使农民支付版税。因为日本已经有“生物剽窃”的坏名声,如著名的资生堂和Cupuacu案例,由于政府的推动工作,使日本生物技术公司获得海外生物多样性的合法权益也不足为怪。[1]

显然,日本一直在不断提高其要求。在与新加坡(2002年)和墨西哥(2004年)签署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中,日本甚至并没提及知识产权问题。但不久之后,在与马来西亚和菲律宾的自由贸易协定谈判中,这个问题开始被摆在谈判桌上。2005年底,马来西亚与日本签署了一份协议,东京试图使政府致力于国际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中,但马来西亚人却不同意。[2] 事实上,如果日本反对自由贸易协定的总体目标,会使其投资者在开发马来西亚的资源中享有平等的权利,马来西亚提出了一个“精雕细琢”的条款,使其生物多样性政策的制定免受来自日本的干扰。[3] 但同时,政府确实为保护种子的私人垄断权利而接受了一些抽象的措辞。“与国际协调制度一致的方式”——在实践中,这是指国际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而文本就不这么表示。[4]

早在2003年,菲律宾联合委员会就提议签订可行的《日本—菲律宾自由贸易协定》。日本认为任何此类协议都应该提高植物育种者的权利。菲律宾人认为它应该提高农民的权利。日本反驳说,任何类型的农民权利必须与国际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保持一致。最后,协议于2006年9月签署,但关于这一点却很少提及。[5] 最后考虑到日本的企业利益,只要求马尼拉提供一些种植物品种的权利体制,并扩展尽可能多的物种。

打破国际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的障碍

这一切都在2007年发生改变。如今,日本显然在利用自由贸易协定(FTAs)将发展中国家纳入国际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甚至试图改变其他国家专利法的范围,以使日本企业在获得生物多样性方面更具强权。

2007年初,泰国军事政府决定与日本签署一项自由贸易协定,引发了激烈的公众讨论。[6] “泰国—日本协议”是在他信执政期间达成的,但是在2006年9月,泰国军方发动政变,主要由于外国政府不想被认为接受了泰国的军事统治,因此,关于自由贸易协议的所有谈判都搁置了。然而,日本公司通过运用其商会的压力,却表明军事管制并不一定是坏事,泰国军方选择拾起他信留下的草案文本并与日本签署协议,再处理他们自己的事。一开始,协议的许多方面遭到了公众强烈抗议,但到最后,协议引起公众不满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两个核心问题上,第一是对微生物的专利。协议规定,泰国不能拒绝任何关于“天然”微生物的专利申请。[7]  在全球范围内,国际法明文规定国家对生物资源拥有主权时,日本被指责的几个“生物剽窃”案例,激怒了很多泰国的团体,也包括人权委员会。然而,领导们却无动于衷。他们通过了4月初签署的自由贸易协议,还向泰国提交了植物品种保护(PVP)的“国际标准”。此外,尽管泰国的植物品种保护法律与国际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的标准不相符,但这也是UPOV要求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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