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贸组织:印度就专家组关于ICT产品的裁决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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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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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贸组织:印度就专家组关于ICT产品的裁决提出上诉

发表于2023年12月18日SUNS #9919

日内瓦12月15日(D.Ravi Kanth)——印度向上诉机构就争端解决小组关于信息和通信技术(ICT)领域某些商品关税待遇所作出的裁决提出上诉,指控“该小组在其报告中存在法律错误和法律解释错误”。

这一争端是由欧盟提出的,反对印度对信息和通信技术领域某些商品的关税待遇。

印度于12月8日向上诉机构提出上诉,并于12月14日将上诉请求分发给世贸组织成员。印度在上诉中称:“专家组在其2021年7月7日《决定》的第2.2条和第3.2条中犯了法律错误。”

在《决定》中,专家组认为其组成并未违反《争端解决谅解》(DSU)第8.6和8.7条,但印度表示,专家组对《争端解决谅解》上述条款的解释和适用是错误的。

印度认为,专家组在以下几个方面犯了错误:

(a) 专家组不允许印度在实质性会议的诉讼程序中充分提出申诉和确定诉讼事实,从而侵犯了印度在诉讼中的正当程序权利。

(b)《争端解决谅解》第8条规定了一系列程序,只有当争端各方首先按照第8.6条所述步骤,无法就专家组的组成达成一致意见时,方可要求总干事根据第8.7条组成专家组。正如专家组所指出的,“组成小组的主要责任在于当事各方,在某些情况下也在于总干事”。各方只能通过《争端解决谅解》第8.6条规定的程序履行组成小组的责任。只有在当事各方无法通过第8.6条做到这一点时,方可通过第8.7条诉诸于专家组的组成。

(c) 第8.6条规定秘书处“应(shall)”有“积极义务”向当事各方建议专家组成员的提名。然而,尽管印度提出了要求,秘书处并没有提出可能的小组成员名单。

(d)《争端解决谅解》第3.10条规定,“所有成员将真诚参与这些程序努力解决争端”。但欧盟完全回避任何相互选择小组成员的尝试,并直接与总干事接洽专家组的组成事宜,这并不是善意的行为。

(e) 专家组错误地得出结论,认为在第8.7条或一般而言在《争端解决谅解》中没有任何依据允许它在本案中审查专家组的组成是否适当,而专家组的组成是由总干事根据第8.7条赋予的自由裁量权确定的。《争端解决谅解》第1.1条规定,《争端解决谅解》适用于根据适用协定的争端解决规定提出的争端。附录1将《争端解决谅解》本身列为涵盖协定。第3.2条委托专家组“保护各成员在适用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及依照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澄清这些协定的现有规定”。因此,《争端解决谅解》第1.1条和第3.2条为专家组解释第8.7条提供了依据。

此外,专家组为支持其立场而援引的报告并不适用于本案事实。专家组面临的是“对其组成(由总干事根据第8.7条确定)的适当性的反对……”。与以前的专家组不同,在以前的专家组中,专家组的适当性受到质疑的理由包括专家组成员的国籍、专家组的客观性和独立性以及总干事对《争端解决谅解》条款的适用——所有这些都与总干事如何行使自由裁量权有关。相反,本案的问题是,在总干事行使自由裁量权之前,各方是否遵循了《争端解决谅解》规定的程序。专家组就争端的程序方面作出裁决应符合《争端解决谅解书》第1.1条的规定。

(f) 专家组拥有确定其管辖权的固有权力。自裁管辖权原则是世贸组织的一项既定原则。专家组驳回了印度的论点,指出不能假定第8.6条或第8.7条规定的专家组组成程序的缺陷会影响专家组是否具有“有效确立的管辖权”。

此外,专家组驳回了印度依赖“墨西哥-玉米糖浆案”(美国-第21.5条)和美国1916年法案提出的申诉,理由是“专家组需要核实其管辖权的有效性并不是在专家组组成过程中存在缺陷的指控背景下提出的”。专家组之所以出现错误,是因为专家组决定其管辖权的权限/能力包含了专家组决定其组成是否有效的权限/能力。

基于上述理由,印度要求“上诉机构推翻或撤销专家组的结论以及专家组报告附件E-2所附的2021年7月7日《决定》第2.4至2.11段和第3.10至3.19段中所载的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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