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在与欧盟的生物柴油贸易争端中获得世贸组织总体有利的裁决
TWN世贸组织与贸易问题信息服务
2025年8月25日
第三世界网络
日内瓦8月22日(D.Ravi Kanth):8月22号,印度尼西亚在世界贸易组织(WTO)就欧盟对印尼生物柴油征收反补贴税(CVD)的长期贸易争端中取得了重大突破性胜利。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专家组作出了一项对印尼而言好坏参半但总体有利的裁决,认定欧盟违反了世贸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关键条款。
这份长达145页的报告由世贸组织上诉机构的三位前成员组成的专家组发布,包括David Unterhalter先生(主席)、Ricardo Ramírez Hernández先生和Peter Van den Bossche先生。专家组支持了印尼关于欧盟委员会自2019年起对印尼生物柴油出口征收反补贴税的多项核心主张。
印尼此前对欧盟委员会关于印尼政府通过多项政策措施向本国生物柴油产业提供补贴的认定提出质疑,并反对欧盟关于受补贴的印尼生物柴油进口对欧盟生产商构成实质性损害威胁的结论。此外,印尼还指出欧盟在实施反补贴税措施过程中存在的程序不一致问题。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于2023年11月27日授权设立该专家组,为本次裁决奠定了程序基础。
关键裁决:欧盟被认定违反《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
专家组得出结论认为,欧盟委员会的认定不符合《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1.1(a)(1)(iv)条——欧盟委员会认定印尼政府通过出口税、出口征费等措施,并实质上作为国内粗棕榈油(CPO)市场的价格制定者,诱导国内粗棕榈油生产商进行本地销售,进而委托或指示私营粗棕榈油供应商以低于适当报酬的价格向印尼生物柴油生产商供应粗棕榈油。
鉴于此项裁决,专家组未对印尼依据同一条款提出的另一项主张进行审议,即向生物柴油生产商提供粗棕榈油属于国家通常行使的政府职能,且其实际行为符合第1.1(a)(1)(iv)条所界定的典型政府行为。
此外,专家组裁定欧盟委员会违反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1.1(a)(2)条和第32.1条,因其基于相同的一系列影响粗棕榈油市场的措施,认定印尼政府向生物柴油行业提供了收入或价格支持。
鉴于上述裁决,专家组未就印尼的进一步主张进行审查——该主张认为欧盟委员会涉嫌违反第1.1(b)条和第14(d)条,因其认定粗棕榈油供应商以低于市场价格销售构成利益输送。
同样基于上述结论,专家组未评估印尼关于欧盟委员会将粗棕榈油供应和收入支持措施认定为特定补贴从而违反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1.2条、第2.1条和第2.4条的主张。
欧盟委员会获得部分支持
专家组支持了欧盟委员会的部分主张,裁决印尼未能证明欧盟委员会依据“可获得的事实”处理与印尼政府控制下的国有企业PT Perkebunan Nusantara(PTPN)相关信息的做法违反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12.7条。
此外,专家组认定,因为欧盟委员会在评估PTPN是否压低了国内粗棕榈油价格时无视了独立粗棕榈油供应商提交的信息,印尼并未确定违反了第12.7条。
但专家组认定,考虑到独立棕榈油供应商提交的信息,欧盟委员会诉诸于“可获得的事实”的做法确与第12.7条相悖——其理由是印尼政府据称未能确保提交其附录B答复。
实质性损害与损害威胁的判定
关于实质损害问题,专家组裁决印尼未能证明欧盟委员会因未确保价格可比性或未评估产品整体范围内的显著低价倾销而违反《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15.1条和第15.2条。
但专家组同时认定,欧盟未能基于确凿证据客观审查印尼生物柴油进口对同类国内产品价格的影响,构成对第15.1条和第15.2条的违反。此外,欧盟委员会关于存在显著价格压低的结论缺乏充分依据,同样违反了上述条款。
此外,欧盟委员会还违反了第15.1条和第15.4条,因其未能基于具体证据客观评估影响欧盟生物柴油产业状况的其他因素。
专家组还认为,欧盟委员会作为多边贸易规则的捍卫者,其行为不符合第15.1条和15.7条,因为欧盟委员会认定,所有威胁因素表明欧盟产业脆弱的经济状况可能因即将出现且持续存在的印尼补贴进口而恶化。
此外,专家组认定欧盟委员会在威胁损害分析中未充分考量情况变化,违反了第15.7条规定。
价格承诺的拒绝问题
关于调查过程中对价格承诺提议的拒绝,专家组裁决印尼未能证明欧盟委员会拒绝Wilmar公司的价格承诺构成对《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一条第1款或《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15.8条及第18.3条的违反——即便该委员会此前已接受阿根廷出口商的类似要约。
关于信息披露问题,专家组认定印尼未能证明欧盟委员会因未要求欧盟生产商提交非机密信息摘要而违反《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第12.1、12.3、12.4及12.4.1条。
最终结论:利益的丧失或减损
在最终评估中,专家组援引了世贸组织《争端解决谅解》(DSU)中的第3.8条,该条款规定违反在适用协定项下所承担义务的情况,则该行为被视为初步构成利益丧失或减损。
专家组得出结论:“我们认定,争议措施若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相违背,则已导致印尼依据该协定所享有的利益遭受丧失或减损。”
此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强化了印尼在全球贸易领域中的地位,并凸显了遵守世贸组织规则的重要性,即使在欧盟等主要贸易集团中也是如此。该裁决为后续可能采取的合规措施或上诉程序奠定了基础,具体进展将取决于双方的进一步行动。







